监察体制改革下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的职能协调与权力监督
2018-01-22罗明川
法制博览 2018年28期
罗明川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四川 三台 621100
一、监察体制改革后国家权力结构的新格局
监察体制改革以前,我国的权利结构为四元结构,即“人大+一府+两院”的构造。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该权利结构转变为“人大+一府+两院+一委”的五元构造。这意味着在“一府两院”的体制下创设了第四种国家权力,即全国人大享有最高国家权力,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监察委员会分属二级国家权力,这实际上提高了监察权的权利位阶,监察权和检察权的权力位阶在形式上趋于平等。
二、自侦权转隶后检察机关的职能转变
此次监察体制改革将自侦权划归同级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在丧失了职务犯罪侦查权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属如何归位值得重新审视。
(一)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的权属分配
法的运行可分为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四个层面,广义的法律监督亦可划分为立法环节的法律监督—司法环节的立法监督—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守法环节的法律监督权①。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宪法》赋予的唯一的法律监督机关,虽然职务犯罪侦查权被监察委吸收,但其法律监督的地位仍无可撼动。即自侦部门转隶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并未遭到削弱,仅是自侦权这一工作方面受到影响。若从反面进行思考,改革虽然对检察机关就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发现机制发起了冲击,但却从客观上规避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权属弊端,为确保检察机关集中优势兵力更加专注地行使起诉权和法律监督权扫清内部障碍。……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