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中的法理与民意探讨
2018-01-22张馨月
法制博览 2018年28期
关键词:法律
张馨月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警察学校,山东 枣庄 277800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转型,社会矛盾也随之变的更加复杂,为了能够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最大程度地化解社会矛盾,我国在司法界已经颁布了一系列的政治性司法政策,以此来提高我国司法工作的能动性,确保法院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可以将法律、政治、社会三方面充分的融合起来。但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司法裁判工作往往会存在着法理和民意不同的情况,如果处理欠妥当,则必然会对我国的司法工作带来不好的影响。现阶段,我国部分法院在司法工作过程中为了能够更好地兼顾民意,往往会在司法过程中出现不讲法律、不讲法理的现象。
一、司法裁判工作中民意反馈的现实考量
(一)滥用政治手段解决应该由司法手段解决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对司法过程进行干预的方式主要体现为政治手段的直接干预,且只要在符合民意的前提下通过一定的政治手段干预而做出决定,那么法治观念对其决定的约束力就可以忽略了,因为就政治手段和司法裁判而言,两者从本质上就不相容。就政治手段而言,它主要强调了结果考量的实质性思维,而就司法裁判工作来说,其工作过程更加重视形式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因此,在司法裁判工作的实际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还要借助法律推理和论证的相关理论,以此来保证法院司法裁判工作的正当性,合理性以及合法性,且不可一味的追求民意而滥用政治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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