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完善*
2018-01-22王岳丽
法制博览 2018年28期
关键词:法律
王岳丽
中共湘西州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湖南 吉首 416000
在宪政视野下看待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必须着眼于宪法以及立法法所规范的整个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尚未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同时,也未形成一个系统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我国现行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呈现出非专门化以及分散化的特点,这给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带来极大的障碍。个人信息保护在根本上是一个宪法问题,它是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一部分。宪政视野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体系,不仅着眼于宪法,还着眼于其他宪法性法律以及属于基本权利保障的法律。
一、个人信息的宪法保护
宪法规定了一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及公权力行使的基本制度,是保障基本权利之根本。如上所述,个人信息保护从信息自决权、人格尊严、财产利益和一般人权条款中都可以找到根据,此成为个人信息宪法保护的基础。由于个人信息宪法保护的重要性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日益凸显出来,但由于各主要发达国家的宪法制定年代较早,因而没有明文载入“个人信息权”的字眼,但并不意味着没有对个人信息进行宪法保护。德国宪法法院以两个宪法性判例确立了信息自决权受德国基本法保护的原则。1969年,德国宪法法院在“人口调查第一案”的判决中指出,国家在收集信息过程中不能把人仅作为工具对待,调查过程必须保证个人隐私不受披露。在1983年的“人口调查第二案”中,德国宪法法院要求议会修正某些特殊规定,以防止法律漏洞导致在收集、储存、使用并转移个人信息过程中的滥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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