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背景下虚拟货币的法律监管研究*
2018-01-22庄思元
法制博览 2018年28期
庄思元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一、网络虚拟货币的概述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各种各样的互联网业务以及产品走进了我们的生活,虚拟货币这一产物得以应运而生。世界上最早产生的虚拟货币是在1988年由Flooz.com推出的Flooz币,而我国最早出现的虚拟货币是2000年由中文利网以积分的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虚拟货币,随后多家公司相继发布了多种虚拟货币,虚拟货币开始快速的发展。
关于虚拟货币的定义尚无明确统一的定义。根据虚拟货币发行主体业务和其具体作用的不同还可以将狭义的虚拟货币分为三类,一类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由网络游戏服务平台发行,如网易梦幻西游梦幻币、魔兽世界金币等。一类虚拟货币是销售网络虚拟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的虚拟货币,这类虚拟货币具有吸引客户和计算网民活跃度的作用。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腾讯Q币、百度的百度币、新浪的U币、搜狐的狐币等。还有一类是以投资为主要目的的虚拟货币,主要包括比特币和各类竞争币等。其发行并没有网络服务商进行首次评估定价,而以市场需求和用户的兑换比例为其价值确定的标准。目前比特币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变成了一种支付工具。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只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做过规定,即国家文化部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做了如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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