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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行使主体类型的分析研究*

2018-01-22邹桦

法制博览 2018年28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主体

邹 桦

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重庆 400065

检察权运行的主体是指有权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机关或个人。即由谁来运行检察权,检察权作为一项国家的权力在运行主体的问题上,必定包含各个国家的政治、法律,历史传统等因素,所以,各个国家检察权运行的主体可能不一致,因此,对检察权运行主体的几种类型进行阐述与分析。

一、单一型

检察权运行的主体是检察机关或者检察官,这是一种最常见和最简单的运行主体,检察机关或者检察官专门代表国家运行检察权,其他的行政机构、团体和个人不得行使检察权。比如说,在德国,检察权的运行是由国家检察机关集中统一运行,检察机关是检察权的主导者,在检察机关的内部实行上下一体的领导方式,下级必须服从上级的领导监督,对外履行职责以检察机关的名义进行,并由检察机关负责。根据德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具有侦查、公诉、在庭审中充当国家公诉人和监督审判活动等权力,在这些权力中,虽由检察官具体的去实行,但以检察机关的名义行使检察权。还有,在日本,先后受到法国、德国和美国法律制度的影响,检察组织上带有法、德检察组织上一体的特点,检察权的行使上更具美国式的独立。所以,日本检察制度非常具有特色,既有德国检察制度中严格执行检察一体的原则要求,又有美国检察官制度中的独立性优点,虽在领导方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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