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举证责任问题研究*
2018-01-22刘锦良
法制博览 2018年28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刘 薇 刘锦良
1.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320;2.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广东 广州 510000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确立北京、内蒙古、山东、吉林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开展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该决定解决了困扰着检察机关多年悬而未决的诉讼资格问题,也促使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从理论走向实践。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规定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案件范围、诉讼身份、诉前程序和诉讼请求等主要内容。从此以后,检察机关针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国有资产的维护、食品和药品等领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①
十八届四中全会后,人民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的国情和基本制度决定了检察机关在公共利益保护中的特殊地位。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基础
公共利益的解释多种多样,至今仍未有权威的解释。有些学者认为,公共利益是典型的不确定的法律的概念。这种不确定,具体可以体现在内容和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这两个方面。但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必须要明确公益诉讼的内涵与特征,及其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公益诉讼的内涵和特征
鉴于公共与利益的概念的不确定性,并且利益的内容与受益的主体的不确定性,学界很难对公共利益做出准确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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