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判程序之庭前会议的研究
2018-01-22徐菲
法制博览 2018年35期
关键词:制度
徐 菲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854
新修订的《刑诉法》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该条款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的正式确立。随后出台的相关解释,又对庭前会议的适用进一步做了详细的规定。自此,“庭前会议”在我国从一个学理上的概念正式成为了一项可行的制度。
一、庭前会议的具体内容
根据《刑诉解释》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法证据;证据材料众多,案情复杂的;社会影响重大的;需要召开的其他情形的,可以召开庭前会议,所以,对于庭前会议而言,并非必须召开,而是可以召开。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即参加庭前会议并非是被告人的权利,对于被告人而言是可以通知,至于其是否参加在所不问。
二、设立庭前会议的重大意义
(一)有利于明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以及对证据的整理。在以往的实践之中,开庭审理之前的准备工作往往是由法院独立完成,包括对材料的审查,对信息的收集以及对控辩双方提出的信息进行筛选,这些繁琐的过程不仅加重了法院的工作负担,也使得效率严重下降。庭前会议的设置,不仅使庭审驾驭能力提升,也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
(二)有利于针对非法证据等程序性问题进行整理和重点解决。在庭前会议上,对于控辩双方所提出的非法证据问题,法官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汇总和安排以便于在正式开庭时能针对性地予以解决,避免中断、拖延的可能性,较大幅度地提高庭审的效率和成功率。……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