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的刑事防控
2018-12-13李玮玮孟高正
法制博览 2018年35期
李玮玮 孟高正
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2.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 102249
一、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的现状
在2014至2017四年中,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的频次总计1666次,共涉及14个具体罪名,包括: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对单位行贿罪、贪污罪、介绍贿赂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各罪名触犯频次和占比,见表1。
2014-2017年民营企业家每年触犯的腐败犯罪总次数在260到600次之间,呈现递增状态。进一步分析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各罪名触犯频次和占比,2014-2017年四年中单位行贿罪呈现逐年递增的态势;职务侵占罪在同年中都处于高频罪名,但处于相对下降的趋势;挪用资金罪相对稳定,始终处于第三、第四的位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2014-2016年处于上升的态势,在2017年有所下降;职务侵占罪、单位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始终稳定居于每年前五的水平。这说明在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中上述五种罪名是触犯的高频罪名,需要引起高度重视,本文主要针对此五种高频罪名展开论述。
二、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产生的原因
“有经营业务、钱物来往、权利运行、资源分配的地方,就有贪腐发生的可能。权力机关、社会组织、企业内部都是如此,国有企业与非公企业概莫能外。”[3]从前述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的现状可知,腐败已经逐步渗透到非公有制企业中,如对其置之不理,将会致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逐步走入难以控制的地步。……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