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环境行政处罚在自由裁量权上的把控分析
2018-12-13戴逸凡
法制博览 2018年35期
戴逸凡
福建省永安市环境监察大队,福建 永安 366000
一、引言
自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全国上下在环保执法力度的投入上不断加大,特别是2016年,中央连续开展了一轮又一轮的环保巡视督察,各地环境行政处罚数量快速增长,但其中也暴露出行政处罚在自由裁量权上的把控问题,处之于宽则达不到整改目的,处之于严则影响到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本文以永安市为例,反思这只小麻雀的解剖之法,就当地在环境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上如何吃透现状、直击问题及确定对策等诸多方面进行把控分析,并提出意见建议。
二、环境执法力度不弱,“四个配套”夯实监管
(一)当前面临的执法现状
以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环境执法为例,2014年至2017年的环境违法案件处罚情况如下表:

永安市2014年-2017年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从上表可以看出,自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和“四个配套办法”施行以来,永安市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持续增长。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组对三明市进行专项督察,通过督察前和督察期间采取的各种积极措施,永安市2017年共办理了行政处罚案件65件,处罚金额230万元,案件数量和处罚金额均创新高。此外,从表格也可以看出,为进一步督促违法企业有效整改,自2016年起,通过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四个配套办法”,纠违数量明显增多,打击违法行为更加有效,执法效能得到长足提升,环境监管工作得以稳步推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