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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民事执行体系构建

2018-01-22农江

法制博览 2018年35期
关键词:法律信息

农 江

湖北警官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

一、“执行难”的界定

执行难,只有准确界定其含义,才能从根本上找到解决之道。执行难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表现为被执行人抗拒或规避执行、转移或隐匿财产、逃废债务;法院执行手段匮乏、执行措施不力或出现消极执行、拖延执行以及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等情形。司法实践中常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混为一谈,对此,应当准确定义执行不能,即被执行人客观上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被依法处置而无财产或有财产但客观上无法执行的一种客观状态。这种客观状态与被执行人故意隐匿、恶意转移财产之执行难问题具有实质性差异,故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债务人是否具有真正法律意义上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执行难的成因分析

(一)社会因素

在法律文明方面,民众法律意识薄弱,法律之于他们仿佛空中楼阁一般,漠视法律权威,视不利于己的法院生效裁判如同废纸,不作为甚至抗拒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财产给付类案件中,恶意转移、隐匿财产更是常见。另外,民众诚信意识已不能与往前同日而语,道德水平滑坡、是非观念混乱,名利心蒙蔽了诚信文化,这都使得法院裁判难有威慑力,民事执行自然陷入困境。同时,这也与我国财产登记制度不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不健全、信用惩戒机制不协调有千丝万缕的关系,综合三者的不完善、不健全、不协调使债务人更易于实施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恶意抗拒执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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