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谈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研究

2018-01-22赵欣

法制博览 2018年35期
关键词:法律

赵 欣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法律系,河北 石家庄 050000

一、民商法中连带责任概述

连带责任自法律制度产生之初便存在,最早源自于古罗马时代。商鞅连坐制度是我国古代连带责任的代表,商鞅定制的连坐制适用于刑事和财产关系案件的处理,由于其连坐处罚的手段残忍恐怖,因此人们都非常畏惧。伴随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我国走上了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残忍的连坐制度已经不适合当今时代,但是连带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还是具有非常大的意义和价值,应该从本国国情出发,合理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因为纠纷、侵权等行为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在日常生活或者商业活动中,此时如果缺乏科学合理的法律规章,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可能很难达成共识。当债务人具备责任承担的能力和承担责任的意识,那么双方就能自行协商解决。如果债务人责任意识较差甚至出现逃避责任的行为,或者是不具备责任能力,此时就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也就是连带责任制度规范。此外,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如果为了自身利益而包庇侵权责任人所需承担的责任,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连带责任。目前我国的民法通则中还没有明确规定连带责任,一般是指当事人大于等于两人时,如果其中一人被起诉,那么其他的人也将被纳入诉讼之中,并且除了自身责任之外,还要承担一定的隐性责任。如果责任人中有一人亡故,那么其他人必须共同承担责任。……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法律
见义勇为的法律保护
法律推理与法律一体化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为什么法律推理必须是独特的
法律适用中的逻辑思维
法律拟制与法律变迁
非正义法律之解释与无效
《欢乐颂》中的法律“梗”
让人死亡的法律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