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适用及限制
2018-01-22黄雄雄
法制博览 2018年35期
黄雄雄
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浙江 温州 325800
一、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概念及限制的原因
(一)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一般概念
所谓委托合同即是委以事务、托其处理,属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约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按照委托合同的具体性质,任意解除权是一种较为特殊的法定解除权。普通的法定解除权仅仅满足一定条件才能够行使,但委托合同中却不然,它无需满足任何条件,仅仅是双方当事人希望、有意愿“脱离”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就能够行使该解除权,即可随时解除双方法律关系。虽然它为委托合同双方带来了更多的合同自由,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1]。
(二)任意解除权行使限制的原因
《合同法》中针对委托合同规定了这样宽泛的任意解除权,主要是出于无偿和人身依赖两大因素。在明确委托合同具体性质的前提下,对任意解除权进行研究,发现《合同法》第410条中没有清楚规定不同的情形,而统一适用委托合同,在行使上也没有规定限制条件。在具体的实践中,能够了解到这样的规定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在过去以无偿委托当作基本原则的罗马法时代,信任关系属于委托合同的基础。因为对当事人的信任,给予当事人任意解除权自然无话可说。但是在现阶段以有偿委托为基本原则的现实情况下,要维系委托合同,利益因素所占的比重要超过信任。在委托事务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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