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垄断侵权的损害赔偿标准
2018-01-22包红兵
法制博览 2018年35期
关键词:标准
包红兵
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上海 200070
一、美国法中关于垄断侵权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
美国在垄断侵权损害赔偿标准问题上有四种计算方法:前后比较标法、市场份额法、持续经营法和标尺比较法。
“标尺比较法”:所谓“标尺”是指,找到一个与涉案垄断行为的受害者经济状况相似且所处的市场环境也相仿,但是没有受到垄断行为影响的人作为本案的参照对象,这个参照对象即为标尺。在标尺比较法下,法院假设如果不存在涉案的垄断行为,本案中的受害人其经济状况为A,而受害人实际在垄断行为侵害期间的经济状况为B,则垄断损失为A与B之间的差额。
“前后对比法”:是把原告在垄断侵害实施以前的经济状况或者垄断终结之后的经济状况(A),与侵害发生期间的原告的经济状况对比,以预测如果没有发生垄断侵害,原告在侵害发生期间将会出现何种经济状况(B),A与B之间的差值即为垄断损失。在实务中,原告使用“前后比较法”来计算垄断损失要想得到法院的认可,必须使法院相信在受到侵害之前或者之后的经济状况,可以作为推定其在损害期间不受侵害时经济状况的可靠依据。
“市场份额法”:是以市场份额为计算标准,将原告在垄断侵害发生期间市场份额的减少对应相应的经济损失,其具体操作原理为:将原告因被告实施垄断行为而减少的市场份额换算成相应减少的产品销量,然后按照单位产品的利润率计算出因垄断而造成的利润损失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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