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检上访案件的调查分析与对策
2018-01-22张永利郑高峰
法制博览 2018年35期
张永利 郑高峰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辽宁 朝阳 122000
“涉检上访”是指已经进入法律程序的案件或应当由执法或司法机关受理的案件,案件中的利害关系人对执法或司法机关的作为与不作为不服,在控告申诉未有满意结果的情况下,以发信件或走访的形式向上级机关投诉,或者以其它途径向非法律部门上访要求达成愿望的活动。随着涉检上访数量的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也随之增加,国家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受到影响,司法机关的形象也大打折扣,构建和谐社会的美好愿望和进程遭遇压力和挑战,因此,有必要对涉检上访问题进行深入地调查研究。作为一名基层检察人员,笔者在此浅谈己见:
一、涉检上访案件类型及上访人员构成情况
(一)上访案件的类型
第一类是当事人认为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应当立案侦查却未立案侦查而上访的案件,此类上访占上访总量的近三分之二;第二类是当事人对检察机关不批捕决定不服而上访的案件;第三类是当事人对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不服而上访的案件;第四类是当事人对检察机关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不服而上访的案件。
(二)上访人员的构成情况及特点
一是上访人员多为案件利害关系人;二是部分案件的上访人员为利害关系人近亲属及与当事人有其它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三是农民和无业人员;四是知识水平偏低的普通群众。
二、涉检上访问题形成的原因
(一)部分检察人员执法水平不高、职业道德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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