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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犯罪侦查中存在的难点及对策

2018-01-22刘炎

法制博览 2018年35期

刘 炎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 100061

一、我国知识产权犯罪侦查中存在的难点

(一)发现案件难

与盗窃、杀人、抢劫等案件不同,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普遍存在着发现案件难、报案滞后的问题。一是有些被害人自身发现案件难,或者发现了不敢报案。有的案件发生后数月甚至过了数年受害人才发现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如侵害商业秘密案件,被害人的商业秘密被窃取后常常无法及时发觉,直到犯罪嫌疑人使用该商业秘密并抢占了市场份额后,被害人才发现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此时侦查工作往往失去了最佳时机;有些被害人发现案件了也不敢报,因为在这些案件中被害人往往也存在经济犯罪问题,怕报案后“拔出萝卜带出泥”而忍气吞声,迟迟不报案;二是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在打击该类犯罪时也存在着被动立案现象,往往依靠被害人报案或行政、司法机关的移送,自身掌握的情报信息不及时,造成立案阶段对案件反应迟缓。

(二)调查取证难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办理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可以看出这类案件调查取证比较难,由于知识产权客体具有无形的特点,以高新技术为主要内容,技术系统复杂,被侵害后,很少留下痕迹,因此加大了办案难度。

(三)缉捕追赃难

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警觉性强,一有风吹草动,立即销声匿迹,出逃的目的地在境外,他们依靠侵权获取的巨额资金直接逃往境外甚至国外,隐姓埋名,从而造成经侦民警常常遇到破案前犯罪嫌疑人去向不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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