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检察机关精准量刑的现实困境及路径选择
2018-01-22孙丽
法制博览 2018年35期
孙 丽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福州 350006
2016年11月11日,两高三部下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笔者所在的检察院有幸成为试点之一。《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出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此为“精准量刑”的由来。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精准量刑”的现状
“精准量刑”是指综合考虑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等的基础上,检察官对案件在法定刑幅度内提出相对确定的、精密的量刑建议。“精准量刑”区别于不确定的、有较大幅度的概括的量刑建议,其内涵特点是相对确定、趋于精准。笔者所在的检察院目前所采用的精准量刑做法是:在讯问笔录及审查报告中提出幅度相对较小的量刑,但向法院出具的量刑建议为确定刑期,法院根据案件情况需要调整量刑建议时,检察官可以在相应的幅度内作量刑调整。这种做法相对灵活,能在较大程度上保证量刑建议得到采纳。但即便如此,在实际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精准量刑工作仍存在诸多难点和问题,比如检察官对量刑情节把握不全面,检察官和法官对量刑情节的认识不一致,调整量刑建议的频率较高等,仍需要进一步实践、探索并改进。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精准量刑的现实困境——以故意伤害罪为视角
故意伤害罪因其量刑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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