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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辅警职权范围之界定

2018-01-13张淼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6期

摘 要 为应对城市治理的需要,交通辅警协助交通警察管理道路交通业已成为各地普遍做法。配额抽样显示,交通参与人对于交通辅警从事不同职权的接受程度受到职权内容、交通辅警行为素质等因素影响。根据行政协助理论,将交通辅警的职权范围界定为可以单独从事的指挥、疏导及纠正、调解类职权,信息采集职权以及绝对不能赋予的职权。为规范交通辅警相关职权行为,本文认为有必要明确交通辅警招录程序,加强培训与监管,建构起城市治理的本土化法治模式。

关键词 交通辅警 职权范围 行政协助 定量研究

作者简介:张淼,北京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357

一、问题的提出

由于辅警不具备人民警察的身份及相应职权,其参与交通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合法性一直存有疑问。在2017年3月出台的《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试行)》中,“勤务辅警”只被允许在交通警察的带领或者监督下承担“辅助工作”,这意味着辅警单独实施职务行为,仍将面临合法性的质疑。

二、研究设计与调查方法

根据我国现行行政法规及地方性规章,立足交通辅警的实际工作,可将交通辅警的职权范围具体分为:指挥、疏导类;纠正调解类;信息采集类。本研究针对不同的对象,使用不同的调查方法。对于交通参与者,采取发放调查问卷。而对于交通警察和交通辅警,转而采用访谈形式。每类研究对象都取样于北京、瑞安、石首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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