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建构
2018-01-13李钟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6期
摘 要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稳步实施,法治成为社会治理机制的基本选择,社会治理过程中对司法的依赖空前严重,致使整个社会陷入“诉讼中心”认识误区。为了缓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司法能力相对不足的矛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运而生。价值和正义观的多元化、价值冲突与社会主体关系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手段功能和当事人偏好的多元化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同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减缓诉讼压力,弥补司法缺陷,促进司法改革,实现多元正义,合理有效解决社会纠纷,充分尊重发挥社会自治,增强认同感和凝聚力等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
关键词 多元化 纠纷解决机制 正当性 功能
基金项目:本文系华中师范大学创新训练A类项目《特邀调解——制度建构与运行绩效评估》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李钟,华中师范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259
一、 纠纷与纠纷解决机制
纠纷(dispute),抑或争端、争议,是特定主体基于利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非单边对抗行为。 不同的历史条件和时代背景下,都有与其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手段。纠纷解决,即是在纠纷发生后,特定解纷主体依据一定的规则和手段,消除冲突状态、对损害进行救济、恢复秩序的活动,而所有为解决纠纷建立的规则、制度和结构等构成了纠纷解决机制。 纠纷一旦具有“可诉性”或“可司法性”即可具象化为法律纠纷,纳入法律调整和司法裁判的范围,与之相对应可以通过诉讼机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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