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上的不停止执行原则的思考
2018-01-13张燕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6期
摘 要 我国行政法上的不停止执行制度注重追求行政效率,缺乏对公民个人权益有效维护。我国立法因现实社会需求,针对立法上出现的冲突予以修正,明确对公民权益的保护,实现法律公正,在此基础上确立行政救济中的停止执行制度。
关键词 行政行为 行政效率 公民 个人权益
作者简介:张燕,甘肃政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252
一、问题的提出
不同的文化土壤,孕育出不同的法治理念和历史传统,由此各国形成了不同的行政法制度,而(不)停止执行原则在行政法上尤为突出。2013年6月,龙南县国土及规划部门将廖明耀的部分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在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相关程序情况下,授意相关部门对违法建造的房屋强制拆除,且对部分合法房屋也进行拆除案属于典型的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而最后该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的情况。随着法治不断推进,这样的司法案例层出不穷,尤其是房屋拆迁、行政强制、行政处罚领域。自1989年颁布《行政诉讼法》时就确立行政救济法上不停止执行制度。不停止执行原则过于关注社会利益大于私人利益,行政效率高于法律公正,在中国相关赔偿与补偿制度并不很完善的基础上,增加了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丧失的风险,不能化解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的不协调,因此主张修改该原则的声音颇为强烈。但我国不停止执行的缺陷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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