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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好利恶害”人性论之维浅谈法家的法治思想

2018-01-13王一宏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6期

摘 要 法家开启了我国古代法治的先河,对后世的司法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从法家“好利恶害”的人性论思想为切入点,探讨法家如何看待人之性、运用“利”、“害”尺度确定赏罚标准,让治国之法趋于合理化,为当今法治中国建设找寻传统法文化可取、可鉴之处。

关键词 法家 法治 人性论

作者简介:王一宏,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B2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248

当今时代,从国家到社会个体,对良好有序的法治环境的渴求都愈发强烈。曾经蒿目时艰的先秦法家,作为一支以法治思想理论为精神内核的主流学派,其法治思想对于推进当今法治建设进程有着及其重要的借鉴意义。

谈及流派观点必先究其思想根源。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出现重大变革——社会阶级上,旧式贵族逐渐没落,地主阶级逐渐兴起;政治上,周天子早已名存实亡,各诸侯国都企图逐鹿中原,纷纷在各自领地内依政客之法推行改革;思想上,天人关系的大讨论逐步从原始宗教迷信主义转成朴素无神论主义。其间,法家认为,研究人性论是研究“人”与“民”并最终得“治民”的元起点,于是选择顺应人的好利恶害心理,调整治国方式、完善治国方法,达到维护统治之目的。由是,本文拟以法家所言的“好利恶害”人性论之维度为切入点,展开论述法家之法治思想。

一、“好利恶害”人性论

(一) 好利恶害人性论的含义

好,作喜好、期求之意;利,作益处、利好之译;恶,有厌恶、避开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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