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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情势变更原则

2018-01-13李建军

智富时代 2017年11期
关键词:构成要件法律效力

李建军

【摘 要】如今,市场环境日趋成熟,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要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合同规定,积极履行合同的义务。但是,市场经济活动中也存在着诸多的不定因素,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合同双方都无法预见和改变的事情,这时,履行合同的前提和环境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如果仍然要求合同双方严格按照原合同执行,可能会给双方都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这时,情势变更原则应运而生。想要在司法实践中,正确使用此原则,必须对其加以研究。本文主要从情势变更的含义、构成要件及其适用和效力方面加以探讨。

【关键词】情势变更原则;构成要件;法律效力

情势变更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目前,我国合同法对此原则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但是,随着市場经济快速发展,我国也加入了WTO,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越来越多,在合同法中对其做出明确的规定和相关方面的立法,势在必行。

一、情势变更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1]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化,致使原合同履行的条件发生变化,若继续履行合同会显示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

发生情势变更之后,如果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则会导致双方当事人的严重不公平,为了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所以要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也正是因为情势变更原则对于合同的继续执行有着重大影响,所以对其适用必须进行严格的限制,防止情势变更原则被滥用。下面,分析一下其构成要件[2]。

1、客观上来说,有情势变更的事实

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客观条件,主要是指合同原本得以成立和实施的环境、基础发生了变化。这个变化足以动摇合同的基础,如:自然灾害、战争、经济政策等。

2、主观上来说,双方当事人均不存在过错

引起情势变更的事实,都是不可抗力,是不可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改变的,所谓不可预见,是指当事人对客观情势是否发生不能确定地预知,并且对客观情势的发生及其后果无能为力。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讲,主观上并没有促使合同无法实现的恶意,双方都是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合同。

3、时间上来说,发生在合同成立后、中止履行前

如果合同成立之前,情势变更已发生,则说明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就是以已经变更的原则为基础的,双方对于该事项都知晓,必然不允许在签订合同之后再进行调整。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才发生情势变更事项,当事人更不能以此事项有可能对之前合同发生影响为由,进行假设的判定对于双方的影响,而要求变更,这样显然对于合同其中一方当事人是完全不公平的。

4、原因上来说,情势变更的发生使合同继续按照原合同执行,会显示公平

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发生变化,使得合同如果继续按照原合同执行,会严重的导致一方有利、而另一方受损,如果只是对双方产生轻微的影响,则不适用。

5、结果上来说,必须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

发生情势变更后,双方当事人应该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话,当事人应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裁决,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是否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三、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

情势变更的法律效力,是指情势变更事件发生后,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为变更合同和解除合同[3]。

1、变更合同

所谓变更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变更的请求后,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认为确实发生该情形,并且裁定合同还有继续履行的意义和价值时,通过变更合同主体内容,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使合同适应已经发生的事实情况,在公平的基础上继续履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主要措施有:增减履行标的物的数量、变更履行期限、拒绝先为履行、变更标的物等。

2、解除合同

在合同变更仍无法消除显示公平的后果的时候,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判令解除合同。如果通过情势变更是由,解除了合同,则双方当事人互相不得请求赔偿,也互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需要强调,情势变更出现后,并非当然的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来判断,由当事人进行主张,最后的决定权在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四、如何避免情势变更原则的滥用

当发生情势变更后,受不利益一方当事人就请求对原合同内容予以变更而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若协商未果,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新的一致,受不利益一方便会诉诸法院,请求对原合同予以解除或变更[4]。此时,法律就赋予了法院一个自由裁量权,因此也就存在了情势变更原则被滥用的潜在威胁。如何防止情势变更原则被滥用,笔者认为,应注意一下两点:①立法上,我国应在合同法这一基本法律中具体明确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及其适用条件。法院判案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我国司法过程中的黄金准则。因此,完善立法有助于法院依法正确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既而限制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减少情势变更原则被滥用的机会。②应对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地监督。一切权力都存在被滥用的可能。只有完善监督机制,才能降低权力被滥用的可能性。

五、结语

综上所述,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例外,情势变更原则是现代合同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同时也是现实社会发展的需要,发挥着其他原则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未来合同法的修改完善中,应增加对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使其能够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维护社会的公平。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梁慧星.《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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