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贿罪的执法困境和完善建议
2017-02-05陈莹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6年12期
陈莹
内容摘要: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员作风建设,对各类贪腐案件采取高压态势。我国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也相继以《刑法修正案(九)》和司法解释的形式不断完善贪污贿赂犯罪的规范体系。本文从我国行贿罪的立法历史沿革出发,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着力点,在分析行贿罪执法困境的基础上,探讨规制行贿犯罪的更好办法。
关键词:行贿罪 立法沿革 执法困境 宽严相济
一、行贿罪的立法沿革
(一)建国前的行贿罪立法
行贿作为一种社会类型性行为,与公职制度相伴而生,共同发展。我国早在秦朝就有“通钱”一说,汉律将“行贿”称为“行赇”,即行贿应受到免除爵位的处罚。唐律对行贿犯罪进行了较详细的规定,定名为“行求”,且区分首犯、从犯和枉法、不枉法。明律沿袭了唐律的相关制度,将行贿称为“说钱过事”,并规定对被勒索而行贿的行为人不定罪。清末法学家沈家本引入西方刑法制度,将行贿行为首次定名为“行贿”。中华民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及新中国成立前的革命根据地时期也规定了行贿罪,明确了行贿罪名、贿赂范围,但范围仅限财物,同时规定对自首、立功者给予减轻、免除处罚。
(二)建国后的行贿罪立法
新中国成立后,伴随国家在不同时期施行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严打”刑事政策、“重受贿轻行贿”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惩办行贿与惩办受贿并重”的刑事政策,有关行贿罪的立法也呈现出不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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