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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诚实信用原则在食品安全损害赔偿中的司法适用

2017-12-26王卫

经济研究导刊 2017年23期
关键词:安全法损害赔偿民法

王卫

(哈尔滨学院文法学院,哈尔滨 150086)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食品安全损害赔偿中的司法适用

王卫

(哈尔滨学院文法学院,哈尔滨 150086)

在《食品安全法》的修订中,“十倍赔偿”制度的创设标志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立法实践中的重大发展。《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究其立法目的、立法理念及其法律任务,与诚实信用原则密切相关。但是,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诚实信用原则正确指导食品安全法有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范适用,实现其立法价值、法律效益,在学术界及司法实践中仍存在颇多争议。基于此,以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范为基础,从立法和司法不同角度,研究诚信理念在食品安全领域的损害赔偿的适用问题。

诚实信用;食品安全;损害赔偿;司法适用

近年来,我国经济制度和司法体系的不断进步完善,其重要标志性事件即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随着这一民法典的公布,民商事立法不断进步、向前发展,诸多民商事基本准则也在更广泛和重要的领域发挥作用。诚实信用作为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在民商事法律规范的适用过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引性特点,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商业模式的稳定起到了监督固化的作用。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食品安全损害赔偿司法中的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其他法律法规,诸如《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二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保险法》第五条也规定了诚实信用是基本原则。

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裁判中的具体适用,理论界的探讨集中于司法适用的前提,即法官是否应当援引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裁判的法律依据[1]。目前,国内学者对于能否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司法裁判中适用仍有争议。针对使用者在商品消费过程中所受损害,属于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尚未有定论。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判词中可以看出,基于何种理由提起诉讼,要求惩罚性赔偿的内容和依据,属于原告的诉讼权利,法官对此没有自由裁量的权力。通过严格限定,防止公权力过度扩张。在《食品安全法》的多次修订过程中,考虑到现实中食品安全侵权行为层出不穷,立法却不能频繁修改的境况,因此,法官在司法裁判中为了维护实质公平而援引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不得已的原则。同时,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法官援引这一原则已经得到了肯定和鼓励[2]。

目前,在我国的食品安全领域的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中,诚实信用原则在判决中的适用已经成为现实的存在,与其研究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利弊,更重要的工作是继续考察司法适用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事实范围,以及法官依据何种要件对具体事实进行评价,即“具体的诚信原则”而非“一般条款”意义上的诚信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的范围虽然广泛,但是仍有其基本界限。可以在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限制这一权利。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食品安全法中的内涵分析

从法律发展史角度考察,诚实信用原则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内涵有所差别。德国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源于善良风俗,是一种从抽象的“礼仪感”到司法判例的具体化。“诚信原则的内涵是信赖,它在有组织的法律文化中起着一种凝聚作用,?特别是相互信赖,它要求尊重他人应受保护的权益。”[4]瑞士民法典中的诚实信用,则包含有信任期待、商业道德和效能竞争的含义[5]。

我国学者的理论有“语义说”、“道德说”、“缩限说”之分。根据“语义说”的理解、诚实信用原则是以“善意”为中心,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具有善意的态度,讲究诚实信用,不得采用欺诈性的交易手段。“道德说”认为,经营者应当具有契约精神,有约必守,以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而不滥用权利,不违反公认的道德原则。“缩限说”是指,食品安全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民法中含义做了缩限,只针对商品交易中涉及损害的行为[6]。

笔者认为,这三种观点都有不足之处,因为都忽略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司法原则的内涵。除此之外,“语义说”及“缩限说”的范围狭窄。前者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理解为欺诈性交易行为,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与限制经营者扰乱市场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割裂开来。“缩限说”忽略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理念——“利益平衡”。一方面,食品安全法调整关系复杂,涉及到管理者、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及社会公众等多主体;另一方面,任何法律都不可能以一种主体的利益为唯一衡量因素。一种行为可能产生多种关系,需要对相关主体的利益进行协调和平衡,从而在保护每一种权利的同时,对其进行适当限制。因此,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就绝对不能仅仅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还要维护经营者、消费者以及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应该是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三、食品安全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在分析最高法院公报中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的消费者维权案例后,我们可以发现诸多直接援引诚实信用原则的判决。例如“周某诉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中,“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7]从中反映出以下问题:首先,食品安全维权领域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与民法一脉相承;其次,判决书中法官判词对“语义说”、“道德说”、“缩限说”等学说的回应,体现出诚信原则从一般法律原则到具体适用的变化;最后,法官判词中多次使用“恶意”、“目的”、“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两个基本核心——“善意”和“利益平衡”。

(一)适用范围的具体化

诚实信用原则适用范围的具体化,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建立经验类型。重要体现在归责原则中,食品安全损害赔偿责任如何体现诚实信用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主要是诚实信用原则体现的具体方面,一旦具有过错责任,将会从法律和道德两个方面规范其具体的行为。可以实现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的秩序进一步完善,保证了出现利益损失时,可以站在更加公正的角度进行判断。

其次,建立规范类型。通过司法裁判,总结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应当确定的标准。在各级法院有关食品安全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判文书中,体现最多的法律要素是消费者权利,市场秩序,公众利益等。

(二)对具体事实的评价要件

1.法官根据法益收到客观损害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

在“吴海林诉朱网奇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案”的判决中直接援引诚实信用原则。认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强调经营者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由此产生的法定义务,经营者必须遵守,如果违反这一规定,“应认定为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8]

2.在客观损害结果之外,开始强调主观因素在判断诚信与否的重要作用

在商品交易中,应当遵循约定,销售者承诺“假一赔十”,所售商品为冒牌货,应按其承诺赔偿。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王卫文诉孙云才假冒产品案”,请求判令孙云才按照“假一赔十”的承诺支付赔偿金11800元,并支付鉴定费26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孙云才为促销商品而承诺“假一赔十”是一种合同行为。王卫文决定购买该商品,买卖合同成立,该承诺连同合同其他条款对经营者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孙云才向王卫文作出了“假一赔十”的承诺,应该依约履行[9]。

3.法官发挥自由裁量,总结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判断标准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苏向前与徐州百鑫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百惠超市分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中,明确指出销售者应当确保产品安全,是对消费者所负义务的最低标准。“通过购买产品的数量来判断消费者具有茶叶专门知识的结论,当然没有逻辑上的关联……”“……明知产品标识内容不真实的情况下并未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10]。判词特别强调了消费者“因信赖而购买”,售者在交易中的“误导作用”导致“消费者信赖从而进行消费的尝试”。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所赋予消费者的义务,应当是具有主、客观要件相一致的标准。

综上所述,民事基本原则的指引和调整作用,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被称为“帝王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指导规范《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骆意,“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司法裁判中的适用——基于对《最高法院公报》中53个案例的实证分析”[J].法律适用,2010,(11).

[2]李勰.“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1):131.

[3]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的解释[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78.

[4]罗伯特·霍恩.德国民商法导论[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5]陈瑾昆.民法通义债编·总论[D].北京:北平朝阳学院,1933:202.

[6]徐国栋.诚实信用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7]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典型案例[EB/OL].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网,2017-01-03.

[8]吴海林诉朱网奇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案[EB/OL].中国法院网,2014-03-12.

[9]消费者维权十大典型案例[J].中国审判,2013,(86):59.

[10]苏向前与徐州百鑫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百惠超市分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案[EB/OL].最高人民法院公报,http://gongbao. court.gov.cn/Details/f68e2573e8447e1348075a15c50491.html.

[责任编辑 柯 黎]

D924.3

A

1673-291X(2017)23-0192-02

2017-04-18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基于诚信理念下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15FXE05)阶段性成果

王卫(1975-),女,黑龙江哈尔滨人,硕士研究生,副教授,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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