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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沈氏摔跤”传承空间及其组织形式调查与分析

2017-12-14艾萌

关键词:沈氏文化遗产物质

艾萌

(安阳师范学院 体育学院,河南 安阳455000)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沈氏摔跤”传承空间及其组织形式调查与分析

艾萌

(安阳师范学院 体育学院,河南 安阳455000)

通过实地参与及观察,对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沈氏摔跤”的培训场地、器材及学员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在传承过程中存在场地要求难以满足、器材较为简陋及学员年龄偏低等问题。就其深层原因而言,“沈氏摔跤”所面临的传承问题折射出社会文化变迁对传统民俗文化的冲击与解构。这也是政府、社会与个人共同需要面对、解决的问题。

非遗;摔跤;传承

一、研究缘由

“沈氏摔跤”最初为河南省郑州市发掘、整理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后成为河南省第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沈氏摔跤”自沈芳始,经沈友三至传承人沈少三,历经三代,横跨晚清、民国直到当今,传承谱系清晰。更具特色的是,“沈氏摔跤”传承人皆为回族,并且在传承过程中研习者亦多为回族,可视为极具少数民族特色的传统体育项目。“沈氏摔跤”之所以冠之以“沈氏”,除传承谱系皆为沈氏家族外,其在摔跤技法、手法及功法练习方面都别具特色。此外,就技术体系而言,除表现为中国式摔跤外,尚包含“石锁”“扔沙袋”等作为辅助练习的传统体育技艺。“沈氏摔跤”不同于其他同级别甚至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之处有二:

其一,“沈氏摔跤”虽为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但发源地及传承人籍贯并非河南,可视为“输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①;

其二,与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仅认定一两位传承人不同,“沈氏摔跤”传承人同时又是河南省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石锁”的传承人②。在实际传承活动中,“沈氏摔跤”的传承实即“摔跤”与“石锁”两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而对其传承情况的调查,关系到对两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保护现状的了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此外,通过对“沈氏摔跤”传承现状的调查研究,可以从更具体、鲜活的视角来观察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现状和所遇到的问题及其成因。

二、空间的限制

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学、曲艺等的不同之处在于,其演练、表现的形式需要特定空间。就“沈氏摔跤”的传承空间而言,能否找到合适的场地是决定该项目是否能够顺利传承与发展的重要因素。2011年4月,“沈氏摔跤”成为郑州市第三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③,同年11月又升格为河南省第三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但场地问题并未因其成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而彻底解决。《大河报》对“沈氏摔跤”传承活动的新闻报道就记录了传承人对场地的忧虑:“老人说,‘练石锁需要没硬化的土地,几十平方米就够了。现在跟我练的小孩们在水泥地上练,不敢真摔。练石锁必须在有土的地上。如有领导能批一小块土地让孩子们练,我就心满意足了。’”[1]

“沈氏摔跤”的主要技艺——摔跤、石锁,对场地的要求其实并无任何技术性难题——只需土质场地即可。但对于都市化程度非常高的郑州而言,寻找合适的土质地面场地就成了问题。众所周知,日益加速的城镇化进程使得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市区内建设如火如荼,城区中地面的过度硬化引发了一系列环境问题[2]。其实,过度的地面硬化除了易引发城市内涝、散热困难等问题外,还使得在城市内难以开展某些体育运动。虽然有些项目可以在水泥等硬质地面进行,但不安全系数亦随之增加。加之日益增长的汽车拥有量,许多硬化地面成为停车场,进一步挤压了一些运动项目在城市开展的活动空间。如果说摔跤可以凭借垫子、塑胶场地等而不同程度地摆脱对土质地面的依赖,那么石锁项目的练习则无法摆脱这一困境。实际上,“沈氏摔跤”培训地点的变动很大程度上就与场地有关。

自2010年笔者开始观察“沈氏摔跤”传承活动始,“沈氏摔跤”传承活动培训场地几经变动。变动详情见表1。

表1 “沈氏摔跤”传承活动培训场地变动情况

以上地点中,朱屯、河南省体育馆皆为施工工地,因原有地面建筑拆除,原址出现大量裸露土地,这才成为“沈氏摔跤”的训练场地。但就场地标准而言,其实是不合格的。然而,即便找到土地,“沈氏摔跤”的教学仍会受到影响:郑州电缆厂家属院运动场虽然场地较为宽阔,但在练习摔跤、石锁的同时仍有车辆出入;郑州第五十中学虽然能够提供较为宽阔的运动场地和有限的沙土坑,但与较为正规、专业的训练场地相比仍显简陋。

三、练习器材

“沈氏摔跤”及“石锁”除需要特定场地外,还要有专门的训练器材。具体言之,大致为摔跤衣、皮条、沙袋、垫子及石锁。在所有器材中,摔跤衣较为常见,学员可以通过网店等渠道购买,但作为传统摔跤功法练习器械的皮条则要自己制作。传承人曾以脚踏车车胎制作皮条,其后又以胶皮管等替代。相较于皮条,石锁的购置较为烦琐。“沈氏摔跤”传承所需的石锁一部分是传承人自有,另一部分通过联系石匠打造。练习步伐、抓握力的沙袋主要是传承人所收藏的沙袋通过缝补、装填,重新加以利用。以上所述的训练器材除摔跤衣尚可通过市场购买外,其他练习器械较为传统、冷僻,不易购得。这也限制了学员对器材的有效占用。

垫子是“沈氏摔跤”培训的另一问题。摔跤练习无论是基本动作练习还是实战对抗都离不开垫子。在地面硬化的都市中,垫子更显得重要、必需。“沈氏摔跤”培训中所用的垫子无论厚度、面积都难以达到正规训练的标准。据观察,学员练习的垫子,其材质近似于儿童爬行垫或宿营防潮垫,宽度、长度及厚度有限,很多训练内容多为翻滚之类的保护动作练习。培训地点迁至郑州第五十中学后,情况略有改善,添置了若干折叠体操垫,训练时可临时拼凑成区域不大的场地,供2名学员演练摔跤动作。但在实际训练中,由于场地为垫子拼凑而成,剧烈运动会使得垫子分离,因此即便是在材质、数量方面有所改善,但仍与理想的训练条件存在差距。

四、培训学员

在“沈氏摔跤”成为郑州市级、河南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之前,摔跤、石锁的教学基本为传承人的自发行为,学员的家长只需获得传承人同意便可跟随练习。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之后,自发的教学行为转变为由文化站所倡导的免费培训行为。最显著的标志就是每次训练都悬挂横幅——“郑州市金水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免费培训点”,同时配有学员花名册以备学员签到、点名。这从形式上将“沈氏摔跤”“石锁”纳入由地方政府主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活动当中。

就学员人数而言,直至今日,跟随传承人学习摔跤和石锁的不超过20人。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学员人数并非固定。现以2015年6月某教学日签到情况为例进行说明(见表2)。

表2 “沈氏摔跤”2015年6月某教学日学员签到情况

当日签到人数共13人,但不表明参与培训人数固定为13人,如跟随传承人练习时间较长的Y某某当日就因课业原因缺席。2016年7月再对人数进行统计时发现,3号L某某与5号C某已经不再参与培训,而代之以新的学员。

学员年龄构成与学习水平亦不乐观。根据观察发现,参与“沈氏摔跤”“石锁”的学员年龄普遍偏低。仍以2015年6月为例,除5号C某超过20岁外,个别学员基本为初中、高中生,其他人年龄更小。2016年7月实地考察发现,学员年龄层次较2015年更为偏低,除个别为初中生外,其余多为学龄前儿童。正因为学员年龄普遍偏低,教学水平长期处于初级阶段。如“石锁”项目的教学,除前文提到的C某、L某某等因练习时间较长和接受能力较强,掌握技术较为全面、练习质量较高外,其余学员多处于入门阶段。相较于“石锁”项目,摔跤项目的教学水平更是如此。除部分练习时间较长的学员能够进行初级的抢手练习及基本技术演练外,大部分学员由于年龄偏低,仍停留在抖皮条之类的基本功练习。至于基本技术演练甚至更复杂的实战对抗,以大部分学员的身体素质、理解能力及学习基础是难以达到的。

五、“熟人圈”——培训班的组织形式

前文提到,“沈氏摔跤”“石锁”的培训虽然在标识、花名册表现为官方主导的公益行为,但在学员的选择、教学内容与进度、器材添置等方面,则较多依靠传承人自身。这就意味着传承人需要更多地依靠自己的亲属、学生等的帮助来维持传承活动。

据笔者观察,负责培训的人员除传承人外主要为W老先生、C老先生。W老先生为传承人的亲戚且跟传承人一同练习过摔跤、石锁及沙袋;C老先生主要在青年时随传承人练习过摔跤。W老先生与C老先生皆为开封人,这与“沈氏摔跤”由汴入郑的传入轨迹是相符的。

学员方面则体现出家长的强势参与。之所以如此,很大程度上缘于学员年龄偏小,心智发育不成熟。与此同时,由于传承人年龄较大,故在场地、器材布置、购买等方面会有学员家长参与其中,这就造成了家长在培训活动中的角色混乱:某些家长有时会在培训过程中指导或呵斥学员。以2016年7月某次培训为例,有家长就在学员集合时放任幼儿在训练垫子上爬行。更有甚者,学员家长会在培训进行时因训练表现不佳而当场呵斥、打骂学员。

学员家长的角色定位不清,实际上不同程度地干扰了传承活动的正常进行。传授者虽然具有教学的主导地位和权威,但家长有时会干预其中,反而扮演起传承人的角色。此外,家长的“越界”将原本正规、严肃的培训行为变成了不同家长交流的场所。

简言之,传承人、家长间存在的私人关系,有时可以帮助传承人组织“沈氏摔跤”“石锁”的培训;但如同一把双刃剑,家长参与其中也使得家长无意识的行为干扰了正常的培训活动。

六、调查结果分析

诚如一篇报道所言,传承就是对非遗最好的保护[3]。联合国之所以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其目的就是保存这些在工业化、全球化冲击下濒临失传的人类文化。对于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来发掘、保护。口头遗产如史诗、民间文学,可以通过整理文本、录音及录像的形式加以保存。对于传统技艺或者体育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图片、图像难以完全保存,因此技艺的传授、培训是最有效的保护途径。闫玮通过对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现状的分析,认为存在着传承人年龄偏大、学历偏低、后继乏人等问题[4]。这些问题同样存在于“沈氏摔跤”与“石锁”的传承活动中,大致体现为以下几点:

(一)传承人年龄偏高

根据河南省公布的《第三批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所提供的信息,“沈氏摔跤”的代表性传承人已年近九旬。在培训过程中,传承人不顾年事已高坚持亲自示范。但长期的动作示范、讲解,对传承人的身体仍是不小的挑战。

(二)场地设施等亟须改善

如前文所述,“沈氏摔跤”“石锁”的教学虽然在进行,由于受到场地、设施的限制,培训、教学活动无法完全展开,限制了该项目的传承、保护。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掘、保护的主要负责方——相关文化部门,在器材和场地的建设方面应该更多地承担起其应负的责任。以北京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聚元号弓箭制作技艺为例,传承人杨福喜自己改造的作坊面积狭小,难以开展制作与传承,北京市朝阳区文化委就为其解决场所问题[5]。作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相关部门应该着力解决训练场地、设施等问题。

(三)学员年龄偏低

“沈氏摔跤”与“石锁”项目不同于武术、体操等项目,正式学习该类技术需要身体、认知水平达到一定的阶段。换言之,10岁以下的孩童难以承担正式的摔跤、石锁训练,而只能代之以较为简单如抖皮条、滚翻之类的基本功练习,使得训练水平起点偏低。当然,对于基本功的重视正是“沈氏摔跤”的特色,但面对此类年龄偏小的学员,培训周期无疑会拉长。

七、“非遗”保护过程中的“马太效应”及“官民博弈”

虽然“沈氏摔跤”“石锁”已经被官方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体系内,原先自发的、民间的练习、教授行为变成了由官方所认可、主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活动,但“沈氏摔跤”传承过程中组织形式、空间等方面的不理想更多地与传统社会的解构有关,而面对这种状态及趋势,地方政府的扶植也很难完全抵消此种消极影响。比如,早期流传、交流的地点都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而消失,如北京天桥、早期的各种跤场、武场,如今大多已销声匿迹。即便是在回族武术传承中起重要作用的清真寺,其所担负的回族武术传播功能也今非昔比。甚至伴随着迅猛的都市化建设,连练习场地也成为问题。随着体育锻炼形式的变化,力量、素质训练已摆脱了沿袭自古代军事体育的石锁、砘子、沙袋,此类器械的制作、购买也十分困难,这使得“沈氏摔跤”的传承活动很难达到理想状态。当然,这种现代化社会进程不代表产生于传统社会的“沈氏摔跤”就会被淘汰。就当下而言,中国式摔跤项目发展并未因非奥运项目而受影响。我们所关注的其实是不同于主流且较多保存传统技法的中国式摔跤派别,这就是“沈氏摔跤”能够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原因。根据高小康所提及的“他者空间”,空间、社会的改变并不会完全导致某项民俗失传、消失。“客家山歌”“西北花儿”这些植根于传统社会的民俗活动,在都市中又以另一种形式、空间存在[6],“沈氏摔跤”同样如此。尽管原有的生存环境发生变化,但在都市中仍以学习班的形式继续存在,即使在某种程度上部分学员家长将此视为课外兴趣班的一种。

当传承人有强烈的传统技艺传承意愿,同时当地政府文化管理部门又希望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整理与推广来提升当地的文化实力时,传承人与政府文化管理部门达成了共识。然而在实际操作层面,传承人与当地政府是否如想象中那么合拍,就另当别论了。各级文化部门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主体,在实际工作中并非面面俱到。以场地为例,固定的垫子房显然是“沈氏摔跤”最佳的训练场所,但如何选址、日常维护管理、经费等问题便随之而来。近年来,“非遗进校园”的呼声日渐高涨,利用校园的设施及学生群体来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显然比传承人单打独斗要强。但具体到本文所关注的“沈氏摔跤”,就需要考虑到场馆、器材的特殊性;培训时间与学校正常教学使用如何协调等问题,这些都是不可回避的。如果传承人经济实力、社会人脉等方面有限,就势必要求文化管理部门加大介入力度。但文化部门的经费等问题,往往会成为介入力度的瓶颈,形成“已认定,已资助,难奏效”的局面。当然,如果传承人财力及社会资源雄厚,那么在宣传、传播过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身份则更能为其“加分”,其宣传、传播过程也具备“官方”性质。反过来,那些本来在社会中存在较大影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管理部门更乐意加大支持,无论是政策还是资金。这可以称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的“马太效应”。本文所关注的“沈氏摔跤”并非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因此即便有文化部门的资助仍显得力不从心。

资金、政策支持力度是一方面,传承保护过程中的角色定位、介入程度同样值得深思。在“沈氏摔跤”的传承活动中,除在培训点标识、学员花名册体现出官方主导外,联系场地、器材添置以及学员选择、教学进度方面,文化部门则较少介入。这就会出现这种现象:如果传承人精力、人力有限,即便官方将其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为中,其有效性仍难以满足,保护、传承目标也难以达成。反之,如果文化部门强势介入,主导学员安排、教学进度等事宜,是否会妨碍传承人的保护活动,以及能否真正提升保护效率,也难以给出结论。因为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生存现状差异极大,同为体育类项目,“沈氏摔跤”知名度、社会资源与“少林功夫”“太极拳”不可同日而语。对于“少林功夫”“太极拳”,地方政府无须强势介入保护活动,同时传承人或组织也很难愿意地方政府深入介入。但对于“沈氏摔跤”之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地方政府是否有责任介入以及是否愿意介入,传承人是否接受等问题,都会是一个“官民博弈”的过程。

注释:

① 关于“沈氏摔跤”传入的历史,鲜有文献加以介绍。较为详细、权威的记载见于《大河报·厚重河南》连载的《开封东大寺清真武学寻踪之四·北平摔跤大腕儿结缘东大寺》一文,文章所载之内容皆为当事人口述,真实性较高。据文中所记,1933年北京回族摔跤名宿沈友三至开封东大寺传授跤艺,开封回族始习摔跤,并且成绩显著、高手如云。全文刊发于2010年2月2日《大河报》A29版《厚重河南》专栏。

② 据“河南文化网”发布的《河南省第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沈氏摔跤”传承人也是“石锁”项目(编号Ⅶ-11)的二位传承人之一。

③ 具体内容见于《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告文件汇编》所收录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编号为郑政文〔2011〕88号,发布日期为2011年4月26日。在名单中,“沈氏摔跤”当时被命名为“郑州沈氏中国式摔跤”,序号21,编号Ⅶ-6,申报地区为郑州市金水区。

[1]张弢,赵亦平.一代跤王,小区里传绝技[N].大河报,2014-03-24(C4).

[2]雨辰,杭春燕.沉重话题:城市地面过度硬化[N].新华日报,2009-08-02(A2).

[3]刘莹.传承就是对非遗最好的保护[N].昆明日报,2016-05-19(4).

[4]闫玮.河南非遗传承人保护现状分析[J].山西档案,2014(4):101-103.

[5]刘锡诚.论“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方式[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0(1):1-8.

[6]高小康.非遗保护的生态环境:他者空间[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4(5):32-39.

The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of Inheritance Space and Organization Forms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Shen’s Wrestling

AI Meng
(Department of Physical Education,Anyang Normal University,Anyang He’nan 455000,China)

Through the field observation and participation,the site,equipment and students’ information of “Shen’s wrestling”,Henan’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were investigated,and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exiting in the inheriting process,such as difficulty to meet the site requirement,simple and crude equipment,lower age of students,etc.In terms of the underlying causes,the inheritance problems in the “Shen’s wrestling” reflect the impact and deconstruction of social culture transition to the traditional culture,which requires the government,society and the individual to face and solve the problem together.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wrestling;inheritance

G886.2

A

1673-8004(2017)06-0019-06

10.19493/j.cnki.issn1673-8004.2017.06.003

2016-09-24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科研项目“沈氏摔跤口述史”(豫文非遗〔2015〕21号)。

艾萌(1983— ),男,河南郑州人,讲师,博士,主要从事民族史、民族传统体育研究。

责任编辑:穆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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