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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环境抗争面临的双重困境

2017-12-10

经济研究导刊 2017年34期
关键词:抗争利益农民

陈 业

(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南京 211100)

当前农村环境抗争面临的双重困境

陈 业

(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南京 211100)

环境问题作为我国当前大力发展经济、提升国际地位的负面效应,已对基层群众的生活构成了严重威胁。近年来,广大农民纷纷以主要受害者身份组织起规模不同的环境抗争运动对当地政府及企业进行抗议,由此引发了社会与学界的广泛关注。农村环境抗争作为村民因环境权益受到忽视而产生的区域性运动,从体制内温和手段逐渐衍变为体制外群体暴力,深刻影响着我国的社会结构。由于农民知识水平低下,内部难以团结,组织力量弱小,再加上外部法律支持有限,政企利益联合,政府能力不足以及信任危机加剧,农村环境抗争长期以来一直陷于严峻的内外困境中举步维艰。

农村环境抗争;主要阶段;内在困境;外部困境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与现代化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城乡各地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产业结构调整也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自1990年以来,伴随着取得一系列经济奇迹的同时,我国的环境总体水平却出现了明显下降,各类突出环境问题不断趋于恶化,由此引发为数越来越多的集体环境抗争事件。特别是农村地区因污染企业迁入,征地拆迁赔偿不合理等现象饱受环境污染的迫害从而使农村居民对于抗争运动的诉求日渐强烈。但由于环境问题利益主体的复杂性,农村抗争群体在自我维权过程中一直面临着极大压力,相较于城市抗争运动而言,农村的抗争往往很难获得良好成效。本文立足于当前形势下中国农村环境抗争的内在行动逻辑,将对其主要流程及整体面临的双重内外困境做出重点分析。

一、农村环境抗争的主要阶段

近年来,农村环境抗争典型运动已经越发引人注目,诸如“湖北省汉江武汉段氨氮超标事件”“湖南省浏阳镉污染事件”等范例的发生,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环境抗争的扩散效应,同时也在社会公众内部形成了一定的反响。相较于在城市范围内发生的“厦门PX事件”“上海反对磁悬浮事件”等抗争的胜利而言,农村抗争过程显得更为漫长和艰辛,然而我们可以从这些典型运动案例中归纳得出农村环境抗争的三个主要阶段,即上诉阶段、冲突阶段以及利益整合阶段。

1.上诉阶段。在遭受污染企业环境危害初期,农民并不会马上动用直接暴力,反之他们会运用相对温和的协商手段,如上访、写信、申诉等体制内手段。此时,他们的行动大多以个体为中心,基本没有形成群体规模,以造成污染的企业工厂或相关环境部门为主要协商对象。但由于上诉力量薄弱,农民自身文化水平低下,企业对于民众的此类诉求基本采取应付、敷衍、置之不理的消极态度。在农民发现自己合理的利益诉求完全没有受到重视后,他们与污染企业之间的矛盾开始激化,最终放弃了制度化参与渠道。

2.冲突阶段。为使自我的主张能受到公正有效的对待,农民们以共同抗争意愿为纽带四处聚集成员以形成抗争群体,并通过采取阻断交通,破坏项目运行,围堵企业等暴力方式使冲突不断升级。此时,农民的抗争对象已不单单局限于污染企业,他们更多的是在向地方政府施压,以期待事件可以获得有效解决。但地方政府类似出动警察以武力镇压,打伤农民的行为却大大加剧了民众对其的不信任感,冲突愈演愈烈。举例来说,2005年河南修武县的数千村民对当地污染企业进行了长达20日的围堵,最终却被当地两千多名警察强行驱散,行动领导分子受到警方的拘留判刑。在此种情形下,农民或许会因为双方力量的悬殊而知难而退,但或许也会采取更加极端的群体抗争策略与政府企业做持久抗争。

3.利益整合阶段。当事态发展到上述后一种情形时,为防止更多不必要伤亡的发生,地方政府最终进入了利益整合阶段,通过采取关闭污染企业工厂或责罚企业责任人的方式以平复农民的抗争情绪,疏散抗争群体。事实上,更多的情况往往是政府对处于污染区的农民进行搬迁安置,同时给予他们一定的生活补偿,但由于补偿资金拨付有限,很多农民在搬迁后根本无法满足自身有效需求,民众对于政府的负面情绪和不信任度依旧处于直线上升阶段。因此,农村环境抗争在多数情况下极难取得一个令所有农民都真正满意的结果。

二、农村环境抗争面临的内在困境

农村环境抗争作为一种超越现有政治参与方式的非制度化手段,是农民对于自身环境利益诉求的强烈表达,从抗争本身的角度来说,它在组织化程度、参与者结构、行动方案的制定以及整体思想观念上都存在着严重缺陷。这些不利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导致农村环境抗争长年以来一直只是流于量的积累,很难取得质的飞跃,具体可以归为以下三点。

1.抗争意愿难以统一。环境抗争作为一项群体性运动,其最终绩效往往取决于内部成员的凝聚力大小,倘若组织缺少团结一致的抗争意愿和精神,各成员仅注重自身利益而忽视团体价值,那抗争失败仅仅只是时间问题。这一点,我们可以通过冯·诺依曼(John von Neumann)提出的博弈论获得解释,正如每个理性人所思考的那样,在任何对抗情景中,人们都会倾向于把投入最少但却获利最大的博弈策略作为自我行动的首要方针。但这种个人理性的普遍化最终往往会招致群体行动的非理性化,结果正如艾伯特·塔克(Albert Tucker)命名的“囚徒困境”一案所表明的那样,最优方案通常都会因为利己主义的限制而被错失。经多次调查发现,在受到环境侵害的农民群体中选择保持沉默的个体占相当大的比重,这些个体在很大程度上认为只要当前环境恶化现象不会对自身构成太大威胁,就没有必要采取过激的抗争态度,即便真正参与到集体抗争运动中,他们更多的思维关注点也是聚焦于如何从集体利益中获取自身的最大收益,而至于是否采取行动去维护整体利益,多数人并不会列入考虑。此外,一旦集体抗争确立的目标与个体成员的价值需求之间产生冲突,部分农民会因参与运动却收益甚微而在内部造成纠纷,这就严重破坏了抗争团体的内聚力,很可能使抗争组织在爆发之前就已经分崩离析,而这种现象在农村地区出现的频率往往更高。

2.抗争策略效率低下。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Aristotle)曾提出:“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受到最少人照顾的事物。”如其所言,由于广大农民的利己倾向较为严重,当抗争群体产生领导者并形成了一定的组织规模之后,以个体利益为中心的策略方针与集体行动方案之间难免会产生冲突,这种情形下领导者要顾及到不同成员的利益诉求以及内部之间的相互协调,这样就会使制定出的方案效率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农村地区的教育水平普遍滞后,农民时常会受到思想文化水平的限制以及情绪化的操控,再加上法制观念淡薄,对政策了解甚微,不少抗争群体在制定方案的过程中抑或优柔寡断,担心承担各种风险;抑或过度极端,组织成员以暴力手段破坏企业设施,扰乱社会秩序,最终由“受害者”身份直接沦为“肇事者”。除此之外,不可否认的是在农村发生的环境抗争成功典型实在是少之又少,环境抗争的扩散效应难以发挥,村民彼此之间很难借鉴有效的抗争经验。因此,别说是策略的创新,即便是完善工作,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也难以取得明显进展。

3.抗争组织力量薄弱。对于任何一场运动或革命来说,最重要的武器无疑是参与力量,落实到环境抗争上也是如此。这方面,加拿大学者约翰·汉尼根(John Hannigan)曾明确提出:“对于有前途的环境问题来说,要想充分而成功地抗争,应当有制度化的支持者,以确保环境问题建构的合法性和持续性。一旦环境问题进入政策议程和法律程序,这一点就显得尤其重要。”但是,纵观长期以来的农村环境抗争史,不得不说通常都是一场场力量差距极度悬殊的博弈,农村地区发起抗争时所依赖的组织大多为党支部及村民委员会,遗憾的是农村党委组织在正常情况下都不会积极参与到环境抗争过程中,他们至多只会做到将抗争诉求传达给上级机关,自身仍旧遵循“理性人”假设,对抗争运动不做过多干涉。甚至有些时候,不少企业会通过一定方式联合村委会官员对农村抗争运动进行镇压打击,此时的村委会就不再是农民可以信赖的组织力量,农民由此陷入孤立无序的状态,即便之后重新确立了新的抗争组织,面对分工协调高度有序的企业,农民想要在缺乏外界支持的弱势基础上以松散的组织力量打破企业的压倒性优势也是不切实际的。此外,随着农村人口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展开,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流动到了城镇,这些人群无疑囊括了农村地区的多数知识精英以及掌握专业技能的尖端分子,剩余务农的劳动人民一方面知识水平极其有限,难以挑起领导抗争的重担;另一方面,他们基本不会寻求类似媒体这样有力的第三方协助,如此想要在农村发动一场具有规模效应的环境抗争更是难上加难。

三、农村环境抗争面临的外部困境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农民在组织发起抗争运动时所呈现出的无序化、极端化以及利益多元化特点,但仅仅把目光停留在抗争本身这一层面,我们依旧无法对其在不同阶段的趋势以及未来的发展走向做出全面深刻的分析与预测。因此,通过法律框架、政企关系、政府能力以及官民关系四个不同维度对历来农村环境抗争的外部困境做出一定解释是必要的。

1.法律政策不健全。近年来,中共中央对于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做出了专门强调,提出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据统计,我国当前的环境保护法律数量总计已有30多部,行政法规高达90多部。虽然如此,但我国当前的环境保护法律政策始终都是以城市为中心,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依旧很不完善。城市污染企业因法律法规限制不断向农村地区迁移,由此造成乡村地区环境日益恶化,新旧污染交替并存,即便目前中央政府已经日渐认识到农村环境保护的紧迫性与艰巨性。但是照现在看来,我国至今仍旧没有形成一部完整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同时,在现有法律条文中涉及农村环境治理的法规也分散于各个单项法规中并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举例来说,在《环保法》中新增的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于农业环保新技术的运用,大力落实农业污染源监测预警工作。”但我们发现,在农村具体环境问题的治理与生态补偿措施方面却没有任何可以有效实施的法规。张玉林教授在其文章中指出:“在农村地区大部分抗争案例中,受害的村民基本都处于法律和信息的盲区。”农民作为第一产业的主要劳动者,原本对于法律的了解就极其有限,而当前法律政策的匮乏对于农村环境抗争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2.政企利益一体化。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之前的“政企合一”体制被打破,地方政府随着分权改革运动的展开而成为独立利益主体,对地方经济的发展掌控了主导权。良好的地方经济发展绩效不仅成为地方政府当前工作的重心,也是中央政府对其进行考核评定的主要指标。在这样一种压力体制下,地方政府为谋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不得不依靠当地企业的发展壮大去促进自身的资本积累。换句话说,多数企业的建立运行与地方政府之间都存在着紧密的利益关联,企业可以从中获得一系列优惠政策,最终两者以一种互惠合作的形式结为“政企利益联盟”。因此,当大批的污染企业迁入农村地区时,环境污染与民生危机就成为了当地大力发展经济建设所付出的代价,各地环保部门迫于政策要求也难以对此类现象做出干涉。同时,不同地方政府之间也存在着相互竞争,这使得企业的重要性更加明确,因为企业为地方所带来的经济收益远远超出了个体农户,农村环境标准从而一再降低,对于环境治理的投入远远赶不上环境污染的步伐。农村环境抗争运动面对如此庞大的利益群体,想要以小规模的抗争运动来维护自身正当的环境权益是完全行不通的,必须不断聚集各方参与主体,切实扩大自身的运动规模,提升成员整体素质。

3.政府治理不到位。政府治理能力低下一直以来都是农村环境抗争冲突不断升级的关键性因素,具体来讲,地方政府在环境抗争过程中所体现出的治理不善现象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剖析:(1)无法有效吸纳农民利益诉求。正如阶段论述中所提及的,农民在环境利益受损后,优先反应是上访环保部门或者与污染企业协商,但由于当前农民可以采取的制度化政治参与渠道极为有限,致使他们的利益诉求普遍得不到回应。而政府对于农民的利益诉求以及民生状况相较于企业经济建设而言也不会给予过多重视,有时甚至会搁置不顾,再加上农民很少会借助媒体表达自我主张,这样政府在利益整合过程中对于农民的利益关切就显得更加微弱,事后在实施相关补偿工作时通常会因为利益冲突而激起更多民众的不满,使官民矛盾激化。(2)无法对企业做出有效规制。由于当前“政企利益一体化”趋势明显,地方政府的资金来源与技术创新很大程度上都要依赖于企业的运行,因此政府对农村污染企业不仅难以做出严格限制,相反还会在政策上为其提供一定的有力支持。除此之外,面对一些级别较高的国有企业,不少地方政府根本连管理的资格都无法取得。同时,这些企业大多拥有独立于地方政府的自我运行系统,在这样的情形下,地方政府往往会受控于企业,对其进行检查工作时也就流于形式,大多以警告、罚款为主,并无实质性意义。

4.不信任危机加剧。农村环境抗争是一个持久性过程,地方政府作为企业运行的支持者,也作为民众权利的维护者,很难真正本着价值中立的原则展开各项环境治理工作。久而久之,农民对于地方政府的信任度大幅削减,他们在抗争中一方面会采取更加具有对抗性的手段对政府施加压力,以期望引起足够的社会重视,另一方面在政府对农村事务实施管理的过程中会逐渐失去农民对其措施的认同,加大政府管理难度。当农民对地方政府基本失去信心后,“越级上访”的观念会在他们脑海中逐渐固化,地方政府的多数方案会失去农民的大力支持,融入表演性质的农村环境抗争暴力化倾向越发严重。但归根结底来说,动用大量人力物力进行“越级上访”本质上还是加重了农民自身的负担,而最终处理权依旧会转回到地方政府手中。

四、结语

总体来说,农村环境抗争作为农民因当前环境污染恶化,加上政府治理不当从而由体制内手段转向体制外手段的持续性区域抗争运动,我们需要在重点分析抗争本身的局限性以及其外部面临的一系列不利因素基础上,探寻使抗争走出困境的具体路径。目前,我国对于农村环境抗争的研究时间并不算长,面临眼下农村环境质量日益下降的态势,我们需要以理论联系实际,为不同的利益主体行为提供更加科学规范的指导,在拓宽基层群众政治参与渠道,加强农民思想道德建设的同时,规范政府决策行为,破除“政企利益一体化”结构,加大政府部门执行力度,维护基层农民的合法权益。但无论如何,从长远角度看来,农村环境抗争想要在经济飞速发展的社会转型阶段实现质的飞跃仍旧有一段艰难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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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23

A

1673-291X(2017)34-0022-04

2017-04-10

陈业(1994-),男,江苏南通人,硕士研究生,从事移民政治学研究。

[责任编辑 吴高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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