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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银行操作风险防范

2017-12-09许春晓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17年11期
关键词:电文单证受益人

文/许春晓 编辑/韩英彤

指定银行操作风险防范

文/许春晓 编辑/韩英彤

指定银行除正确理解国际惯例、谨慎审单之外,还需对常见的操作风险点进行总结和学习,不断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实现银企双赢。

随着国际贸易背景的多样化和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商业银行如何在寻求发展的同时有效控制操作风险,成为越来越重要的课题。在以信用证为结算方式的国际贸易中,接受出口商委托的指定银行也应重视防范和化解各类操作风险。本文尝试对出口跟单信用证业务中指定银行的操作风险点及防范措施进行梳理和分析。

案例回顾

案例1:指定银行计算错误

指定银行H行于3月29日收到一笔远期信用证项下交单,经审单后确认单证相符并于当日寄单,付款到期日4月25日。同时H行对该笔业务叙做了资金交易产品,交割日4月25日。然而,H行于4月26日才收到回款,导致资金交易产品无法利用贸易回款进行顺利交割。

经查证发现,此信用证42C TENOR中显示:29 DAYS AFTER B/L DATE (B/L DATE TO COUNT AS DAY ONE)(提单日后29天〔提单日当天计为第一天或提单日当天包含在内〕)。此条款表明,付款到期日应为提单日后的29天,且将B/L DATE当天计算在内。H行单证人员由于惯性思维,未将提单当日计算在内,导致计算错误。开证行将错就错,按照面函上的到期日4月26日进行了付款,使受益人在资金产品交割环节陷入被动。最终,受益人另外筹资进行了交割。由于收汇延迟影响了受益人的资金交易安排,受益人随即向H行施压,要求严肃处理该事件。

案例2:指定银行未给开证行发送索汇相关电文

2月1日,指定银行G行收到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其中78栏列明:PLEASE CLAIM REIMBURSEMENT BY AUTHENTICATED SWIFT FROM THE RMB PROVIDED THAT ALL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CREDIT HAVE BEEN COMPLIED WITH(单证相符的情况下,指定行可以向偿付行进行索汇);同时47A中显示: UPON NEGOTIATION, PLS ADVISE US 3 WORKING DAYS BEFORE CLAIM REIMBURSEMENT ON RMB IN ORDER THAT WE CAN MAKE COVERAGE(指定行应于索汇前3个工作日向开证行发送电文告知索汇信息,以便开证行安排资金付款)。2月20日,受益人向G行交单,G行确认单证相符并寄单索汇。但是,在即期索汇前G行未向开证行发送通知索汇信息的电文;2月27日,G行收到偿付行付款;3月13日,G行收到开证行发来的电文:WE OBSERVED THAT OUR ACCOUNT HAD BEEN DEBITED MAINTAINED WITH ''CHASUS33'' IN SETTLEMENT OF YOUR CLAIM FOR ABOVE MENTIONED AMOUNT VALUED FEB 20, 2017. YOU ARE REQUESTED TO KINDLY REFUND YOUR CLAIMED AMOUNT BY CREDITING OUR ACCOUNT WITH CHASUS33 WITH GOOD VALUE.AS SUCH, WE RESERVE THE RIGHT TO CLAIM INTEREST FOR THE EARLY CLAIM.(贵行于2017年2月20日的索汇造成我行在摩根大通的账户被透支,请贵行退回该笔款项至我行在摩根大通的账户。同时,我方保留索要其利息损失的权利。)因未收到G行的告知电文,开证行未及时向偿付行划拨资金,导致偿付行透支其账户向G行进行了付款,开证行可能会向G行索要透支账户期间的利息损失。

从上述实例不难发现,实务中由于指定银行操作失误而造成的迟收汇情况,使其有可能面临直接或间接的或有风险。直接或有风险,如涉及受制裁国家贸易结算而被处以高额罚金;间接或有风险,如由于业务操作失误导致收汇延迟及单据丢失等。尽管上述情况不会直接给指定银行带来风险或损失,但实务中受益人往往会以指定银行操作失误为由向其施压、追责,使其面临潜在的风险。

防范措施

审单及寄单环节

审单及寄单环节是单证实务中指定行操作风险的最主要来源,往往会由于单证人员在审核单据、制作出单面函及寄单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而造成风险。

审单。指定银行单证人员因单据审核失误或对信用证及国际惯例理解掌握不到位,导致不符点或特殊条款未审出,对顺利收汇造成影响,从而使指定银行陷入被动处境。例如,含有软条款的信用证赋予开证行或申请人单方面免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成为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如果在未审核出软条款的情况下便进行寄单、索汇甚或办理无追索权的融资,极有可能因收汇不畅而造成受益人及指定银行的经济损失。

面函制作。面函是开证行付款的重要依据之一。若指定银行单证人员在缮制面函时对出单金额、期限、回款路径等重要要素的编辑出现错误,开证行因此受到误导或将错就错,很有可能因延迟收汇影响受益人的资金安排,从而面临受益人追责。

寄单。寄单是业务处理的重要一环。在这个环节中常见的问题有:寄单地址录入错误;寄单银行选择失误;未按照信用证条款及受益人的寄单指示行事等。若单据因指定银行操作失误,未在规定时间邮寄到开证行,或未遵照受益人指示寄单导致单据在邮寄途中丢失,均有可能面临迟收汇或缴纳滞港费等问题。面对指定银行的操作失误,受益人可能将资金损失转嫁给指定银行。

防范措施如下:其一,审单是操作风险的易发、多发环节,指定银行须加强专业学习及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建议定期结合拒付电文及实务案例,对业务知识要点及注意事项进行总结归纳。其二,在缮制面函时,须确保重点要素录入准确。对到期日计算方法较特殊的信用证,须引起高度警惕,认真理解信用证要求;若信用证语义不明,必要时应电询开证行,待确认无误后再行寄单。其三,寄单方面,在确保寄单地址编辑准确无误的前提下,重点关注寄单银行的选择。某些信用证明确规定寄单银行,如开证行的代理审单行,并声明如不向该银行寄单则会影响开证行顺利付款,则需按照信用证的指示行事;某些信用证项下的融资只能在特定银行进行,若受益人意图融资则需寄单至特定银行。此外,在选择快递公司、单据清点、交接、寄送等多个环节,均应建立严格的操作标准,以把控风险,保障寄单各环节操作无瑕疵。

索汇环节

实务中常见的与索汇环节相关的风险有:指定银行在单据存在不符点的情况下便进行了即期索汇;索汇报文缮制错误,如收报行错误,索汇金额、信用证号码错误等。另外,还有一种实务中虽不常见但实际发生过的情况,如上文案例二提到的未给开证行发送与即期索汇偿付相关的电文就进行了索汇操作。实务中,部分开证行会在信用证中要求指定银行于即期索汇前N个工作日,向开证行发送电文告知索汇信息,以便其向偿付行调拨头寸。若漏发此电文有可能导致开证行的账户被透支,指定银行有可能面临被追索透支利息的情况。

防范措施如下:为规避索汇引发的风险,一方面指定银行对单据审核、索汇电文及信索汇面函的制作要从严把关;另一方面,对于开证行应按照要求提前告知索汇信息。尽管上述案例中开证行追索利息的做法值得商榷,但为了避免后续不必要的麻烦,建议指定银行遵照开证行的指示行事。

制度设计及执行环节

完善的制度设计是业务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亦是防控操作风险的基石。若银行内部制度设计存在缺陷或制度执行不利,致使单证操作制度未全面覆盖业务处理流程,或制度设计与实务脱节,或未进行持续优化改进、有章不循,或监管不到位等,均有可能造成重大操作风险隐患。

防范措施如下:指定银行须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保障各业务环节、各部门间的操作制度衔接流畅,业务流转及时、连贯;同时,通过定期检查、审计,及时发现问题,防微杜渐、查缺补漏;此外,还应将合规操作纳入部门、员工管理考核指标,提高违规操作成本,加大监管力度。

尽职调查环节

鉴于实际贸易出现问题是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无法及时收汇的主要原因,对客户及贸易背景的尽职调查就成为了防控风险的第一关,也是业务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倘若银行在受理业务时未进行全面调查,则有可能造成重大隐患。例如,银行未审核出业务涉及制裁或者反洗钱交易,就很可能会被相关机构处以高额罚金。

防范措施如下:作为提供单证服务的银行,应严格遵循KYC(KNOW YOUR CUSTOMER,了解客户)原则,深入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及贸易背景,做到从源头把控风险。

风险与收益并存,是金融业最显著的特点。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是指定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中应重视的课题。指定银行除正确理解国际惯例、谨慎审单之外,还需对常见的操作风险点进行总结和学习,在不断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的基础上,求得发展与风控的平衡,实现银企双赢。

作者单位:中国建设银行单证业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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