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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至18世纪通俗小说中的商业伦理和社会伦理建设

2017-11-21赵益

社会观察 2017年9期
关键词:教化伦理流动

文/赵益

16至18世纪通俗小说中的商业伦理和社会伦理建设

文/赵益

余英时依据韦伯(Max Webber)的理论考察宋代以降中国社会“近世化”转向时期精英思想的轨迹,认为“新禅宗”“新道教”以及“新儒家”在宗教伦理和儒家伦理两个方面都进行了新的建设,并影响到社会一般层面,使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此一观点虽然十分睿智,但并没有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宗教和儒家义理所构筑的新伦理是如何具体传化并作用于一般社会的?

16世纪开始真正勃兴的通俗文学,因其“世俗性”“商品性”而具有“普化性”,不仅仅是社会、经济、政治的反映,更重要的它也是一种精神建构力量。通俗文学的建构性,正是新伦理精神得以作用于社会并使之“转向”的核心因素之一:通俗文学既在极大程度上参与了对新的伦理精神的形塑、强化,又主要发挥了承载、传化这种新型伦理并实现沟通上下阶层、融合大小传统的功能。

通俗小说的伦理建构模式以及“因果报应”观念的时代变化

融合佛教“因果轮回”之说和本土“积善余庆,积恶余殃”及祖先、子孙相互“承负”的道德因果观念而形成的“因果报应”思想,是中国社会一般宗教生活中最普遍、最核心的观念。事实证明,尽管精英文学很早就宣扬因果报应,并成为后世传奇小说、通俗文学最重要的素材来源,但真正能够发扬此一观念并作用于社会的,根本上还是以通俗文学特别是明代中期以后兴起的通俗小说为最。

通俗小说表现并强化“因果报应”观念典型地体现在作者的教化意识之上。缘于通俗文学作者的社会中间阶层地位及其沟通上下、抟合集体意识的属性,有意识地建构社会需要的宗教道德体系并以此教化凡庶,是其创作编纂小说的主要动机之一。无论是冯梦龙的“喻世”“警世”“醒世”,还是凌濛初的“主于劝戒”,实质都是其追求“万世太平”的教化愿望的体现。当他们认识到为广大中下层读者所喜闻乐见并易于传播的话本小说形式是一种有效的教化手段时,遂投身于此,孜孜不倦。

小说作者的教化意识分为主动的和潜意识的两个部分,后者更为重要,因为它是通过文学本身的魅力无声透露并且潜移默化地发挥其效用的。即使是早期“积累型”长篇小说《水浒传》《三国志演义》《西游记》,以及后来杰出个人创作《红楼梦》《儒林外史》等,在意识深处其实都蕴藏着某种教化观念,而且因其对社会、人生的深刻反映和峻厉批判超越了一般大众的层面,达成了文学所应具有的意义。主动的和潜意识的教化观念的存在,使“因果报应”甚至成为明清至近代的绝大多数通俗小说的一种“模式”:无论作品是否以“因果报应”为根本主题,也无论其内容是“讲史”“灵怪”“烟粉”还是“哨棒”,即使是并不存在主动教化意识的优秀之作和娱乐之作,最后的文本也总会被套入一个“因果报应”的形式结构中。

16世纪以降逐渐兴起的通俗小说中,在越来越有意识地运用此一道德伦理原则以服务于教化之外,“因果报应”的具体表现内容和表现方式,又发生了较为重大的改变。首先是非常紧密地切近现实生活,而不仅仅是“因果报应”主题的简单呈现。例如“三言二拍”言及因果报应的作品虽都有“本事”可依,而且教谕意旨鲜明,但绝大多数作品也具备真实的现实生活背景,情节生动合理。其次也是更加重要的一点,即,果报开始不局限于三世业报或生死轮回,更多的是所谓“现世之报”。身前死后的三世报应变为今世远、近或当下之报,“人道之报”取代了“天道之报”,无疑是极大地突出了“积善余庆、积恶余殃”的现实性。尤值注意的是,这种现世果报以“变泰发迹”为主要表现,而“变泰发迹”的内容大多是经商致富和科举入仕(相对而言,明代作品中经商致富式变泰的比重较大,清代则中举式发迹越来越多)。凌濛初所谓“说些世情,道些因果”,实质即是通过“世情”而展现“发迹变泰”的因果报应,“世情”和“因果”是不可分离的。

总之,明清通俗小说之“世情—因果”式“报应”与旧时着重宣扬因果轮回宿世之报的宗教原教旨式倾向,已有所不同。通俗文学的“世俗性”本质决定了其内容必然与社会观念的变迁相同步,因此明代通俗小说特别是“三言二拍”在“因果报应”表现上的变化,就不仅仅是社会一般信仰的反映,也是其应乎需要从而进行建构的旨趣的体现。

商业伦理建设:发迹变泰与道德因果

通俗小说不仅反映了明代中期商品经济的兴起以及商业资本的出现、社会对所谓“士农工商”的分层意识和对商人阶层的承认,以及诸如“弃儒就贾”“士商互动”等具体现象,更重要的是,众多通俗小说与当时的宗教义理观念和儒家精英思想一起,共同参与了“商业伦理”的建构。

明代以降,缘于商业的发展及社会思想的变迁而形成的“商业伦理”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商业行为本身的契约精神和伦理准则,即交易中的诚信、公平,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商人的自觉。二是商业行为在社会中的“伦理性”,也就是商业必须符合“公利”之“义”,必须遵循社会伦理的要求,亦即致富需要具备正当性,必须对社会有所贡献而不是有所伤害。

前者当然是通俗文学所关注的一个方面。重在揭示欺诈的《杜骗新书》从“欺骗”或“犯罪”的反向角度来维护某种公认的“规范”,“三言二拍”则基本上都是从正面表现商业行为。这方面的最佳例子是《初刻拍案惊奇·转运汉巧遇洞庭红,波斯胡指破鼍龙壳》,此篇作品生动地反映出商业贸易行为的本质特点及其所需要的外在保障和内在准则,特别是通过“因果报应”构建出商业博弈亦需遵守道德准则的商业诚信规范。

后者在以“三言二拍”等作品为代表的通俗小说中是更为主要的内容。明代中后期的商业虽然发达,但仍然属于依靠地区差别和资本垄断的低层次商业。暴发户的出现,使为富不仁的现象屡屡发生,同时社会上一味逐利求富的心态开始出现,贪图享乐也已经成为士人风尚。至于由此剧烈变化引起的贫富不均、阶级压迫和社会政治腐败,更是屡见不鲜。所有这一切,在带来某种社会和观念进步的同时,也给传统社会道德提出了新的问题,并进而刺激了社会对新型伦理的召唤和主动追求。通俗小说对商业的社会伦理有两个关键的建构:

首先是对商业、商人,尤其是对财富总体上的肯定态度。这一肯定态度最典型的表征就是“三言二拍”等小说中多有做生意为商人“本业”“家传世业”的表述,并对经商获利作为兴起家业的重要手段明确表示认同。二是很多作品中关于商人的同情。“商人重利轻离别”是自古以来的观念,但在通俗小说的作者看来,金钱是商人“抛妻弃子,宿水餐风,辛勤挣来之物”,是付出巨大牺牲的结果。总的来说,对商人、商业活动以及合理的财富均持肯定态度,在16世纪以后的小说中基本上成为一种常态,与士大夫为代表的传统观念对“风俗”丕变和商贾的彻底否定有所不同。当然,这些作品也无一例外地批判不义而利的现象,以“财分天定”为原则而反对贪求过分之财和不义之财,从另一个方面呈现出对时风好尚浮华、汲汲求富、利己损人、贪赃枉法乃至贫富不均的一种反动。但这种“反动”并不形成对前一态度的否定,而恰恰是一种加强,因为对不义而利的批判正和中国古代的“义利观”核心深相一致。

其次是构建财富价值观的具体内容,在道德与财富之间建立起因果法则。这一因果法则的核心内容是相辅相成的两点:取之非道,不仅伤天害理,财富亦不得长久;相反,好善乐施,则往往始穷后通,尤乃福及子孙。明中期以后“钱财世界”的种种现实无情击破的恰恰主要就是这样一种道德法则,因此中间阶层普遍产生的愤懑心态和季世之感迫切要求他们重建或恢复这一信条,并让贫困无依、饱受欺凌的人们(包括他们自己在内)重新皈依。故而这些作者们凭借着他们手中仅有的,也是因此而被他们努力推动的表达工具——通俗文学作品——而不遗余力地进行阐述。于是小说(特别是拟话本)一方面往往借说话人或角色人物之口倡发其中道理,另一方面则用非常切合的故事情节,传述道德—财富的因果法则。在此方面,《二刻拍案惊奇·王渔翁舍镜崇三宝,白水僧盗物丧双生》和《醒世恒言·施润泽滩阙遇友》是两个典型的例子。这两篇作品基于这样一个“最小的情节单元”——金钱或是具有灵性、或是在神明的操纵下,自己长出双腿走到(或是无端出现在)它应该处身的地方;任何人力都无法改变它的终极归宿——分别加之以生活中的“巧合”和典型化提炼的情节,用完美的叙事表现出“银子赶人,麾之不去;命里无时,求之不来”“欺心贪别人东西,不得受用,反受显报”的思想主题,印证了文学所具有的影响人心的魅力所在。

社会伦理建设:阶级流动与善恶报应

何炳棣研究明清社会流动(social mobility)的结论是:明清社会虽然与以往的中国社会同是一个管制社会,但出于复杂的原因,在整个明清社会,身份制度是流动的,有弹性的,没有阻止个人和家庭改变社会身份地位的有效法律与社会的障碍。明初形成了可能是中国历史上绝无仅有的社会流动;平民向上流动的机会的趋势,至16世纪方急速下跌,清代后期降至低点;而由于人口的倍增和技术与制度的停滞,社会长期的向下流动的趋势则始终存在。

上下层阶级流动以及士农工商之间身份变化的程度加剧,是16至18世纪社会变迁的一个重要内容,并未因明清易代而发生显著的中断。这不仅可以从史料的分析中得到验证,还可以在通俗小说中获得印证。在相对激烈的社会转型期间,面对着变泰发迹和沉沦邅迍的上下流动的现实,以及自身的遭遇,通俗文学的作者不得不有所思考。世情小说“因果报应”的建构内容中,另外一个重要部分就是关于社会流动的伦理的重塑。

这一伦理的核心内容,就是社会的上下流动乃由积善、积恶决定,亦即在传统道德和社会流动之间存在着因果报应法则。在明清时代,向上流动的最主要途径就是科举入仕,富裕大户或商人的纳捐也不外乎是取得功名以得到授官;同样的,如果久试不第同时又家无余财不能捐贡或捐监,则君子之泽数世而斩,向下流动就不可避免。因此在绝大多数明清小说中,善有善报的结果无一例外的是一举而售或子弟高中。“才子佳人小说”还奠定了一种基本的模式,即主人公历经颠沛遇合,最后中举及第,从而实现报仇雪恨。此一“佳话”结构和金榜题名、洞房花烛的“团圆”结局模式,实质就是反映了中间阶层通过科举以晋身上流的集体理想。

然而科举既是唯一途径,可是又极艰难,最重要的是尤有不公之存在。科举不公之外,纳捐的滥行导致读书应试的晋身之路进一步狭窄,而且使无行之辈依仗钱财跻身官场,又导致政治的腐败。所以小说作者在口号式的不平则鸣以外,往往特别强调侥幸得中者并无真才实学,特别标举“真才”之难得与“才人”之不遇。对“才”的推重,实质乃是对科举公平的希冀以及对“如何灿灿斗魁光,化为赫赫金银气”的社会现实的不满。所以《平山冷燕》等作品都将才子佳人之才情渲染到极致,同时又将其如意结局美化到圆满,既满足自己,也满足和作者抱有同样心态的读者。

对公平致身的希冀便决定了“积善余庆、积恶余殃”的因果报应法则的具体价值取向。在通俗小说的塑造中,“善”有多方面的内容:对士子而言,恪守礼教、勤奋读书而戒急用忍、不贪不欲就是向上流动的最大保证;对官吏而言,清廉守正足以保证子孙绍继,哪怕是过早离世遗下孤儿寡母而且家徒四壁,饱经困苦,最终仍一举及第,高官厚禄,一夫二妇;妇女节孝,其子必登科第;对小生意人或手艺人而言,只要做一个“老实好人”,子孙勤苦读书,便“也有个向上之念”,即使是卖油郎之子,也可以“读书成名”。“恶”当然并不单纯是指大奸大恶,往往多为贪婪、奢华或逸乐、嫖赌等不良行为。如果不能摒除恶行,则必然“家无余积”“日渐萧索”,最后家财罄尽,“寸土俱无”。

在通俗小说着力形塑的因果报应伦理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内容,即主张贵贱穷通、转瞬而变,命运天定、不可强求,与商业伦理中的“财分天定”相关联。这同样在有意教化的“二拍”中表现得尤其明显,其他明清小说中也多有强调。不过,这同样不是对社会流动及其相应因果法则的反动,而恰恰是一种补充。当上下流动在有失公平的情况下发生,特别是权力和财富成为决定力量时,客观上必然会造成传统力量的反弹,对违反道德、孜孜营鹜者在宗教伦理上予以否定。

结论:16至18世纪通俗小说的新型伦理及其局限

16至18世纪通俗小说重新构筑的现世的、伦理性的“因果报应”与“新禅宗”“新道教”和“新儒家”的思想新变是同步的,既是应乎商业兴起、社会流动中的伦理建设的需要而产生,同时又是社会一般宗教生活观念发生变化的反映,因此是经济基础、社会状况及宗教思想三者之间交互影响的典型体现。

从通俗小说所反映、建构和传化的宗教伦理精神来看,其通过“世情—因果”所建构和反映的“商业伦理”既包括了对商业的肯定以及对勤苦致富、公平竞争的提倡,但也批判了一味逐利的社会风尚,更重要的是强调财分天定、不可强求。而“社会伦理”的核心则是建立起传统道德与“变泰发迹”的联系法则,既强调士农工商各尽其分,又始终以“读书”为高;在批判社会种种不良现象特别是科举不公的同时,仍然极其强烈地希求科举致身。总体上,明显地呈现出一种极具“张力”或“两难”的情形。这种情形说明明清时期即使形成了某种“商人精神”,它也显然存在着不可调和的冲突,而且其价值核心仍然建立在传统道德伦理基础之上,主导倾向是以财富天定、不可强求的宗教伦理取代商业经济中对利润的追求。在“善有善报”的因果法则下,财富着重体现为一种上天对善行的奖赏,而不是对勤苦奔波、擅于经营的回报。与此相应的,商人虽成为社会群体的重要分子,但只有捐纳功名才可能获得向上流动的机会,一如文士固不废治生,但科举及第永远还是最根本的目标。此一社会伦理不仅没有彻底否定传统社会阶级差别,相反对其始终予以维护。显然,这样一种“商业伦理”“社会伦理”虽然不无新义,但未能彻底突破传统,仍是无法否定的事实。这也可以从一个角度指明了明清时代为什么未能产生真正的资本主义,以及社会分层没有得到根本性改观的原因所在。

【作者系南京大学教授;摘自《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原题为《世情与因果:十六至十八世纪通俗小说中的商业伦理和社会伦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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