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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中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证研究

2017-11-14沈丹

经营者 2017年6期
关键词:第三人

摘 要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民事诉讼法新设立的诉讼程序,是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救济程序。自2013年设立以来,这已经是我国实施的第4年。本文以郫都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为例,针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范围、受理、法律效力等问题展开研究。学界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问题上还存在许多细节上的争议,随着法治的发展,这些问题也必将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得以解决。

关键词 第三人 撤销之诉 撤销

一、概况介绍

自2012年8月《民事诉讼法》修正以来,新增加了许多诉讼制度,比如其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新民事诉讼法在原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后新增了第56条第3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为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该制度设立以来,在我国的实践情况中案件数量逐年上涨,而2015年颁布了新民诉使诉讼法解释之后更是大幅增加。①但这在全部民事案件中是极小的部分。

郫都区(原郫县)人民法院位于成都市西北近郊,是成都中院下辖基层法院,有包括5个派出法庭在内的21个内设机构,现有员额制法官31名,2015年4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在现有案例数据中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相当少,以下就以郫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孙传才与孙传坤、伍冬梅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为例。②

案情简介:二被告曾系夫妻关系,而原告与被告孙某系兄弟关系。原告于2009年租赁涉案铺面,后与被告孙某合伙经营,2013年12月原告得知铺面变更为被告孙某,且在二被告离婚时将经营权分割给被告伍某。原告以二人恶意串通,隐瞒事实,侵害其权益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被告间与法院调解离婚时签订的经营协议,法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被告孙某对原告所称事实无异议,被告伍某辩称原告与被告孙某非合伙关系,原告于2013年4月已丧失对涉案铺面的经营权。法院认为原告于2013年12月即得知二被告离婚及铺面经营权分割内容,至迟应于2014年6月前提起对调解书的撤销之诉,现起诉已超过第三人撤销之诉6个月的诉讼时效,裁定驳回起诉。

二、问题分析

主体适格问题。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为不能归因于自己而没有参加到诉讼中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本案中原告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学界对“独立请求权”有不同的理解,通说认为是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进而参加诉讼的人,其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以本诉的原、被告作为被告。[1]也有学者持诉讼上的请求权理论将其理解为第三人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诉的利益。[2]按照通说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实体上的请求权,他本身就可以单独以普通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那么理所当然就可以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另外,虽然已明确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原告资格,但仍有学者不赞成。[3]因为他参加诉讼一般是经法院通知,这种情况下只能是自己的原因没有参加,因此丧失撤销的资格。

适用客体的问题。我国规定撤销的范围包括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而更早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台湾地区和法国却只规定了判决,这是我国的特别之处。本案撤销的对象就是调解书,调解书在效力上和判决相同,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建立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法院调解结案率提高,将调解书纳入撤销范围是适应改革要求的成果。有人提出可以将仲裁裁决也包括进来。

起诉受理问题。民诉解释292条规定起诉应提供“不归因于自己而不能参加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致其权益受损”三方面的证据材料,现如今我国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都实行立案登记制,也就是说只需要在受理立案时进行形式审查,而要求实质审查,才需要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进行证明。本案中法院是先受理了案件,然后在审理过程中才提出不符合起诉要求驳回起诉的,而非直接不予立案。另外,审查的错误内容主要是包括判决、裁定的主文和调解书的结果,那么这里仅指实体内容,还是也包括程序错误值得另外讨论。

裁判的效力问题。学界对撤销之诉胜诉的效力存在不同看法,有学者认为撤销的效力只及于有实体权益請求的第三人,原诉讼效力在原诉讼当事人之间仍然有效,[4]也有学者认为撤销之诉是对实体问题的裁判,[3]那么就会改变原诉讼当事人之间对诉讼标的物的分配,这个法律效果就当然得及于原诉当事人。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之我见

(一)可将仲裁裁决纳入撤销之诉范围

《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特定情形下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外第三人只有在仲裁裁决进入执行程序后才可能申请执行异议,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现在许多商事纠纷企业多选择快捷便宜的仲裁解决纠纷,从性质上看仲裁和调解也差不多,都是第三方介入,因此在此基础上将仲裁也纳入撤销对象是扩大对第三人的权利保护范围。

(二)立案时只采用形式审查方式

其实民诉解释的起诉条件和形式审查并不矛盾,笔者认为民诉解释292条起诉需要提供“确有错误”的证据,可以解读为并不是要法院在受理时对是否确有错误进行审查,而是强调原告要承担提出此项证据的责任即可。司法改革形势下立案登记制是大势所趋,诉讼门槛降低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应该被排除在门外。

(三)效力及于原诉当事人之间

未撤销的原诉裁决依旧在原诉当事人之间有效,而经撤销的笔者认为原裁判涉案部分因此失效。撤销之诉的标的是原诉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部分,是实体部分的重新处置,这必然影响原诉当事人之间的分配。并且原诉当事人在撤销之诉中是被告地位,可以上诉主张权利,不用担心原诉涉案部分失效而导致无力救济。

注释:①具体数据为2013年32件,2014年325件,2015年702件,2016年1237件,2017年截至现在244件,把手案例网站,http://www.lawsdata.com,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6月26日22:01。

②(2015)成郫民初字第1492号。

(作者单位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作者简介:沈丹,女,四川成都人,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基金项目:本文系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型科研项目,项目编号:CX2017SP02。]

参考文献

[1]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2012修订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86-87.

[2] 肖建华.主参加诉讼的诈害防止功能[J].法学杂志,2000(5).

[3] 张卫平.中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构成与适用[J].中外法学,2013(1).

[4] 崔玲玲.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事由——与再审之诉的事由比较[J].社科纵横,2011(9).

[5] 王福华.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研究[J].清华法学,2013(4).

[6] 巢志雄.法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研究[J].现代法学,2013(3).

[7] 任重.回归法的立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体系思考[J].中外法学,2016(1).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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