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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违约金的性质与功能

2017-11-13徐强

中国市场 2017年31期

徐强

[摘要]违约金制度在劳务合同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但一直备受争议。对于违约金的性质与功能问题,很多专家对此都有不同的看法,所以导致违约金的惩罚性问题和补偿性问题出现为难的境地。对于违约金的赔偿数量来看,酌情处理的标准不仅要考虑根据实际受到损失大小的情况而定,还要明确债权人的担保目的,这样才能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实质性的平衡。

[关键词]违约金;违约金制度;惩罚性违约金

[DOI]1013939/jcnkizgsc201731106

违约金制度的制定需要保证当事人的形式自由,法律只不过是通过严格的标准使当事人之间达成这种自由。对于违约金的数额和赔偿约定,都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如果出现约定数额特别高的情况时,一般是当事人之间的自由和平衡受到破坏,因此,立法者该如何解决此类问题非常关键。如何平衡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呢?学者和司法都认为应遵循“赔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是司法机关要明确该案件到底是何种性质,是否有实际性的损害,是谁举证的等审查环节,实现双重限制,保证当事人的双方利益达到基本平衡。不管是何种性质的违约金,都需要对具体的实践活动进行考察,尤其是违约金的功能与价值的取向,过去的学者都无法对违约金的性质和功能有合理的认知,更别提实践过程了,文章试图从法律的角度探讨违约金的性质与功能问题,并对违约金制度的立法选择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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