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计税方法应用剖析
2017-11-13王自荣副教授王明世王惠丽
财会月刊 2017年33期
关键词:污染
王自荣(副教授),王明世,王惠丽
环境保护税计税方法应用剖析
王自荣1(副教授),王明世2,王惠丽3
和其他从量计征税种相比较,全额累进定额税率为环境保护税所特有,其计税依据具有间接性、叠加性和选择性,计算方法因不同纳税人和税目而异,应用很是繁杂。在此特就计税依据所涉自动监测数据法、监测机构监测数据法、排污系数法、物料衡算法、抽样测算核定法和应纳税额计算过程进行论述,并设例解析。
环境保护税;计税依据;税率;特性分析;应纳税额
一、环境保护税税率和计税依据的特殊性
根据税收原理,和其他税种一样,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但其税率和计税依据有其特殊性。和其他从量计征税种相比较,环境保护税税率有了新类型,除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采用普通定额(幅度)税率外,工业噪音采用了全额累进定额税率,共计6档:超标1~3分贝每月350元,超标4~6分贝每月700元……超标16分贝以上每月11200元。环境保护税计税依据的特性突出表现在以下两大方面:
(一)计税依据的间接性、叠加性和选择性
1.间接性。一般从量计征的税种都直接以其征税客体的实物量为计税依据,比如烟酒消费税从量计征的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而环境保护税则不一样,它总共有四大税目,除固体废物和噪音外,大气和水污染物税目均不以其排放量直接作为计税依据,而是以其污染当量数作为计税依据,而且污染当量数需要按规定方法计算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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