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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然”视角下船员劳务(劳动)合同项下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件之司法应对

2017-11-13闫婧茹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7年3期
关键词:法律

孙 光,闫婧茹

(大连海事法院 海事庭,辽宁 大连 116001)

孙光,闫婧茹.“应然”视角下船员劳务(劳动)合同项下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件之司法应对[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7,28(3):76-84

“应然”视角下船员劳务(劳动)合同项下人身伤亡
赔偿纠纷案件之司法应对

孙 光,闫婧茹

(大连海事法院 海事庭,辽宁 大连 116001)

针对司法实践中船员劳务(劳动)合同项下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件的争议问题,一方面,分析“应然”视角下船员劳务(劳动)合同项下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关系识别、法律适用及责任竞合等问题;另一方面,立足于现行法,提出司法实践中通过主体认定来识别法律关系并判断法律适用的一般观点,并根据“应然”视角下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竞合问题的处理原则,提出通过对法律规范进行目的解释和扩大解释以平衡当事人利益的司法建议。

劳务(劳动)合同;船员人身伤亡;法律适用;责任竞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简称《受案范围规定》)已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相较于2001年9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明确将“船员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含船员劳务派遣协议)项下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的报酬给付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件”①参见《受案范围规定》第二部分海商合同纠纷案件第24项。纳入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此后,立案案由增加了“船员劳动合同纠纷”以区别于原有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但关于船员劳务(劳动)合同(含船员劳务派遣协议)项下人身伤亡赔偿纠纷则依然适用“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这一案由而未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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