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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其他地区海上货物运输立法对于中国的借鉴价值

2017-11-13蒋正雄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7年3期

曹 姗,蒋正雄

(1.华东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上海 200042;2.上海海事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1306)

曹姗,蒋正雄.东亚其他地区海上货物运输立法对于中国的借鉴价值[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7,28(3):32-39

东亚其他地区海上货物运输立法对于中国的借鉴价值

曹 姗1,蒋正雄2

(1.华东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上海 200042;2.上海海事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1306)

考察东亚其他地区海事立法的主要法域,韩国已于2007年完成本国海商法的修订,日本以及中国台湾地区正在进行相关修订工作,其海运立法呈现承运人责任期间扩大、航海过失免责得以维持以及运输单证多元化的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修改时应当顺应此种趋势,将承运人责任期间扩展为“接收至交付”,保留航海过失免责,并且规定海运单以及电子运输记录的相关规则。

东亚;海上货物运输法;《海商法》修改

海上运输是最古老也是现今最为主要的货物运输方式,其优点是运量大、运费低,对于货物的适应性强。[1]目前国际货物运输总量80%以上由海运完成,国际货物运输也是国际服务贸易的重要形式。[2]海上货物运输法历来是海商法的核心所在。以2008年《鹿特丹规则》的通过为标志,随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的进一步发展,近年来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等其他东亚地区已经完成或者正在进行本法域海上货物运输法的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于1992年11月7日通过,施行至今已经超过二十年,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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