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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制模式研究
——以《海商法》修改为视角

2017-11-13李天生司星丽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7年3期
关键词:污染作业

李天生,司星丽

(1.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2.中国石油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北京 100028)

李天生,司星丽.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制模式研究——以《海商法》修改为视角[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7,28(3):19-31

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制模式研究
——以《海商法》修改为视角

李天生1,司星丽2

(1.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2.中国石油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北京 100028)

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需要设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通过对国际上海洋油气开发污染责任限制立法例的比较研究,从可适用责任限制的海事请求范围、适用责任限制的主体范围、责任限制的丧失条件、事故制责任限额模式、责任限额具体计算方式、最高责任限额的确定等六个方面进行了具体立法模式的探讨。为最大限度地促进海洋油气开发安全、可持续发展,必须以严格的潜在无限责任原则为核心。责任限制的额度应当充分考虑水深、产量等综合因素,宜适当偏高。

海洋油气开发;赔偿责任限制;潜在无限责任;责任限额计算方式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最初是为了保护船舶所有人的利益而产生的,过去一直被称为“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或“船东责任限制”(limitation of liability of shipowners)。[1]380伴随着日益频繁的人类海洋油气开发活动,巨大的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也时有发生,这种责任能否得到责任限制制度的保护,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基于海洋油气开发活动中的特殊风险,应当对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实行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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