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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之法益:样态展望、保护限度与伦理基底

2017-11-13李国庆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年12期

李国庆

(重庆大学 法学院, 重庆 400044)

引 言

风险社会与人类以往历史的根本区别是,风险社会“就像一个巨大的黑匣子,不可能进行主体性控制”,有时一项不适当的决策就足以导致整个地球上生灵的毁灭。现在,“我们所面对的最令人不安的威胁是那种‘人造风险’,它们来源于科学与技术的不受限制的推进。科学理应使世界的可预测性增强,但与此同时,科学已造成新的不确定性——其中许多具有全球性,这些捉摸不定的因素,我们基本上无法用以往的经验来消除”,人类生活的社会被一张充满“风险”的网所笼罩,学者们冠之以“风险社会”。

风险社会的风险是与工业文明相伴、由现代制度催生、双重属性合一弥散于全球的一种不确定危险,其已超越自然、逾越疆域、横跨代际而随机待发。风险一方面把我们的注意力引向各种风险,另一方面也向我们提供与其相伴的各种机会。风险既是人们极力避免或者竭力减少的一种负面现象,也是脱离于传统与自然的一种充满活力的社会规则。风险应对方法上的特殊性,使得传统法律规制方法、经济调节机制、风险预测等方式在这只风险 “巨兽”面前,显得如此笨拙与无力。通过反思而建构新的风险整体应对机制是人类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现代刑法保护什么?罗克辛认为,“刑法只允许保护‘法益’”,“保护预先确定的‘利益’”,“排除单纯的违反道德的行为”,“排除违反秩序的行为”,即使坚持规范违反说的学者也不得不承认刑法无法舍弃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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