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一女多嫁”的解决之道
——以善意第三人保护为中心
2017-11-13吕炳斌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年12期
吕炳斌
(南京大学 法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93)
一、问题的提出
知识财产具有无形性,无法占有,相比有体物而言,更易产生重复转让、多重许可等重复交易问题。学界形象地将之称为“一女多嫁”。随着知识经济发展,知识产权交易日益繁荣,知识产权重复交易的纠纷日益增多。版权无须登记,权利的无形性和模糊性更为严重,加之权利人对获益最大化的内在追求,版权“一女多嫁”问题甚为突出。典型的例子如爱奇艺和芒果TV关于《爸爸去哪儿》第二季网络版权独占许可的争议、莫言作品版权“一女多嫁”引发的出版大战等。
版权“一女多嫁”在理论和实践上一直存有争议。在理论上,学者对版权重复交易的态度不一,在版权交易中引入善意第三人保护制度的观点常被提及,但在审判实践中,面对这类疑难案件,法院往往较为保守,奉行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将后取得转让、授权一方的权利判定为无效和构成侵权,导致在后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进而致使法律之天平失衡。比如,在历经广东高级人民法院两次审理的《女子十二乐坊魅力音乐专辑》著作权纠纷案中,权利人将同一版权作品先后授权于两家公司,而两家被授权公司对此均不知情。该行为系典型的重复授权行为,法院依据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判定后取得授权方构成侵权,但基于其并不存在过错,免除赔偿责任。其余的典型案例如《老鼠爱大米》词曲版权纠纷案、扬州扬子江音像……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