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件禁止寄递制度的法律实现路径
2017-11-13许兰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年3期
许 兰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快件禁止寄递制度的法律实现路径
许 兰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一、快件禁止寄递制度正当性剖析
快件禁止寄递制度,指的是在快递用户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快递服务合同时,国家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经济管理秩序,明确禁止某类物品成为快递服务合同的服务范畴。快件禁止寄递制度的实质是对快递服务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合理约束,因为禁止寄递物品通常具有危险性,寄递行为可能直接危及公共安全,或通过寄递渠道传播禁止寄递物品将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目前,我国《邮政法》、《反恐怖主义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中都涉及快件禁止寄递制度的相关的规定。2016年,国家邮政局联合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专门发布《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为快件禁止寄递制度提供了具体的规则指引。
快件禁止寄递制度的存在,不能被视为对私法自治原则的破坏或取代,其正当性基础在于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具体而言,可以阐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控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经营风险。企业的经营风险,指的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相背, 最终无法实现预期目标,并使企业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通常而言,在快递服务的过程中,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承担的经营风险体现于,其不仅须依照快递服务合同对收寄物品的毁损、灭失等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且应当对收寄物品造成的他人人身、财产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