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服务合同(学者建议稿)
2017-11-13郑佳宁等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年3期
关键词:服务
郑佳宁等
快递服务合同(学者建议稿)
郑佳宁等
第一条【快递服务合同的定义】
快递服务合同是快递服务组织提供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物品寄递服务,寄件人或者收件人支付寄递费用的合同。
寄递服务,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至收件人的服务,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第二条【快递服务组织】
快递服务组织是指依法具有相应资质,从事寄递服务活动的机构。
快递服务组织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供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的寄递服务。
第三条【合同订立】
快递服务组织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以书面形式确定快递服务组织与寄件人、收件人的权利和义务。快递服务组织对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应当在快递运单上以醒目的方式列出,并予以特别说明。
第四条【服务承诺】
快递服务组织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承诺事项。服务承诺事项发生变更的,快递服务组织应当及时发布服务提示公告。
第五条【如实填写快递运单】
寄件人交寄物品,应当如实填写快递运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寄件人姓名或者名称等身份信息、地址、联系电话;
(二)收件人姓名或者名称等身份信息、地址、联系电话;
(三)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等。
快递服务组织应当对快递运单信息进行核对,发现快递运单填写不完整或者信息填写不实的,快递服务组织不予收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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