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约定未保价快件损害责任的法经济学分析
2017-11-13侯东德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年3期
关键词:成本
侯东德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无约定未保价快件损害责任的法经济学分析
侯东德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2016年8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布,其中涉及快件损失赔偿条款,尤其是无约定且未保价快件发生损害时的赔偿问题所引起的争议最为强烈。意见稿第二十八条针对快递损失赔偿问题的规定主要是对目前快递法律问题争议的一个回应,但仍有意犹未尽之意,在无约定且未保价情况下的快件损失仅概括性地指引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不免再次将问题的处理模糊化。随着网络消费、异地交易的增多,快递业务量逐年增加,而快递运输过程中的货物缺损则在所难免,相应的赔偿等法律问题随之日益增多。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存在法律规定不明的硬伤,尤其是对于无约定未保价快件的损失赔偿问题,司法部门的处理意见一直在《邮政法》与《合同法》之间游走,难有定论,导致最终裁判结果也各有不同。
那么,对于无约定未保价快件到底应当如何处理呢?目前的争议主要集中于是依照《邮政法》第四十七条关于邮件损失的特殊规定进行赔偿还是依照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意见稿对此问题仍未给出明确答案,本文借用盖多·卡拉布雷西关于事故成本理论的分析框架,指出无约定未保价快件的赔偿问题主要影响因素是预防成本的大小与风险分……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