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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特区构建生态法治之“特”的正当性探析

2017-11-07宁清同

行政与法 2017年10期
关键词:文明法律生态

宁清同

摘 要:生态特区的建设关键在于能否构建法治之“特”,其体制机制之特既依赖于法治之“特”,也须转变为法治之“特”;生态特区的生态文明建设根本上依赖于法治,生态特区之生态文明先行先试须以生态法治为根本保障。生态法治是生态特区应当借鉴的外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典型经验和成功手段,生态特区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肩负着探索和完善我国生态法治的重要使命。当下,我国生态特区构建生态法治之“特”的条件已基本具备,因为我国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生态法治的成功经验,而特区立法权也为生态特区的生态法治之“特”提供了充分的立法可行性。

关 键 词: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特区;生态法治;特区法律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7)10-0106-08

生态特区是集合了经济特区和生态文明的优势而提出来的新概念、新设想,它是特区法律机制与生态文明理念相互交叉的结晶。建设生态特区不是为了得到更多的国家补偿,也非只是对特定地区实施特别的生态保护,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尝试建立和适用新的生态法律机制,保障在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和环节贯彻生态优先、可持续利用、尊重生态规律等生态文明理念与原则,从而探索能够以最少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获得最大效益的社会发展模式和路径。简言之,生态特区是我国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能够先行先试,实行特殊体制机制的区域。生态特区建设理应从政治、经济、制度、文化、宣传教育等各个方面多管齐下、综合治理,但尤其需要依靠和运用现代法治因其国家意志性、强制性、普遍性、规范性等优势而具有的特殊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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