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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十三行同业管理法律研究

2017-11-03宋昌发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9期
关键词:行商组织管理

摘 要 广州十三行是清代前期垄断中国与西方国际贸易的商人团体,是中西市场交易必经的中枢机构。行商通过建立公行、总商、保荐、行用等制度明确行商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提高同业自治能力,推动对外贸易发展。但是,由于行商缺乏统一的行动和谋划,缺乏公同意识,缺乏稳定统一和有效贯彻的法律机制,在世界资本主义发展大潮下,十三行内部一直没能诞生新的经营方式和发展模式,最终衰落。

关键词 十三行 行商 组织 管理

作者简介:宋昌发,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中图分类号:D69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241

十三行是鸦片战争前广州港口官府特许经营对外贸易的商行总称。为加强对国内商人和国外商人的管理,清政府采取“以官制商、以商制夷”的策略,赋予十三行外贸垄断特权,但同时行商需要为外商一切行为的合法性负责。十三行制度奠定了广州清代前期商业发展的体制基础。行商数量时增时减,各家行商为了各自的商业利益,采用不正当手段,多行为之则致全体“共输”。由于东印度公司拥有特殊的政治和经济背景,行商在对外贸易中也需要更多的协作和联手。行商也意识到危机的存在,试图通过统一的策略和行动巩固贸易地位。但中国商人阶层积极参与国际贸易网络,是以“旧体制的合作者的面貌出现并逐步参与了社会管理” 的,并不能在自觉性上有质的突破,未能赢得历史转折期间的贸易胜利。

一、 行商的团体组织:公行

由于中外贸易主要是商品贸易,各行商交易商品种类基本相似,获利所在便是价差和数量。规模不仅是获利的基础,还可以提高行商的信誉度,赢得更多的交易量。因此,行商往往在价格上任意高下以争揽贸易,不如实反映交易情况,长期以往便生“贵买贱卖之弊”。东印度公司“特别委员会”1818年和1822年的两段记录反映了这一情况:

就印度与中国之间的贸易而言,中国方面买进的多、卖出的少,结算下来,对中国不利;而对一个短缺資金的行商而言,要在买卖棉花一事上占到便宜,想都不要想……虽然从欧洲人的观点来看,在此情况下进行投机买卖是很不应当的事情,可是这正是中国人被迫采取的短视近利的手法;他们认为场面上的生意会提升他们在本国同胞之间的信誉,从而舍不得不这么做。

小行商用超过市价二至三两的价格买进棉花,用来换取一时的现金,好去缴纳关税或应付其他燃眉之急的款项,全然不顾最终的后果,结果招致严重的损失。

(一)公行组建

随着形势的恶化,行商尤其是占主导地位的行商意识到了长此以往的严重后果,遂从中国商会传统里寻找解决之道。康熙五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1720年12月25日),众商神前宰鸡歃血,通过这种古老的仪式表示诚心订立和信守盟约,组织起来联合成立以对外贸易为基础的公同组织——“公行”,并立下共同进退的13条行规 ,约定在与外商贸易中采取一致行动,共同维护议价权。按照公行的设想,作为一个严密的有着共同利益导向的业缘组织,彼此充分协作、共担风险、共获所得,诚是维护共同价值意识的表现,也是团体协作的理性机制,对增强行商竞争能力、提高外贸产品质量、维护商业信誉当是理智之举,“商人彼此间不致再互相排挤而使外人独享其利,亦不使行商肆行欺诈而使外人独受其害,公平迈进之精神,诚可钦佩!” 从公行行规来看,组织公行主要达成三个目的:

一是避免恶性竞争,阻断“贵买贱卖”损害行商利益和引起商业纠纷的恶性循环。

二是加强对进出口商品的管理,统一的组织管理保证商品的信誉和团体的诚信。

三是形成获利共享、风险共担的联合机制,缴纳的公共经费在必要时候转为行商成员及团体的经营潜力和债务承担能力。总体来说,提升了行商的外贸拓展能力。

有研究认为,行会是工商界自治组织,我国在明中叶后形成了以“联络乡谊、救济同业、办理善举”为宗旨的互助性行会组织,即“会馆”、“公所”,至清代遍布全国,这些组织“在加强商人间联系和自助自救,防止在行业内部竞争,促进共同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公行就是以外贸为共同业缘基础的同业商人行会组织。公行组织如果成功运转,会增强行商在外贸活动中的谈判能力。根据东印度公司的档案,1764年,“公行公布下列谕帖:散商船进口货物价格表,胡椒每担13两,棉花每担8两……预付定银,一律以现款为限,不得以铅或其他货物代替。任何行商,敢违此约者,报官查办。” 说明公行切实采取过统一贸易管理的措施,以致东印度公司担忧“如有公行交易,货低价高,任公行主意,不到我夷人讲话” ,这一描述虽有夸张,但公行确实能削弱东印度公司与各别商人交易的优势,故一开始便遭到东印度公司的阻挠破坏。

1721年,公行初才成立,尚未立稳,由于英国“麦士里菲尔德号”商船以停止贸易相威胁,加之行商内部分化,在两广总督的压力下,公行解散。

乾隆二十五年(1760),潘振承等申请设立公行专办西方贸易和货税等业务,以杜弊端,得到清政府批准。在给粤海关的一封谕告里写到,“天朝成例,乃尚欲照旧任由行店交易方肯起货。殊不知各店私相买卖,奏明禁止……前各行商议明公办,原以汉奸勾引挑唆等弊,各行内平素殷实又为夷人深信者自可承接货物,仍归公同办理,方为妥协。” 尽管东印度公司坚持认为这是“有害的公行”,并“不惜任何牺牲进行反抗”,但这次公行是在总督和海关监督的强力支持下恢复的,两广总督李侍尧在给东印度公司大班的答复中指出:“欧洲商船来此,常需觅一保商,尔等与彼或其他行商,皆可交易。虽然行商告知尔等,谓已组成公行,此事真假,实与欧洲人无关。”行商给大班的答复中也强调,“没有可能去推翻这个公行,像他们说那样它是以国家的名义而建立的。” 由于行商倒闭破产现象持续不断,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2月),应英商之请,裁撤公行。1780年,发生颜时瑛、张天球商欠案,朝廷认为,因“行商惟与来投本行之夷人亲密,每有心存诡谲,为夷人卖货,则较别行之价加增;为夷人买货,则较别行之价从减,只图夷人多交货物,以致亏本,遂生借银换票之弊”,“只图夷人多交货物,于临时定价,任意高下,致有亏本借贷诸弊” 。遂于乾隆四十七年(1782),再次成立公行,从此一直延续到签订《南京条约》进入五口通商时代。endprint

(二)缺乏统一意识与行动的公行

公行制度虽然有利于行商团体在贸易事务中增强谈判能力,但由于外商持续不懈的反对、破坏和行商内部未能形成近代商业发展的自治精神和自觉意识,尤其是行商没有在广州制度下探寻新的发展路径,过度依赖行商制度获取利润,每当内部利益分配不能满足经营愿望时,便采取破坏公行制度的行为,致使公行未能成为促进行商事业发展壮大、提高对外贸易能力的有益组织。

东印度公司一直没有放弃摧毁公行的努力,且公行组织人心不一,缺乏团结协作的自觉和基础,东印度公司的分化工作往往见效。

1721年,英国“麦士里菲尔德号”商船抵达广州,恰逢当局禁止“低级商人”和非公行商人与外人贸易,英国大班极为不满,要求解除民人与外国人交易的限制令,并以停止贸易相威胁。

大班的主要武器是海关监督打算请钦差到船上,以便挑选一些欧洲出产的珍奇物品送呈皇帝,他不敢让皇帝的直接代表知道这个有利的对外贸易的进行受到遏制,但他们拒绝让船只受丈量……当天晚上,他们会见总督的代理人,并申述他们有必要停止对广州的贸易,除非想办法“将公行取消”。

在借机胁迫的同时,中国行商亦从中作梗,中国商人金少(Comshew)和吉荐(Cudgin)两人通知他们(大班),假如我们(英商)能够推翻公行,他们答应帮助我们进行,他们(金少和吉荐)一定将茶叶价钱适当降低……7月30日,总督召集主要商人去见他……他命令他们去找大家商量,如果他们不能决定解散他们的集团,他一定用办法强制他们……被召集的公行商人考虑到总督的叱责,这使他们非常害怕。公行一些主要商人允许金少和吉荐参加他们的茶叶生意,他们是靠它来组成公行的,主要部分既失优势,也就是公行的手段已被毁坏。各事顺利解决,8月1日,大班随同钦差、海关监督及其他官员到黄埔(采办珍奇物品),并丈量船只。

在内外合力下,阻止公行运作的目的达到了,刚刚成立的公行未能有效施行。1725年12月24日,在“湯森号”开往广州时,东印度公司给该船大班的训令内容显示了阻挠公行运作对他们的商业意义,“几年来中国人企图在广州成立一个组合,为了这个联合的目的,并决定了一个纲领草案;它意味着要按他们所定的价格售货给欧洲人……我们希望他们不再试图恢复。”

1760年再次设立公行时,东印度公司广州管理委员会的洛克伍德又采取瓦解措施,终未成。4月,“管理委员会通知赤官,如果他们中的两人或三人到来,可以和他们分别签订合约,而且这样就可以阻止公行的成立,我们的绝大部分生意就不会被他们所垄断。他(赤官)说他没有赞助要这样做,他还愿意破坏这个计划,他答应通知瑞泰同来。5月1日……行商仍坚持,并拒绝个别签订合约。”5月4日,“我们(委员会)请行商(逐个)到来,和他们签订合约。5月4日与潘启官、廷官和王三爷;5日与赤官、瑞泰、石康官、田官、杨第爷、志官和福泰;6日与周官等签订合约。” 虽然这几次分别签订合约的各种茶叶的价格都是相同的,但从拒绝个别签约,到逐个请来签约,且赤官、瑞泰等商人显然对公行持否定的态度。

1761年,东印度公司广州委员会的布朗特还记录到,“我和他们当中的几个主要人物谈论这一问题,我很高兴地发现,在他们当中已存在着不满情绪和无政府状态。” 东印度公司曾通过对潘振承的茶叶和毛织品交易进行让利争取支持,还行贿潘振承10万两白银,潘转而贿赂给两广总督李侍尧和海关监督德魁等人,请求裁撤公行 。此后,广州进出口贸易仍由各洋商“分行各办”。以致“迨乾隆三十五年,因各洋商潘振承等复行具禀,公办夷船,众志分歧,渐至推诿,于公无补” 。时而立之时而废之,公行缺乏共同的策略和行动,没有找到自我治理的有效途径。正如东印度公司大班查顿所言,“行商在任何联合行动中都是互不信任的” 。

公行的酝酿和设立经历了反复的过程,行商之间、行商与督府及粤海关之间也存在多种分歧与矛盾,使公行不能取得最大的共识,未能在对外贸易中形成团结和协作的力量,终于事无补。英国人格林堡的描述形象揭示了公行组织的先天不足,公行恐怕不是一种行会商人,也许并不完全是一个特许公司。它是一种散漫的商人组织,被赋与对外贸易的垄断权,以便用“保商”制度来控制对外贸易。他们常常被称作“保商”或“官商”,他们在实行控制上是采取共同行动的,可是在做生意上却并不如此。

公行是“一个有限的交易媒介,毫无效率可言” 。公行未能建立起一个足以凝聚起行商力量,形成商业团结精神的公共组织,只是传统的业缘组织,没有来自资本力量的基础支持,不可能在以小农为经济基础和支撑、以闭关自守为国策的封建制度下获得质的突破。

二、 总商与保荐——官府主导下的自我管理

总商也叫商总,按清朝商业管理制度,在盐商、海商、行商等垄断商业领域,由政府认可或审批,设立总商,负责对本团体的管理和监督。雍正六年(1728),浙江总督李卫在给雍正的奏折中说道:

各洋商贸易不宜遽行禁绝,且从前止领夷人倭照,我天朝并未定有到彼作何管束稽查之法,今拟会同江南督抚诸臣,于各商中择身家最殷实者数人,立为总商,凡内地往贩之船,责令伊等保结,方许给以关牌县照、置货验放,各船人货即著总商不时稽查,如有夹带违禁货物,及到彼通同作奸者,令总商首报,于出入口岸处所密拿。倘总商徇隐,一体连坐。庶几事有责成,可杜前弊。

同年,两广总督孔毓珣发出一份告示,要求商人“选出殷实可信之人为总行商,如此,则小商贩即不能再事欺骗外人,而破坏他们的商业” 。乾隆二十五年设立公行时便要求,“于各行商中,择其身家殷实、居心诚笃者,选派一二人,令其总办洋行事务,并将所选总商名姓报部备查。” 总商是一个较公行更早出现的商业秩序维护人,协助或者按照粤海关和朝廷的谕旨对行商事务进行管理,通过“报部备查”赋予其官方管理的身份。总商除了对洋行事务的“总理”,还要对其他行商经营后果负关联责任。嘉庆十八年,重申“于各洋商中,择其身家殷实、居心公正者一二人,饬令总理洋行事务,率领各商与夷人交易货物,务照时价,一律公平办理。”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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