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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遗嘱继承的形式与法律效力的研究

2017-11-03龚明达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9期
关键词:遗嘱继承法律效力形式

摘 要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具体表述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它与法定继承相对。《中華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对我国遗嘱继承的主要形式以及各遗嘱继承形式的法律效力做出明确的限制规定。但是随着社会事务的发展,也衍生出一些新形式的遗嘱,引发社会进一步探究新形式遗嘱的效力问题。本文旨在通过浅析遗嘱继承的形式以及其法律效力的研究,探究《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是否与当下的社会发展现状相适应,并对其尽可能的提出一些有益的意见参考。

关键词 遗嘱继承 形式 法律效力

作者简介:龚明达,阜新市委党校,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规定的遗嘱继承的形式主要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在病人生命垂危的危急时刻,在有见证人见证之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在遗嘱继承问题上,《继承法》对遗嘱继承的效力、适用继承人、适用条件做了详细的规定。对遗嘱继承形式以及遗嘱继承效力的研究有助于推进我国《继承法》更好的适应社会的发展。

一、 我国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一)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真实、合法、有效

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的时候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被继承人生前所立下的遗嘱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这是适用遗嘱继承的先决条件。其原因是只有在合法有效的遗嘱的前提下,才会优先适用遗嘱继承,否则适用法定继承。合法的、有效的、真实的遗嘱有效的反映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况且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对自身的合法私有财产有充分处置的权利不受他人干涉。只有保证遗嘱的真实、合法、有效,才不会违背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立遗嘱人死亡

我们通常所说的遗嘱:在立遗嘱人死亡时,才会发生法律效力。遗嘱继承人对遗嘱的继承是对于被继承人死后遗留的私有合法财产的继承。法律规定立遗嘱人在死亡前可对其所立的遗嘱进行变更、撤销等法律行为,如果立遗嘱人生前改变意愿,进行遗嘱的变更,那么之前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所以遗嘱继承必须以立遗嘱人死亡为前提条件。

(三)被继承人死亡前没有与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从这可以看出遗嘱继承生效是以没有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为前提条件,是因为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遗赠抚养协议如果与遗嘱继承发生冲突,按照的法律的规定优先适用遗赠扶养协议。

(四)继承人没有丧失、放弃继承权,并且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一方面,继承人在遗嘱生效之前发生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篡改遗嘱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或者在继承开始后、遗嘱分割前放弃遗嘱继承,在这两种情形之下,遗嘱继承是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的。另一方面,倘若继承人同时也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会致使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是被继承人将自己的财产给继承人的一种托付,只有在继承人继承了被继承人遗产的前提之下,才算是对被继承人意愿的完成。

二、遗嘱继承的形式

(一) 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公证处以及相应的公证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遗嘱人所设立的遗嘱行为是是否真实、合法、有效进行公证的遗嘱,我国《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在我国各遗嘱形式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且经过公证的遗嘱能够有效的保护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以及其遗留的财产顺利转给继承人。公民在选择公证遗嘱的情形之下,需向公证机关提交遗嘱涉及的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等财产凭证和立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关的婚姻状况证明,以此保证公证遗嘱的效力与权威。现今生活中,随着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的提升,被继承人在选择立遗嘱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与争执,他们往往选择公证遗嘱,以此来保证被继承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二)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必须是由被继承人亲自书写遗嘱内容、亲笔签名和亲自注明年、月、日的前提下,才能够成立的遗嘱。《继承法》第17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三) 代书遗嘱

所谓的代书遗嘱具体是指:因遗嘱人不认识字或者其他不可抗力而无法亲自书写遗嘱的情形之下,可以委托他人根据自己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其中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与立遗嘱人、继承人均没有利害关系,以保证代书遗嘱的公平。

(四) 录音遗嘱

所谓的录音遗嘱:立遗嘱人以录音、录像、视频的特殊形式订立的遗嘱。录音遗嘱和代书遗嘱一样,也需要有两个以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见证人应该将其见证的全程情况进行全程的录音、录像,并将所进行的录音、录像的内容封存起来,必须由见证人及遗嘱人亲笔签名并盖封。否则会导致录音、录像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使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无法实现。

(五) 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具体是指立遗嘱人在生命危急、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之下,口述遗嘱的内容。由于口头遗嘱具有特殊性,且被篡改、被误传的可能性极大,为了保护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得以实现,我国《继承法》对口头遗嘱的成立要件做出了严格的限定,规定了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社会生活中,在被继承人病危、发生不可抗力等危急时刻,无法进行其他形式的遗嘱,并且立遗嘱人也没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以及录音遗嘱等情况下,在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的共同见证下,法律才承认口头遗嘱。但在立遗嘱人度过危急情况后,立遗嘱人能够进行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以及录音遗嘱的,应当进行其他的遗嘱形式,并且其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endprint

三、我国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的研究与思考

(一)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的概述

在我國,遗嘱继承优先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具有优先适用的法律效力,这充分尊重了被继承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根据我国现行《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从这可以明确看出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是高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的,遗赠扶养协议优先适用于遗嘱继承与法律继承。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在存有各种继承方式的情形之下,应当首先要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继承,最后才是法定继承。可以说,在我国现行《继承法》之下,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是高于法定继承,低于遗赠扶养协议的。

(二)我国各遗嘱继承形式的法律效力

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以及录音遗嘱之间的法律效力,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形式的遗嘱与公证遗嘱发生冲突的,其他遗嘱无效。此外还规定:立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体现了法律对公民自由表达权的尊重。如果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之间相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并对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做出相应的适用规定与保护,承认自书、代书、录音遗嘱的法律效力,鉴于口头遗嘱的特殊性和易更改性,我国《继承法》对口头遗嘱作出严格的限定,口头遗嘱的法律效力最低。

(三)新时期之下对我国遗嘱继承形式的法律效力的思考

1. 可以赋予自书、代书遗嘱与公证遗嘱同等的法律效力

公证遗嘱在《继承法》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公证处是公平公正的代名词,被继承人在立遗嘱的情形之下,为了自己的真实意愿能够实现,通常选择公证遗嘱。现实生活中,公证遗嘱确实能够保证遗嘱的真实、有效,防止遗嘱被篡改与其他利害关系人逼迫立遗嘱人重新立遗嘱,从而减少家庭纠纷。当下,公证遗嘱是由立遗嘱人亲自办理的书面遗嘱,但是现实立遗嘱的过程中,由于可选择的继承人众多,子女们为争夺家产而大打出手的新闻层出不穷,看似公证遗嘱的背后也藏有不为人知的辛酸,子女之间为了自己能够继承遗产,用一定手段逼迫老人去立公证遗嘱,在这情形之下可以会违背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屈从于子女的胁迫,在此情形下我们可以考虑赋予自书、代书遗嘱同样的法律效力。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撤销、变更自书、代书遗嘱,而对公证遗嘱的变更需要重新另立公证遗嘱,我们可以设想这样一个情形,立遗嘱人因客观情况无法去另立公证遗嘱,后者生命垂危之际改变自己所立遗嘱的内容,在此种情形之下,依旧赋予公证遗嘱最高的法律位阶,这难免违背了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也是与公民自由表达相违背的。

2.可以承认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发展,打印的遗嘱也随之出现。目前世界各国鉴于打印遗嘱容易被篡改且无法明确打印的遗嘱是否是基于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因而各国尚未明确成立打印的遗嘱的法律效力。但是信息时代,人们与互联网建立起了密切伙伴关系,在立遗嘱时一部分人会选择打印遗嘱,后亲笔填写姓名与日期,这种情况也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立遗嘱人在亲笔签名是也会审核打印遗嘱的内容,亲笔签名、日期也是对遗嘱意思表示的承认,从这一方面也可以把它划定为代书遗嘱。

对于包括亲笔签名、日期全部打印的遗嘱,确实存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容易被人更改的现实情形,但是此种打印的遗嘱倘若有无利害关系,以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见证人在场,并对电子书写、打印遗嘱的过程中进行全程录像的情形下,笔者认为此种打印的遗嘱也是基于当时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的。针对上述两种打印遗嘱的情形,笔者认为应结合当下的现实情况,在继承法、司法解释中承认其法律效力,以更大程度上保护立遗嘱人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遗嘱继承是我国当下的重要继承形式,对我国遗嘱继承形式以及法律效力的研究,有助于推动我国《继承法》、司法解释对遗嘱继承方面的完善。遗嘱是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对立遗嘱人采用的何种遗嘱形式,都是对立遗嘱人自由表达的肯定。今后,对口头遗嘱、打印遗嘱等遗嘱形式进行完善,也是基于当下的现实需要,更好的保护立遗嘱人的遗嘱表达自由,从而实现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推进我国遗嘱继承方式的完善需要学术界、立法机关以及每个人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潘存芳.遗嘱形式及其法律效力研究.上海交通大学.2014.

[2]杨秀梅.我国遗嘱继承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苏州大学.2012.

[3]陈法.论我国公证遗嘱适用的效力位阶——以法律的价值理论与民众继承习惯的现实为视角.现代法学. 2012(5).

[4]潘小烨.遗嘱的形式与效力探究.华东政法大学.2014.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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