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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行为中连带责任的认定与反思

2017-11-03肖潇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9期
关键词:连带责任合法权益

摘 要 网络侵权连带责任是《侵权责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的确立及合理的适用不仅有效的保护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还保护了公众在网上的言论自由,网络侵权行为中连带责任的认定,对于维护我国网络秩序的健康发展和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本文作者依据我国各界学者不同的研究结论,对网络侵权行为中的连带责任的定义做出了自己新的理解,对网络侵权连带责任制度做出了合理的定位,并在其制度认定的基础上,阐述了该制度在适用过程中的原则问题,指导公众能够在网络侵权行为中连带责任制度的合理运用,从而保护网络服务商和公众用户的权益,推动我国网络秩序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网络侵权 连带责任 网络用户 被侵害人 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肖潇,河南城建学院专职教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230

一、引言

如今,已是信息化、现代化的社会,人们的生活因网络产业的迅速的发展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公众的生活和各行业的發展已对网络的便利与快捷产生了依赖,网络也深深地融入了社会的发展当中。可见,网络的地位和作用在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网络与社会的融合,网络的侵权行为也随之发生。随着近几年的网络侵权案件的不断增多,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网络的侵权行为,其行为的责任也有很多种,其中网络侵权行为中的连带责任受到了社会各界学者的关注,通过观点分析来看,有关学者对其制度的理解看法不一。本文作者对其定义做出了新的阐述,对网络侵权行为中的连带责任制度做出了合理的定位,提出了网络侵权行为中的连带责任制度适用原则,并对网络侵权行为中连带责任的完善与实施问题阐述了自己的思考与看法,为我国的网络行业及社会发展提供了有价值的研究依据。

二、网络侵权连带责任定义

在我国社会各界相关学者的研究成果中,对网络侵权行为中的连带责任的定义,理解和表述的侧重点都不一样。笔者依据国内外有关理论成果,对其定义进行了再分析、再探索,认为:网络侵权行为中的连带责任是指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权益上的牵连关系,一种依据其法律规定,具有求偿权和负强制性全部给付义务的特殊民事责任。

三、网络侵权连带责任合理定位问题的多维分析

一是连带责任的存在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随着社科技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我国网络侵权事件随之增多,网络中的信息传输与交流都是建立在一个虚拟的世界里,因此,被侵权人随时都有被侵权的可能,当被侵权人的人身权益或财产遭到侵害时,那么连带责任制度就是他们化解债权风险的利器,所以,站在网络安全的角度考虑,连带责任的存在是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二是该责任制度提高了网络服务及用户群体的遵纪守法观念。该制度不但维护了被侵权人应得的赔偿,同时也加重了侵权人的侵权责任。这样看来,不但增强了网络服务及网络用户者的守法意识,也缩减了侵权行为的发生;三是符合公平与正义的要求。严格的网络侵权连带责任制度很好的保护了被侵权人的权益。被侵权人可以选择网络服务及网络用户者单独赔偿或共同承担赔偿,这样既保证了被侵权人的权益也体现了该制度的公平与正义的要求;四是该制度对被侵人的利益能够有效地保护。网络侵权连带责任制度形式严格。在诉讼过程中受害人可利用该制度能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利益。依据此制度,被侵权人可以选择网络服务者及网络用户单独赔偿或共同承担,防止责任互相推卸,维护了被侵人的利益;五是该制度又维护了社会稳定。连带责任制度对侵权行为规定非常严格,这样对网络提供者和公众用户谨言慎行、遵纪守法,减少了社会发展的安全隐患,确保了社会的安全稳定。六是该制度规范了网络使用者的行为,威慑了企图故意侵害他人的不良分子,净化了网络环境,维护了网络秩序,公众可放心去享受网络给我们带来的快捷与便利。

四、网络侵权连带责任的适用原则

(一)依法适用性原则

任何法律责任的确定都要有法可依。我们只有严格依据法规,才能准确地认定网络侵权行为中的连带责任。网络侵权连带责任制度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规范非常严格,被侵害人的权益得到了维护,因此,该制度严格的依法适用体现出了其公平正义的合理性。

(二)慎重适用性原则

在适用和确定网络侵权连带责任制度时实行慎重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收到了被侵害人的通知后,如不实行应对举措,其扩大的部分和网络用户一起承担的连带责任就会损失。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承担的连带责任应当是间接的承担了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所以,连带责任的适用应该慎重适用,同时也是在维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利益。

(三)保护适用性原则

此原则是在认定网络侵权连带责任的时候实行的,该制度的认定与确立不仅仅是在维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还为了此原则适用时保护网络用户言论权和网络的言论自由,而且也要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维护网络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这两种保护不但是相辅相成又是相互存进的关系。在该制度要想科学合理的适用,必须要建立在保护适用性原则的基础上。保护适用性原则表明了该制度的确立不但没有破坏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和网上的言论自由,而且还保护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

五、思考

第一,需要进一步完善《侵权责任法》及其相关法规定。我国制定的网络侵权行为相关法规还是比较少的,目前来看主要有两个:《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主要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一些免责事由和义务进行了规定。该条例的实行推动了我国网络服务行业的发展,也减轻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义务。但也有不完善的地方,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加重了被侵害人的责任义务,侵权损害扩大了,也影响了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侵权责任法》中,在网络侵权责任的部分中只对连带责任的适用进行了规定,并没有规定替代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适用情形。我国《侵权责任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规定还不够明确,这样看来,处于弱势群体的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是根本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endprint

第二,特殊情形下的立法仍存在空白有待解决。当网络侵权行为发生时,网络服務者的责任划分仍然是个问题。比如,在网络中传输服务提供者如果传输侵权的网络内容时,在传播的情形下,责任如何划分。传输服务提供者和内容服务提供者如果没有故意的共同侵权时,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此时,我认为应该解决特殊情形下的立法空白。

第三,需要重新定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形态。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大多是知识产权被侵害,受害人大部分都是公司法人,其诉讼能力较强,自己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很好地保护。而在侵害人身权事件中,受害人一般都是自然人,诉讼能力薄弱,如果受害人主动对网络用户进行其诉讼,之后再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寻求赔偿,这样对公司法人并没有多大的影响,然而对自然人来讲,这样会增加诉讼的负担。如果自然人寻找侵害人的话,不但会耗费自己精力和时间,还会存在同时还存在不能有效得到侵害人赔偿的风险,最后得到责任赔偿是非常有限的。在有限的责任形态中,被侵害人可直接选择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诉讼,索要其赔偿,这样对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能有效的保护。因此,需要重新定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形态,服务提供者和侵害人应当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四,在网络侵权责任中要引入替代责任。引入替代责任我认为是很有必要的。 我们要打破传统的理论,借鉴国外成功的实践经验,尤其是美国的网络侵权替代责任经验,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在我国替代责任中,将“独立缔约人”也要纳入替代责任的主体范围里。在经济网络侵权事件中,应引入直接利益的标准。直接利益标准在侵犯隐私权、名誉权等案件中就不需要再依据了,这样的话就能很好地保护了被侵害人的正当权益。

六、结语

随着网络产业的飞速发展,网络侵权行为也不断增加,法律的规范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同时也体现出了法律与科技相融合的态势。现如今,网络给我们带来了各种快捷与便利,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合法权益随时可能被侵犯的隐患,所以我们把希望寄托于法规与制度,更加期望我国的网络使用者在获取各自利益的同时,能够增加自律意识,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共同携起手来维护纯净和谐的网络环境,努力减少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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