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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经济损失的侵权法保护

2017-11-03杜素华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9期
关键词:经济损失保护

摘 要 纯粹经济损失是指受害人遭受的纯粹金钱上的损失,这种损失不与受害人自身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相联系。本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讲了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与特征,并阐述了纯粹经济损失的产生和研究意义;第二部分介绍了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性;第三部分以英美国家,德国和法国为例介绍了该损失在国外侵权法中的保护;第四部分介绍了我国侵权法上对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

关键词 纯粹 经济损失 赔偿规则 侵权法 保护

作者简介:杜素华,山东省东营市职业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168

一、认识纯粹经济损失

什么是纯粹经济损失?笔者认为学者们在表述上虽然不一致,但基本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从纯粹经济损失的特征上进行表述,如王泽鉴教授,认为纯粹经济损失是不与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相联系的纯粹经济上的损失,突出了纯粹经济损失的两个重要特征,一是不与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相联系,二是该损失是纯粹金钱上的损失,不涉及精神领域;另一种是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对象这一角度看纯粹经济损失,如葛云松教授,他认为,民法上的利益有四种类型,一是包括各类具有绝对权性质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内的绝对权,二是相对权,三是其他人格利益,四是其他财产利益,将上述第二、第四这两种利益,即绝对权之外的财产利益,定义为“纯粹经济利益”,对这种利益侵害产生的损失为“纯粹经济损失”。上述两种概念体现了对纯粹经济损失两个不同的认识角度,笔者均表示认同。下面我们以案例进行说明,在原告宋某与被告重庆华帆科技有限公司一案中,根据法院裁决,本案原告对黄国栋的赔偿包括两个部分,其中第二部分是由于未缴纳交强险而在交强险范围内的经济赔偿,原告因该赔偿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并非因助力自行车本身的质量问题所致,且与原告的人身损害无关,即该损失与原告人身或财产损害没有关系,这种损失就是纯粹经济损失。本案中原告所受的纯粹经济损失是由被告在自行车上的虚假标识所致,原告基于对此标识的信赖误认为所购助力自行车为非机动车未缴纳交强险才产生了经济损失。本案中,原告受到的纯粹经济损失最终获得了赔偿。

认识纯粹经济损失的特征对于判断某种损失是否是纯粹经济损失具有重要作用,纯粹经济损失最主要的特征有两个:

1.不与受害人任何身体或财产相联系,加害行为不会直接作用于受害人,不以受害人人身或有形财产为媒介。但是某种损害与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没有关联只能是概念上的截取而非实际生活中的状况。如丈夫受伤,妻子为照顾丈夫无法工作,显然妻子无法工作失去收入引起的损失事实上来源于其丈夫即初始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所以这里人为的切断了不同民事主体间的人身或财产联系。故纯粹经济损失是不因受害人的身体或财产损害产生的损失。如尽管是丈夫受伤,妻子因此发生损失,但是妻子之损失并非因妻子自己的人身受损所致。本例中妻子的受到的损失在我国可以通过护理费得到赔偿。

2.纯粹经济损失不涉及精神领域。纯粹经济损失是受害人整体财产上遭受的不利益,其发生时受害人没有具体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受损,而是受害人的整体经济利益存在损失,这种损失可以用金钱衡量,不同于精神损害,精神损害不能用金钱衡量,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是抚慰性质的。

二、純粹经济损失的赔偿

(一)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一般赔偿规则

纵观各国,没有哪个国家对纯粹经济损失均进行赔偿,也没有哪个国家对纯粹经济损失完全不赔偿。但是,纯粹经济损失大多数情况下不予赔偿。对纯粹经济损失不予赔偿的理由主要如下:

1. “诉讼闸门”理论。该理论在很长时间内是纯粹经济损失不予赔偿的主要原因。“诉讼闸门”理论认为,由于纯粹经济损失的损害范围具有不确定性,若在某些案件中对纯粹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就会引起洪水般的诉讼以至于导致法院不堪重负濒临崩溃,大量诉讼案件涌至法院会造成司法系统的混乱。

2.防止宽泛的责任会给被告带来过重的负担,从而限制其行动自由。第一,侵权法需要在两个基本利益之间进行平衡。一是人们的行动自由,二是进行权益保护。人们的行动自由是社会不断发展的基础,是人类进取心和事业心的体现,过分限制行动自由会损害社会发展的进步。第二,由于原告数量众多,损失责任重大,若承认赔偿,完全由被告承担则会给被告带来沉重的负担。

3.价值位阶理论。由于法律的资源是有限的,不能对所有的利益进行保护,因此法律保护的是值得优先保护的利益。何为优先保护的利益?在所有的价值中,人作为权利的主体最值得保护,故人身的完整与自由具有最高价值,其次是有形的财产利益即所有权的利益,最后是无形的财产利益。在法律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由于纯粹经济损失既不是人身利益的损失,也不是有体财产利益的损失,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种预期利益的损失,所以一般情况下得不到赔偿。

4.正常风险理论。该理论认为把纯粹经济损失看做为不幸事件,是人们日常需要忍受的正常风险,无须赔偿。

(二)纯粹经济损失具有可赔偿性

上述理论尽管有一定道理,但笔者仍认为纯粹经济损失具有可赔偿性。理由如下:

1.理论层面上,上述理论均存在值得质疑之处。首先,关于“诉讼闸门”理论,不能仅因为司法系统资源紧张而不顾公平正义,而且,法院系统面对不计其数的纯粹经济损失案件将面临崩溃的说法也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假设,事实上,在很多纯粹经济损失能够获得赔偿的法国并没有出现司法系统的崩溃;其次,关于担心给被告带来过重负担从而影响其行动自由的考虑,笔者认为如果法律过分担心影响行为人的自由势必会使行为人在其应谨慎的范围内忽视其谨慎义务,且不可因担心被告的负担过重而给众多受害人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再次,关于价值位阶理论,本文认为,不应该对利益进行简单的优劣划分从而确定哪种利益应获赔偿,被侵犯的利益是否应获得赔偿应根据归责原则,且该理论存在的前提是司法资源不足,利益不能完全受到保护,但是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司法系统的完善,法律对于利益的保护不会止步于人身利益和有形财产利益;最后,关于正常风险理论,本文认为将纯粹经济损失确定为人们需正常忍受的生活摩擦是不公平的,因为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这种“正常的生活摩擦”给受害人产生的损失可能会越来越大,超过正常忍受的范围。

2.实践层面上笔者认为可通过对过错和因果关系判断某件纯粹损失案件能否获得赔偿。第一,过错与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关系。在我国侵权法上,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关于故意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应该得到赔偿已得到了普遍认可,此处主要讨论的是过失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过失指的是行为人丧失应有的预见性,预见性指对某一行为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的预见能力,若行为人对某一不利后果应该预见且能够预见,但是最终却没有预见导致不利后果的发生,则该行为人构成过失。笔者认为,行为人应该对自己能够预见到的损失承担责任,即应该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责任,但是为防止损失范围过大,在预见性的判断中,除运用理性第三人外可以渗入政策的要求或对不同性质的损害对预见性的要求做不同区分。第二,因果关系与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关系。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法中归责原则的重要要件之一,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不利后果负责,故因果关系的有无及强弱关系到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主要分为两步,首先是条件关系的判断,即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是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即判断若没有行为人的行为损害结果是否会发生,若仍会发生则说明没有因果关系,否则,因果关系存在;其次是对相当性的判断,即判断根据行为时的一般经验和智力水平,该行为是否在极大程度上增加了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笔者认为可以通过相当性的判断判断因果关系的强弱。理论上,行为人应该为自己过错早成的不利后果负责,但是为防止损害外延的无限扩大,可以利用因果关系的强弱对损害赔偿范围加以限制。

综上所述,纯粹经济损失具有可赔偿性,当行为人由于过错导致某一加害结果,并且该行为与加害结果之间具有较强的因果关系时,该纯粹经济损失可以得到赔偿。

三、外国侵权法上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

(一)英美国家

英国对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主要通过侵权法,其中过失侵权行为理论是英国对纯粹经济损失进行保护的主要工具。英国将注意义务作为过失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但注意义务的判断并没有形成明确标准。

美国对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也主要利用过失侵权理论,尽管个别州试图通过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以扩大合同法对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但过失侵权理论仍然是纯粹经济损失的主要救济途径。

(二)德国

1.将纯粹经济利益予以权利化。例如,德国的侵权法采用对绝对权利进行列举保护的模式。此种模式下,若没有对妨害经营做出特别规定,则营业权受到损害后难以得到救济,故德国创立了“营业权”来保护经营者未上升为财产权的经济利益,但“营业权”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

2.扩大权利的范畴,使权利及于物的使用功能。

(三)法国

法国采取放任主义模式,《法国民法典》并不对绝对权与纯粹经济利益进行刻意区分,没有对受保护的权利和利益的范围及性质进行限制,对受保护主体的范围也没有进行限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法国民法典》规定的要件,行为人就要对损害后果进行赔偿。因此纯粹经济损失在法国利用侵权法很容易获得赔偿。

四、我国侵权法上对纯粹经济损失保护的现状

我国侵权法上并没有保护专门保护纯粹经济损失的比较清晰的条款,侵权法上对纯粹经济损失的保護主要是通过对一些条款进行扩张解释讲纯粹经济损失纳入其中。

(一)《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6条

关于《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6条中的“民事权益”是否包括纯粹经济损失以及“等人身、财产权益”范围是否包括纯粹经济损失,同样也有较大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6条不能包括对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其中的“民事利益”及“等人身、财产权利”指的是对绝对权的保护,纯粹经济损失侵害的利益很难从中得到保护,持该观点的学者主要有王利明教授,梁慧星教授,温世扬教授等。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宽泛的理解上述法条中的“民事权益”及“等人身、财产权益”对纯粹经济损失进行保护,只是保护的程度要低于对绝对权的的保护,持该观点的代表人物是葛云松教授。第三种观点认为上述权益包括纯粹经济损失,且可与绝对权进行同等保护,理由是《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落脚点在“等人身、财产权益”,故各种民事权利和利益均在保护之列,至于保护程度,《侵权责任法》并未对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进行区分,故纯粹经济损失可以与绝对权进行同等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人士持该种观点。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从第二条来看,《侵权责任法》采用了开放性的立法模式,故对所列举之外的其他利益也有一定程度的保护,包括纯粹经济损失,但毕竟目前对纯粹经济损失保护的配套机制不够完善,故还无法实现其与绝对权同等的保护。

(二)《侵权责任法》第16条

《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中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费用的赔偿,护理费,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均是对人身损害赔偿中所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该条是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比较明确的一条。

(三)《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

当然除侵权法外,我国其他不少法律中也涉及了对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比如《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该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该款,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笔者认为该条款中的“其他财产损害”可以包括不与受害人人身或财产联系的纯粹经济损失。第二,该款规定生产者的赔偿责任在“缺陷产品”以外,即不包括缺陷产品质量本身,故消费者关于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不能通过《产品质量法》获得赔偿,只能按照《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主张赔偿,但《侵权责任法》第41条既包括缺陷产品本身,又包括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损害,所以出现了《产品质量法》与《侵权责任法》赔偿范围不一致的现象。笔者认为与《产品质量法》第41条相比,《侵权责任法》第41条中的规定能够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受害人的维权效率,因为按照《产品质量法》第41条,受害人若要获得缺陷产品及其他损害需要两次诉讼,而依据《侵权责任法》一次诉讼即可解决,既然如此,笔者认为《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一款可以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后废除。

尽管我国很多法律给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保留了一定空间,但纯粹经济损失仍然不是一个由法律明确规定的、独立受到保护的客体。在实际的案件审理中无论是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认定还是对是否赔偿的判决都依赖于法官的对法律的解释和对法律的运用。

行文至此,不妨通过一个简单的例子重新回顾日常生活中遇见的纯粹经济损失,思考其赔偿问题作为本文的结束。如甲将车堵在了小区门口导致小区内其他车主无法将车开出去,其他车主上班只能另外打车或乘坐公交,有些车主上班迟到被罚款,这里其他车主的打车费,单位罚款即为纯粹经济损失。那么是否需要赔偿呢?笔者观点如下:从过错方面看甲没有尽到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车主的车无法通行丧失了应该具有的预见性,具有过失行为;从因果关系方面看,其他车主打车上班与甲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但是从相当性的角度,尽管甲将车堵在门口会造成通行不便,但根據一般的社会经验和智力水平,其他车主能够想到用其他的替代方法上班,如打车,乘坐公交等以免迟到,而不是坐等甲来开车造成上班迟到罚款,故关于单位罚款产生的纯粹经济损失与甲的行为因果关系不强,不能得到赔偿,而关于打车费甲对此具有过错且其他车主打车的花费与甲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可以获得赔偿。

总之,人人都希望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保护,我们希望的是保护人们利益的同时又不至于限制其行动自由,对损失进行赔偿的同时又不至于使社会丧失应对生活摩擦的健康态度,找到其中的平衡,是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制度面临的艰巨的任务。

参考文献:

[1]张新宝,张小义.论纯粹经济损失的几个基本问题.法学杂志.2007(4).

[2]张新宝,李倩.论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规则:理论、实践及立法选择.法学论坛.2009(1).

[3]王卫东,程乾平.德国法上的纯粹经济损失分析.德国研究.2006(3).

[4]费斐.纯粹经济损失初探.法学研究.2013(17).

[5]冯玥.论纯粹经济损失的适用范围.现代商贸工业.2013(17).

[6]付淑娥.我国对纯粹经济损失的私法保护.社会科学家.2013(2).

[7]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三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8]苏舒.侵权法上的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制度研究.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硕士论文.2010 年5 月.

[9]汪硕.侵权法上纯粹经济损失制度之研究.吉林大学.2012.

[10]顾曦.侵权法中的纯粹经济损失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3.

[11]陈帆.论纯粹经济损失的法律救济——《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之研究.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12]王泽鉴.王泽鉴法学全集(第八卷):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8.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13]葛云松.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与一般侵权行为条款.中外法学.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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