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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配资过程中的刑事风险研究

2017-11-03宋方杰于晓辉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9期
关键词:配资期货

宋方杰 于晓辉

摘 要 本文从期货配资业务入手,分析当前期货配资对我国期货交易市场的影响,并根据配资业务的现状,解读在配资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刑事风险。

关键词 期货 配资 刑事风险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6年度山东省检察机关理论研究课题“期货配资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研究”(项目编号:SD2016C11)的部分成果。

作者简介:宋方杰,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于晓辉,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员。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167

一、期货配资的基本概念

(一)期货配资的定义

期货配资,目前并没有官方的明确概念,一般就是指在期货市场中,部分有资金需求的客户向配资公司以一定的比例借出资金,由客户使用这部分资金投资于期货交易的一种行为,其目的在于让配资公司获得收益的同时,解决客户的资金困境,放大资金杠杆,获得更大的投资收益。从上述概念可知,配资行为的本质就是一种用途特定的借贷行为。

期货市场上的配资分为场内配资和场外配资两种。在我国,场内配资主要是指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对于此类业务,证监会在2015年7月施行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有着十分严格的规定。场外配资则是指大量存在于民间的资金借贷公司,他们游离于证监会监管范围之外,属于法律法规监管的“灰色地带”。

(二)期货配资的基本流程

配资公司在给客户配资过程中,一般会签订专门的配资协议,该协议的内容根据不同配资公司的要求略有不同的,但基本流程都是一致的。先由配资公司按照一定的资金比例为客户提供配资资金,同时为了保证配资资金的安全,配资公司会要求客户提供抵押物、缴纳风险保证金或者使用配资公司指定并控制的账户进行期货交易,配资公司从客户的每笔交易中收取一定的费用,其他的手续费和税率均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在操作时进行扣费。

二、期货配资的背景及发展过程

(一)期货配资的兴起与繁荣

期货配资行为是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应运而生的,至今已有二十余年的历史,但在2010年以前,配资行为并未在金融行业中受到过多的关注。直到2011年股市开始活跃以来,除了证券公司和民间的实体配资公司以外,大量互联网配资业务兴起,尤其是P2P网上配资平台的出现,使得场外配资在借贷方式上具备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性,资金规模也爆发式的扩大,有资金需求的客户可以方便地通过互联网签订配资协议,足不出户就能获得所需资金,期货配资市场也藉此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二)近期国家对期货配资的严格管控

由于我国在场外配资方面的管控缺位,使得场外配资迅速膨胀,并在扩张过程中,与正规期货公司相互串通,借助恒生HOMS等具有分立子母账号功能的软件,开始逃避证监会对期货交易的管理,滋生出很多违规但不违法的灰色地带,甚至开始触碰国家金融管控底线。尤其是在2015年5月股灾发生之后,证监会开始意识到大量场外配资所带来的杠杆效应以及配资平台所提供的第三方交易系统造成的子母账户交易可能是造成股灾发生的重要原因,于是开始重拳打击场外配资行为和相关软件提供行为。

三、配资的快速发展给期货交易带来的影响

(一)配资的积极作用

我国目前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这就面临着巨大的资金缺口,而配资业务通过增加资金供给,拓宽资金来源,从而增强了资本市场的活跃性,这样不仅仅有利于增加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增强股指期货市场对客户的吸引力,引导着民间的闲置资金流入实体经济,便利企业融资,优化资源配置,同时也有利于增加政府税收,发展和壮大资本市场。

(二)配资的负面影响

1.破坏了证监会对期货交易的正常监管,增加了系统性风险。由于配资业务都是按照一定比例为客户提供资金,多在1:10和1:15之间,这种配资比例的高杠杆性无疑会加剧股指期货市场的波动。对于场内配资,证监会会通过一系列手段予以调控,如规定证券公司“两融业务”的规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等。但对于未纳入证监会监管与监控视野之内民间场外配资业务,证监会目前还缺乏相应的规制和调控手段,其对期货市场造成的波动大大超过了监管层的预料,使得期货市场波动加大,助长指数暴涨暴跌,要么“快牛”,要么“快熊”,不符合官方的“慢牛”期待,极易造成系统性风险。

2.助长期货市场投机性,客户投资风险极大。由于我国期货市场发展时间较短,市场中的大部分参与者还没有形成成熟的投资心理,尤其是一些中小投资者,存在极强的投机心理,缺乏正确的价值投资理念,一心想着以小搏大,一夜暴富,而配资业务,尤其是借款条件宽松的场外配资公司正好为这些具有赌徒心理的投资者提供了机会。同时,各路计算机公司推出的具备开立子母账户功能的软件有效地规避了自然人开立期货账户的高门槛,使得大量不具备交易资格的投资者涌入期货交易市场,这部分未经过适当管理和风险教育的“跛足”投资者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无疑是巨大的。

3.监管空白,资金安全缺乏保障。配资公司不受任何部门监管,也没有有效的托管银行安排。有的配资公司甚至要求投资者先将保证金打入配资公司控制的个人账户中,资金的安全性没有任何保障。由于配资公司拥有对资金账户的控制权,转移资金非常方便。在目前的监管体制下,谁来监管平台,谁能保证平台不卷款跑路,仍然是没有解决的问题。

四、期货配资过程中的刑事风险

(一)配资公司信用所涉刑事风險

如前所述,由于大量的场外配资公司缺少必要的监管,配资公司的信用就成了一张空头支票,完全靠公司经营者的个人诚信作为挡箭牌,而贪婪作为人类的属性之一,我们无法预估它会在何时发作。当有足够的客户把风险保证金打入配资账户后,一些不良老板便卷款跑路。 由于互联网的无形性和跨地域性,以P2P平台为形式的配资公司,跑路的风险更大。即使是有实体门店的配资平台,也可能人去楼空,留下的只是租来的办公室。 在此情况下,一旦查明配资公司的经营者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就构成诈骗罪无疑了。同时,大量资金放置在配资账户中,也难免会有部分配资公司员工产生侵占的念头,这就又涉及到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相关罪名的认定。endprint

(二)配资资金来源所涉刑事风险

无论是线下的配资实体还是网上的各种P2P配资平台,都需要解决资金来源的问题。如果配资主体是由少数财力雄厚的特定人员出资,那么其在资金来源这一环节上自然没有刑事责任之忧。但是如果配资公司采取了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融资的方式来解决资金来源问题的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具备了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的四个特征,则都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三)配资过程中所涉刑事风险

配资的本质是民间借贷,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未获得业务许可的非金融机构,以出借资金收取利息为主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不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办法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者《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而现在的配资主体,并不具备上述资质,处于监管不到的暗处,一旦配资主体被司法机关视为未经许可从事借款业务,便有可能触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另外,目前大量的配资公司从事的并不是单纯的配资业务,这些公司一般是以投资咨询公司等名义进行工商登记,其经营范围涉及股票、期货的投资咨询。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为了保证配资资金的安全,大多数的配资公司会要求客户使用有配资公司控制的账户,更有一些大型的配资公司,利用具备分立子母账户功能的计算机软件,与正规期货公司相互勾结,开设虚拟端口,开发出一整套的软件系统,在母账户上分立出多个子账户供客户使用,实现了为子账户开户、显示期货大盘状况、向母账户发出交易指令、代理费用结算等期货交易过程中的主要功能,相当于在正规期货交易所之外设置了一个预先交易场所,通过指令的传输,间接实现期货交易。那么,此类配资公司的行为就已经涉嫌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

注释:

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课题组.配资业务及相关系统之法律规制.金融服务法评论.2015(1).

张琨.起底P2P平台配资.深圳商报.2014-07-19(9).

刘植荣.配资炒股悠着点.新金融观察.2015-01-26(9).

朱邦凌.配资炒股也应纳入杠杆信用交易监管.上海证券报.2015-01-20(2).

參考文献:

[1]邢会强.配资业务的法律规制.财经法学.2015(6).

[2]缪因知.证券交易场外配资清理整顿活动之反思.法学.2016(1).

[3]张国炎.期货犯罪与防范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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