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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自贸试验区通关便利化措施

2017-11-03杜玉琼李清鑫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9期
关键词:自贸区通关

杜玉琼 李清鑫

摘 要 简化通关程序、加快贸易要素的流动,一直是贸易便利化的核心内容。随着《贸易便利化协定》的生效,将对我国通关便利化环境作出挑战,国内自贸试验区作为改革试验田,应努力接轨国际高标准规则,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整体而言,中国的自贸区立法和便利化制度建设还有不小的提升空间,应当借鉴国际经验,与时俱进,不断丰富和总结中国贸易便利化的实践,改善中国涉外经济贸易的法治环境,建立科学完备的中国自贸区立法及便利化制度体系。

关键词 WTO 自贸区 通关 便利化

作者简介:杜玉琼,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学;李清鑫,四川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学。

中图分类号:F75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164

一、通关便利化概述

通关便利化是贸易便利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质上是贸易便利化内涵中最核心的概念之一。据统计,2013 年底达成的《贸易便利化协定》中,90% 的内容与通关问题直接相关。

所谓通关便利化,主要是指货物贸易中涉及的相关部门,例如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在针对货物通关的相关程序中,通过简化通关手续,缩短通关时间,降低贸易成本等方式以加快货物跨境流动的一系列措施。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一国口岸的通关时间长短,是衡量一国贸易便利化程度、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之一。世界海关组织每年都会发布《世界海关组织放行时间研究》,公布世界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口岸放行时间信息,世界银行每年的《营商环境报告》也有相关的数据信息。此领域也不乏学者研究,根据胡超对2006年-2012年中国-东盟自贸区8个国家特定农场品的贸易数据为对象进行的实验得出,进口通关时间每延长10%可导致自贸区内农产品贸易额下降5.68%。

由此可见,通关便利化制度的完善对一国国际贸易营商环境的提高、以及一国贸易便利化制度体系的建设起着至关重要、不可或缺的作用。

二、WTO《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有关规定

(一)TFA的具体内容

TFA共分为三部分、24条。按照学者的观点,可以将贸易便利化措施分为7类:海关手续与合作、透明度、费用及规费、现代海关技术、技术合作与能力建设、立法、第三方监督。 按照这个分类标准,在TFA第一部分中,第1至5条都是关于透明度的规定,包括信息的公布和交换、预裁定及其救济程序以及其他关于透明度的规定;第6条是关于规费和费用的规定;第7至12条是海关手续与合作的规定,包括经营者认定(AEO)和“单一窗口”。在TFA所规定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当中,第7条和第10条是与通关便利化最直接相关的条款。

(二)TFA对通关便利化建设带来的挑战

TFA的第二部分规定发展中国家成员可将协定条款的实施分为A、B、C三类条款,A类是协定生效后立即实施的条款,B类是可以经过一定过渡期再实施的条款,C类是需要一定时期,并且需要在接受援助且具备了实施能力后再实施的条款。我国在提交《贸易便利化协定》项下的A类措施通报时,将以下几条排除在了A类措施之外:(1) 第7条第6款:确定和公布平均放行时间;(2 )第10条第4款:单一窗口;(3)第10条第9款:货物暂准进口与入境及出境加工;(4)第12条:海关合作。即在TFA生效之后我国可以经过一定的过渡时期再实施以上条款的措施,但是这些措施的在国内全面的实施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在TFA生效之后的这段过渡期,就是调整国内营商环境、改革相关制度来适应这些措施的最终实施的宝贵阶段。自贸试验区作为我国制度改革的试验田和创新高地,自然是这些措施试验实施的最适宜的环境,当然不仅仅是这些非A类措施的实施,更包括TFA中规定了但是在国内尚不成熟的所有便利化措施。

三、我国自贸区通关便利化措施实践及完善

(一)我国自贸区通关便利化措施实践

自2013年我国设立了上海自贸试验区,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在通关便利化方面进行了一些创新实践。关于通关便利化的推进,各个自贸区都以上海自贸区的经验为蓝本,设计了结合本地区特点的便利化措施。

1.上海自贸试验区的通关便利化实践

上海自贸区规定针对境外入区的货物,可以先凭进口舱单进入自贸区,再办理报关手续。即可以先将货物运到工厂,开始进行存储、加工、生产,再分步办理报关手续。这极大地提高了通关效率,既有利于企业节省等待报关的时间,又节约了物流、仓储成本。据测算,在上海自贸区“先入区,后报关”新模式下,企业货物入区通关时间可缩短两至三天,物流成本平均减少10%。

2.天津自贸试验区的通关便利化实践

天津自贸试验区的做法与上海类似,企业进出境备案清单的随附单证,申报时可不提交,待海关需要时再提交;且区内企业可以使用经海关备案的车辆自行运输货物,凭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向海关申报优惠通关。利用这些便利化措施,企业可以大幅缩短通关时间,降低物流成本。

3.福建自贸试验区的通关便利化实践

福建自贸试验区主要针对对台业务的通关便利化措施进行创新,创设了两岸海运快件平台,简化两岸电商过境货物和个人自用物品的通关手续,实现两岸快运中心的无缝对接。福建自贸区还针对台湾地区特定货物创设了快速通关措施。

4.广东自贸试验区的通关便利化实践

广东自贸试验区发展功能定位为促进粤港澳贸易自由化,试行三地通关合作、相关检测业务互认和跨境电商业务互动发展,开始實施“一次认证、一次检测、三地通行”,适度放开港澳认证机构进入自贸试验区开展认证检测业务,加快推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配套平台建设,提高“单一窗口”与口岸“一站式”验放系统智能通关水平。打造前海蛇口片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经陆路口岸进出香港的物流直通通道,建设深港检验检疫合作示范区,支持创新前海湾保税港区货物国际中转配送监管模式。

(二)我国自贸区通关便利化措施完善建议

1.进一步推进“单一窗口”制度的完善

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是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遵循国际通行规则、降低企业成本费用、提高通关便利化的重要途径,TFA的第10条第4款对“单一窗口”制度进行了规定。“单一窗口”制度于2014年6月在上海自贸区正式上线,之后天津、福建、广东等自贸区的“单一窗口”系统也相继运行,总的来说自贸区“单一窗口”制度具备基本的架构和能力,但是与国际水平相比还有不小的距离,例如新加坡“单一窗口”系统在提交单证等数据后获得反馈时间可以达到10-15分钟,而我国自贸试验区目前还远远达不到该水平。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国际“单一窗口”实践经验,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首先,加强“单一窗口”的顶层设计,新加坡“单一窗口”从最初的Trade Net逐渐发展到现在的高效的系统,正是由于国家层面的推动,由国家部级单位对各个部门进行协调,最终建成了综合各部门管理事项的监管系统。所以我国自贸试验区“单一窗口”制度的发展也离不开国家及地方层面有效的领导机制,来打破现有的繁杂交叉的部门管理机制。

其次,要重视“单一窗口”系统的技术加强和建立合理有效的运行维护机制,各个监管部门之间信息是否能共享是统一监管的一个重点也是难点,如果有的部门信息确实不能共享,怎样通过技术来确保“单一窗口”制度的有效运行是可以进行思考完善的一个方面。“单一窗口”的运行维护机制也可以借鉴新加坡模式,与进出口监管有关基本服务由政府定价,维持运营成本略微盈利,允许运营单位接入信贷、保险等增值服务,并依托市场化方式实现自身利益。

2.完善货物进出口预裁定制度

TFA第3条规定了每一成员应以合理的方式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已提交包括所有必要信息的书面请求的申请人作出预裁定。裁定事项包括货物的税则归类、货物的原产地等。总体而言,我国海关从2001年至今发布了约8条与行政裁定有关的法律规章,但是通过公开渠道可以查询获得的有关预裁定的实例仅有4条;有关原产地确定、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制度,从官方网站搜索获得的信息看,仅有部分地方海关零星实施,实际案例几乎没有。 可以说,TFA中规定的预裁定制度,我国海关制定了部分相关的法律规章,但是并未完全达到TFA中规定的要求,且已经制定的法律规章本身不尽完善、未充分实施。笔者认为,可以参考美国的行政预裁定机制,在自贸区内首先试点,通过网络平台向区内所有企业提供预裁定服务,对海关已经做出的裁定,在该平台上定期汇总公布。根据自贸区“先行先试”的效果,为TFA之后能在全国范围内顺利实施提供经验。

3.利用《贸易便利化协定》推进我国海关国际合作

TFA第12条是对海关合作事项的规定,该条项下有12个条款。TFA第12条也是我国纳入非A类措施的条款,侧面说明我国目前在海关合作这一事项上尚有不足。笔者认为加强海关合作不仅是《协定》中规定的一项义务,更是我国参与国际事务,加强贸易便利化应当坚持的原则。

首先,可以以自贸试验区为试点,推进加强自贸区海关与其他国家海关口岸的双边交流与合作,在法律制度、通关经验、监管互认等领域增加行政合作,互相交流学习。

其次,可以推动自贸区海关的多边与区域的交流合作,例如积极参加相关会议与论坛,加强海关多边事务的合作,进而为TFA第12条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利用TFA搭建的合作平台,把握我国海关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海关的合作与交流的机遇,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开拓新的海关合作事项、提高贸易便利化程度。

四、结语

通关便利化措施作为国际贸易便利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贸易便利化协定》中占据了大量的篇幅,随着《协定》的生效,将对我国通关便利化环境作出挑战。目前国内已在自贸区内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的通关便利化措施,但是,通关效率和手续、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远未达国际发达水平。未来,我国在自贸区通关便利化建设的基础上,应当借鉴国际经验、遵循国际规则,以《协定》等国际文件为准,进一步丰富和总结自贸区现有经验,推进区内通关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建设,建立科学完备的中国自贸区立法和便利化制度,充分发挥自贸区先行先试的作用。

注释:

曾文革、江莉. 《贸易便利化协定》视域下我国海关贸易便利化制度的完善.海关与经贸研究.2016,37(1).1-9.

胡超.中国-东盟自贸区进口通关时间的贸易效应及比较研究——基于不同时间密集型农产品的实证.国际贸易问题.2014(8).58-67.

葛顺奇、沈玉昊.贸易便利化措施比较及中国自贸区的实践.国际经济合作.2017(4).4-9.

数据来源:http://finance.huanqiu.com/data/2013-10/4430436.html.2017年8月13日访问.

高运胜.我国自貿试验区贸易便利化措施比较与创新发展探析.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7(1).39-44.

殷飞、冯贇.新加坡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制度经验及启示.中国经贸导刊.2015(18).27-29.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2016).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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