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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跨境代购法律问题研究

2017-11-03王小春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9期
关键词:法律问题监管

摘 要 近年来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催生了网络跨境代购这一现象。然而,随着网络跨境代购的一些法律问题暴露出来,应当理性认识跨境代购。本文根据实践中跨境代购的现状,结合相关理论,对跨境代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对相应的问题提出法律建议,对跨境代购的良性发展以及营造公平有序的经济环境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跨境代购 法律问题 监管

基金项目:吉首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资助,项目编号:JGY201740,主持人:王小春。

作者简介:王小春,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162

一、网络跨境代购的概念及发展现状

(一)网络跨境代购的概念

代购,就是委托他人代为购买物品。网络跨境代购则是国内消费者将自己需求的境外产品信息告知代购商,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或私人微信等网络方式线上付款,身处海外的代购商再通过各种渠道购买消费者指定的商品,最后通过邮寄或者代购直接带回国的方式送到消费者手里,这一购买行为实际上和消费者直接在境外购买商品的行为是一致的。代购商通常是有償代购,消费者除了要支付商品本身的费用外还需要支付一定的代购费用,但仍然比在国内购买划算或方便,因此催生了巨大的代购市场。

(二)网络跨境代购的发展现状

当下国内商品屡屡被曝光质量不合格,因此更多消费者将目光投向海外品牌,因为他们认为海外国家例如美国、澳大利亚等地有着良好的质量监管体系,他们的商品更有质量安全保障。另外,某些国际品牌虽然在国内也设有专柜,但是价格较高、种类不够丰富,由于代购在原产地购买以及逃避关税的原因,海外代购的价格和种类较之国内也占有优势。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统计,2013 年中国跨境代购市场交易规模达767 亿元,近几年,中国跨境代购的交易数额每年均以 80%的速度高速增长,预计到 2018 年中国跨境网购人数将达到 3560万人,消费规模将达到1万亿元,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拥有巨大的跨境代购市场需求。

据统计,跨境代购的商品主要是女性化妆品、母婴用品、国际奢侈品等一些在国内难以买到的商品,网络跨境代购对于促进全球商品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满足国内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多样化以及带给国内企业积极的市场竞争环境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在跨境代购繁荣发展的同时却出现了一些目前法律解决不了或者不能妥善解决的问题,给我国市场带来了巨大冲击,缺乏监管和规范的跨境代购正逐渐引起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目前我国还没有发布针对跨境代购的专门的法律法规,因此在跨境代购中遇到法律问题一般援引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来进行调整。

所以网络跨境代购迫切地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一方面,可以为代购市场提供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消费者提供一个良好的购物环境。

二、网络跨境代购存在的问题

(一)代购商违约问题

当下的市场环境催生了跨境代购,但由于法律不健全以及监管缺位导致跨境代购乱象重重,主要表现在虚假宣传和销售假货的问题上。有许多代购商收着正品的钱却将假货卖给消费者,此前媒体曾曝光福建莆田有着大批制假售假的商家,他们甚至已经形成了全球性的制假售假产业链,将假货或高仿货运往国外,再由代购商以假乱真销售给消费者,这有违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遵守商业道德的原则。消费者与代购商的沟通主要是通过网络,仅凭代购商提供的商品图文信息来了解商品属性,无法真实地感受到商品的好坏优劣,有时甚至只能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凭运气看是否能买到正品。消费者与代购商信息交换的不对等就为他们提供了以假乱真的可趁之机,从而获得巨大利润。其次,代购商还可能会在收到货款后不履行合同,即不交付货物。代购商与消费者存在着巨大的空间差距,并且网络的虚拟性更加使得两者之间的关系变得脆弱不堪,按照交易惯例,消费者付款后代购商才去购买商品,而一旦代购商不履行合同,切断了网络联系,则消费者欲诉无门。

(二)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跨境代购的法律关系,一般涉及三个主体: 实际购买人,名义购买人和商品出卖人。最易发生法律纠纷的就是消费者与代购商之间的合同关系。按照前文所述代购流程分析,跨境代购中代购商与消费者的关系是委托合同,且符合间接代理的法律特征。即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授权或指示完成合同规定事物,代购商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购买商品这一法律行为,合同的具体委托内容就是指定购买的商品。所以在一般情况下,跨境代购中主要是消费者面临着商品售后问题的一些法律风险。跨境代购具有收货周期长、销售者与消费者距离远、产品来自国外等特点,这种特殊的交易形式,是一旦发生售后问题,例如商品瑕疵,再如国际快递过程中发生的碰撞损毁等情况,消费者与销售者信息不对称导致售后服务缺失,比如消费者只是从代购商手中获得商品,却对商品出卖人的名字、地点、商品情况等并不掌握,遇到这类问题基本很难维权,退换货成本高昂,救济渠道不畅,销售者与代购者互相推脱责任,消费者找不到合适的诉讼主体,很难追究产品责任。跨境代购的产品也很难保证是通过正规渠道进入国内,没有正规的购货凭证和信息,一旦发生产品质量问题要召回或维权时就不能获得与正规渠道消费者同等的法律保护。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三)税收流失严重

代购作为一种经济活动,不可避免的是一种应税行为,其所涉及的税种主要有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但正是由于代购商千方百计逃避税收,才得以在价格上取得优势,产生巨大的市场和利润。主要表现为代购商将商品以“物品”的方式进入我国境内,即过私人包裹邮递和个人随身携带入境,不向海关申报纳税,侵蚀了我国关税税收。例如此前的“空姐代购案”,某空姐利用工作多次往返中韩之便从事代购,经常从韩国购买化妆品进入中国却未向海关申报纳税,逃税达113万余元。2014年3月31日,北京市高院对该空姐走私普通货物上诉案作出终审裁定,法院审理认为,该空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因为我国海关对进境物品与货物的征税制度是有区别的,物品是指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带入境内的,具有“非贸易性”的特征,而货品则以出售或出租为目的带入,具有商业盈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用品,总值在5000 元人民币以内( 含 5000 元) 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所以代购商常常规避了限额内的商品关税,利用多次进出境携带货物的方法逃税、走私。也有部分代购商,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海关不会人人都查,从而过关。但是一旦被海关查出问题,代购商则是将自己的利益放在首位,而要求消费者自己承担查处风险。自海关新政颁布以来,对于跨境代购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是该内容并没有对“合理、自用”作出统一的规范标准,并且政府的监管也存在漏洞,代购商则利用这一漏洞继续偷税、漏税,走私的情况时有出现。由于我国跨境代购市场规模的进一步扩大,税收流失的问题不容小觑。

三、解决途径

(一)加强监管,完善网络跨境代购市场准入机制

要从根本上整治代购乱象,还得从源头上确保代购商品渠道的合法性。但是如果没有严厉的监管制度,利益最大化的驱使最终还是会让代购商走上违背商业道德的道路。因此,笔者认为,亟需建立法律意义上的完善的市场准入机制,将代购行业纳入工商管理体系,对跨境代购严把过关口,让跨境代购市场在法治的监督下运行。这一机制包括建立对代购商主体资格的确立、审核和确认的法律制度,通过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和登记程序予以执行。首先,代购商到工商管理部门自主申请成立个体或企业经营户,只有通过了工商部门的资格审查和登记后才能成为合法的代购主体,才能依法进行代购活动,其次,相关部门要对代购商的代购商品范畴进行核准,代购商只能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代购活动。此外,政府部门还要审查代购商的信用狀况、进货来源、物流信息和代购商品类型等,以便工商部门掌握其基本情况。

建立市场准入机制的目的是约束代购商行为,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增加代购商的违约成本,一旦发生违约情形,消费者能迅速找到代购商的各种信息,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不是仅靠代购商的自觉和道德约束,也便于追究责任,保证外界对代购活动的社会监督。为海外代购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净化海外代购的环境。

(二)拓宽消费者权利救济途径

一般境外商品进入国内都有正规渠道,比如在国内设立经销商、专柜等,但就网络跨境代购来说,属于非正规渠道购买。因此消费者很难享受到正常的售后服务,消费者个体的维权力量也比较薄弱。2014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协会有代表不特定的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为消费者维权起到了一定帮助作用。但是由于跨境代购存在涉及不同国家法律规定的特殊性,在沟通和交流上都又增加了个体消费者维权的难度。因此我国的消费者协会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可以尝试与其他国家的相关机构建立国际间的行业组织合作,比如与境外的消费者保护组织,境外的互联网协会等类似机构,达成行业性的协议书或者备忘录,另外,通过设立专项的监督举报机制,由消费者协会促成建立一套网络交易信息系统,将所有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对消费者公开,只需搜索经营者姓名或行业关键词,就能查询到该商户涉及的消费者纠纷情况,尤其是所售商品情况,以供其他消费者参考。同时,消费者协会可以据此生成报告,提供给经营者所在地的工商机关,督促履行职能、依法予以查处。建立严厉的侵权责任追究制度,从而解决消费者的维权困难问题。

(三)完善税收法律法规

正是跨境代购问题频发,为规范网络跨境代购这一产业发展政府机关也为此做了很多努力,积极地开展了一系列的行动,海关总署先后颁布了(2010)第43号、54号公告及(2012)15号公告,其中对个人进境所携物品的限额进行了明确规定,意在通过行邮税的调节作用,加强对网络跨境代购的行为进行监管。但是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来看,仍然没有构建起完整的网络跨境代购法律体系,遇到问题时只能参照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的相关税收法律,然而跨境代购的特殊性质必然要求其税收征管方面与一般的网络购物有显著的区别,因此急需完善税收法规,避免税款流失,同时也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

要完善对跨境代购的税收征管机制,明确代购商品的品目、税率、征税范围。将各项条款细化或出台解释规定,例如,海关部门对“合理、自用” 的含义应当做出明确的解释,对于多次出入境的人员要严格管控,做好商品和自用物品的严格区分。例如亲戚朋友出国旅游在规定限额内顺便无偿帮忙购买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属于合理自用的情形。如果代购者从事海外代购是为了从中收取手续费,并依此为营业范围,则可以将海外代购的商品认定为货物。应由海关明确代购者或消费者履行纳税申报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关税。这样既满足了正常的消费需求,也是对消费者的保护。

四、结语

尽管网络跨境代购的负面消息层出不穷, 但在这个全球化、信息化的网络环境下,跨境代购的发展是一种时代的必然趋势,也是消费者的需求,我们应积极对待网络跨境代购这一新兴行业,在发展的道路也难免会有困难和阻碍, 我们应用培养的眼光来看待,用法治的精神来完善。

参考文献:

[1]昊伟,等.网络海外代购对我国的影响和对策.北方经贸.2012( 2).

[2]冯珊,等.海外化妆品代购中的法律问题分析.法制与经济.2014,9( 393).

[3]程楚.论网络海外代购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重庆科技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5( 2) .

[4]张君.职业私人海外代购的法律属性及其立法规制.法制与经济.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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