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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件看当前村干部职务犯罪多发的原因及对策

2017-11-03李少军周鸿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9期
关键词:村干部犯罪

李少军 周鸿

摘 要 近年来,村干部职务犯罪多发,既有其本身素质不高,也有制度存在漏洞、监督缺位的问题。本文认为要从规范财务制度、加强法制教育、加强监督以及加大犯罪打击力度等方面入手,遏制村干部犯罪。

關键词 村干部 犯罪 多发 原因

作者简介:李少军,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鸿,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预防局局长。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153

一、案例

莫某某系某村农民、该村支书莫某的儿子。2013年3月,该村作为贫困村,向县扶贫办争取到了核桃种植“到户增收”扶贫项目,该村 172户贫困户,给每户补助4000元,计68.8万元扶贫款,直接支付到农户“一卡通”上,用于建核桃基地和配套工程。

时任村支书的莫某与村组干部商议,待项目款到位后,将这172名农户的“一卡通”全部收上来交给村支书莫某,只给每个贫困户500元,余下的每户3100元钱取出来由村里统一负责该项目实施。

2014年12月2日,项目款拨付到位后,村组干部向莫某索要农户的“一卡通”,莫某拒绝交出,后安排其子莫某某将其中169位农户每户3100元补助款共计523900元陆续从信用社取出,部分存于莫某某名下农信社账户中,在莫某授意下支出102637元用于支付村外欠账,下余421263元分别存于莫某某名下工行账户10万元,存于莫某某母亲名下建行账户14万元,存于莫某某妹妹名下工行账户18万元,相关银行卡均由莫某某保管。其后莫某父子商议,从挪用的项目款421263元中支取202736.23元用于个人治病及家庭挥霍。2014年4月,莫某因病去世,相关部门多次要求将扶贫款上交,莫某某一直拒绝将这些项目款向相关部门移交。

2015年12月,县纪委向我院移交该案线索,我院初查后认为,莫某某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其明知是公款,而和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父亲相互勾结将公款用于个人消费,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共犯,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莫某某刑事责任。2016年2月19日,我院对莫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犯罪立案侦查,3月8日将追回的案款42万元退回村组,9月30日,卢氏县法院依法判处莫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

二、当前村干部职务犯罪多发的原因

当前村干部职务犯罪并非上述一例,通过对上述案件发案原因的剖析,结合近年来我院查办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发现村干部职务犯罪之所以多发,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村干部普遍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

基层农村干部素质普遍不高,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意识淡薄,不少村干部认为扶贫款是国家的钱,自己拿点用点没啥,对自己的行为没有清醒认识,对挪用公款犯罪及相关法律知识更是一无所知。这一点在上述莫某某挪用扶贫款案件中就充分体现出来,一是对于扶贫款的用途,村干部集体商量进行截留,二是村支书莫某和其儿子莫某某在组织多次找其谈话的情况下公然拒绝交出扶贫款,用于个人消费,充分体现了村组干部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挪用扶贫款的严重性。

(二)扶贫项目和扶贫款发放不透明,缺乏必要监督

此案反映出当前农村脱贫攻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扶贫款发放不透明,缺乏必要的监督。一是村务不公开,扶贫项目和扶贫款的数额只有村干部知道,群众不知道,无法给予监督,给村干部贪污、挪用扶贫款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有关部门对扶贫项目的实施缺乏有效的监督。扶贫项目和扶贫款下发后,是否及时足额发放、是否合理使用乡镇政府等上级部门缺乏对其进行跟踪监督,在村一级的监督机构,如纪检部门缺乏对村干部监督的勇气和胆识,不敢大胆进行有效的监督,导致扶贫项目和扶贫款没有按照规定进行使用。在上述莫某某挪用公款一案中,关于核桃到户增收项目以及拨付的扶贫款有多少,贫困户一概不知,无从对村干部进行监督;上级部门只关心扶贫项目和扶贫款拨付到村里,而没有对项目是否实施进行检查,如果检查肯定会发现问题,也就不会出现莫某父子二人一手遮天,明目张胆地截留挪用扶贫款的问题。

(三)农村财务管理制度混乱,给村干部犯罪提供了土壤

虽然现在实行“村账乡管”,要求村里的所有收入和开支由乡财政所设立的专用户头管理,但有些村并没有严格照此执行。一是私设小金库不到乡财政报账。一些村支书为了达到侵吞、挪用扶贫款的目的,私设小金库,开支收入不到乡财政报账。为了方便实施犯罪,有的村支书将会计、出纳的岗位都换成自己人,或是互相之间有血亲、姻亲等关系;有些村支书、村主任干脆自己兼任出纳,一手收钱、一手花钱,自批自支,花多少钱、什么去向都是一个人说了算。二是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报账。有些村甚至几年都不将已经完成的项目工程到乡财政进行报账,给村干部犯罪提供了土壤。

(四)对村干部犯罪打击力度不够,缺乏足够的震慑

对扶贫领域的贪贿案件目前基本上做到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但查处的案件数和实际发生的案件相比,查处的还是少数,这客观上助长了村干部犯罪的侥幸心理。由于扶贫项目和扶贫资金的不公开,导致群众监督的缺失,许多扶贫领域的贪贿案件没有被发现,没有被查处;查处贪贿案件多,查处渎职案件少,不利于审批、验收部门加强监管;对虚报冒领扶贫资金用于集体,只作违纪等较轻处理,不能起到震慑作用。

三、对策建议

(一)严格规范农村基层财务制度

设立扶贫款专款帐户,堵住农村财务管理制度漏洞,使其与村里其它帐户区别开来,确保专款专用,村基层组织对扶贫款要及时纳入帐务,统一管理,合理使用,将“村财乡管”制度落到实处,乡财政要加强监管,对私设小金库、不及时报账的村委会要采取措施,对不听劝阻的,要及时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对扶贫款管理使用情况要监督到位

村干部要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要经过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充分发挥村民的监督作用,增強基层工作的透明度,让群众有知情权和发言权,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在做出重大决定前,都要广泛征求村民意见,接受村民监督。上级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扶贫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实资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强化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发现村干部有违法违纪的倾向,及时进行诫免谈话,进行提醒和批评。要注意发现诱发犯罪的制度管理、外部监督、思想教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堵塞漏洞。

(三)加强对村干部法制教育,增强法制意识

要以多种形式、多种手段将法制教育延伸至村、村民组、村民,从源头上遏制农村基层职务犯罪的高发态势。要加大对农村基层干部法律知识的普及,明确什么样的行为是触犯法律的,是坚决不能做的,使其在处理事务前,能够三思而后行,各司法部门、执法部门应承担起法律服务责任,主动深入村民事务中,从上到下建立起法律宣传联动机制,将对村干部的法制教育做到实处,做出效果,从源头上杜绝农村干部职务犯罪。

(四)严肃查处村干部犯罪案件,震慑犯罪

检察机关要严查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形成“不敢腐”的高压态势,确保扶贫资金安全。在查办案件中,要坚持贪贿案件和渎职案件一起查的原则,既重视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案件,也要重视查办渎职案件;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的方针,更加注重查办发生在扶贫领域的小官巨贪和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要紧盯重点领域、重点环节严肃查办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形成高压态势,形成“不敢腐”的局面。要严查发生在中央提出的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五个一批”工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围绕“发展特色产业脱贫一批”,严肃查办在发展特色产业项目中申报、发放、实施等环节发生的虚报冒领、吃拿卡要、挪用特色产业项目款等职务犯罪;围绕“异地搬迁脱贫一批”,严肃查办在搬迁申报、搬迁资金发放、安置区建设、搬迁群众就业等环节发生的虚报冒领、挪用搬迁资金等贪贿案件以及在安置区建设中的渎职案件;围绕“生态补偿脱贫一批”,严肃查办在退耕还林还草、南水北调水源地保护、防护林建设等重点生态工程中发生的虚报冒领、贿赂、挪用、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围绕“发展教育脱贫一批”,严肃查办在改善山区教学条件过程中的贪污、挪用、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围绕“社会保障兜底一批”,严肃查办发生在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领域的虚报冒领、挪用、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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