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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实习生人身伤害赔偿研究

2017-11-03李鸿雁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9期
关键词:赔偿实习生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传统的师徒制授业模式在很大程度上被全日制科班取代,学校与社会,学生能力与企业需求脱钩。实习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措施,近年来备受青睐,已经形成一种制度。然而,与之相伴随的却是实习制度的不健全。实习生人身损害赔偿事件近几年屡现报端,高校学子是国家的未来,高校实习生面临的困境值得我们每个人关注。然而,现实中对解决实习生人身伤害尚有许多困难,本文从案例出发,在分析实践中实习生权益保护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希望能对实习生权益保护制度提供一份思路。

关键词 实习生 人身伤害 赔偿

作者简介:李鸿雁,黑龙江东霖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研究方向:法律实务。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152

一、高校实习生人身伤害现状

(一)高校实习生人身伤害案例

案例一:毕业生小张,在学校的组织安排下到当地汽修厂实习。实习过程中,该厂工人赵某不慎将其撞上,被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小张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寻求帮助,却被劳动仲裁委以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不为劳动仲裁委立案管辖为由拒之门外。小张于是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小张与汽修厂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事故责任不属于工伤事故责任。应认定为一般民事侵权,汽修厂为本次事故责任人。

汽修厂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二:学生李某在学校的组织下,被派遣到某机械厂实习。2010年,李某在实习过程中不慎受伤,被行政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在劳动仲裁部门裁决下,认定由该机械厂依法承担责任。机械厂认为,应与学校共同承担工伤保险待遇,遂不服诉至法院。机械厂在诉讼中以曾与学校签订过实习生责任事故,由双方共同承担的实习协议为由,主张与学校共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学校辩称机械厂通过欺骗手段签订了实习协议,应属无效。且事故的发生,过错不在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实习协议被法院认定为合法有效。学校不服上诉,最终上诉被驳回。

(二)高校实习生人身伤害赔偿困境

上述两个案例案情基本一致,可是判决却有很大不同,这严重损害了我国法律的尊严,从中也可见到实践中实习生人身伤害赔偿的困境。上述判决的公平性与本文关系不大,由于篇幅所限,暂且不谈。这些能成功地寻求司法救济的在校大学生是幸运的,我国实习生遭遇的工伤事故中,能得到有效救济只占极少的比例。其实,实习生因实习工作遭受伤害大多选择私了或自己承受,只有在后果严重的情况下才会状告学校和实习单位。实践中,学生处于极度弱势的地位,学生惧怕状告学校后,不能顺利毕业。即便在拿到毕业证后发生的事故中,实习生也没有应付法律诉讼,所需要的大量时间以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经验与能力。

二、实习生工伤事故处理困境的原因分析

作者深入分析实习生工伤事故处理困境,发现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立法缺失

立法方面的不足,是造成实习生工伤事故维权困境的根本原因。翻遍我国法律,很难见到详细实用的涉及实习生权益保障的法律,《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也由于实习生的身份问题不宜适用;《民法通则》多是原则性的规定,对实习生工伤事故这种复杂的案件意义不大;《侵权责任法》中的条款也未体现出对实习生这一特殊群体的特殊保护;其他法律中,虽然也有一些看似适用的规定,但都存在条文少、规范粗、适用窄等弊端。

(二)法律适用难

首先,司法实践中,实习生工伤事故在法律适用上的困难是普遍存在的,对实习生工伤事故维权有着极大的阻碍。通过工伤途径保护实习生,能使其得到最好的保护,但现今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将实习生明确纳入调整范围,只是个别地方立法部门通过细则做出过一些规定,适用空间有限,实施难度大。其次,适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需要满足学生的人身伤害是在实习工作的时间、场所之外所受这个条件,而且学生具有证明校方存在过错的证明责任。再次,《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中,很少有可直接适用的条款,而且相關条文笼统、模糊,实践操作殊为不易。学校和老师难以对实习学生实施有效监管,因此,实习单位往往负责承担主要责任。然而,多数情况下,对于事故的发生,实习生自身也有过错,甚至有时实习生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所在,这样的情况下,让实习单位来负责,又有些不近人情。即便是判决下来了,对判决不服的责任人也会各种拖延,不利于对实习生的保护。

(三)实习制度不健全

实习制度能形成一种制度,可见,社会对此还是认可的。可是,相应的制度却并不完善,实习中三方的关系,各自应肩负的责任没有明确的界定。这些问题处理不好都将给实习活动留下隐患。

现实也证明了这一点,学校安排学生实习大多停留在表面层次,没有过多考虑学生技能学习需求,也没有制定对实习单位的选择标准。有些院校以“合作”培养学生为名,干着“合作”压榨学生利益之实。即使是正规的实习活动中,很多学校实习学生也未尽到监督、教育、保护的义务,缺乏相关教育。有些单位接收实习生只是为了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将实习生当成廉价劳动力,遇到事故后千方百计推脱责任。

三、解决实习生人身伤害赔偿困境的对策

(一)学校积极建立实习管理制度

学校应肩负起教书育人,为社会、为国家培养人才的使命。积极为实习生建立实习管理制度,做好实习生实习指导、规范实习活动,认清实习单位、维护实习生权益。让学生清醒的认识到即将面临的现实状况。以讲座、演讲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法律教育,提高学生安全工作意识、依法维权意识与工作安全能力、依法维权能力。此外,加强与实习生沟通与学生对学校的信赖。及时获知实习生的实习情况,在学生与实习单位发生的纠纷不严重的情况下,积极出面调解,化解矛盾。

总之,学校做好实习生的前期教育、中期沟通、后期帮扶工作,科学制定实习计划,在合作实习单位上,把好诚信关;让学生對学校产生家庭的温暖,把好沟通关;积极维护实习生合法权益,把好帮扶关。

(二)实习单位提高使命感和大局观

一个企业要发展,离不开人才,而现在企业对人才的争抢也是非常激烈的。在实习生实习过程中,企业可以近水楼台先得月,通过感情培养,和一些潜力大、能力强的人才培养深厚感情,使企业获得持久生命力。此外,实习生工资待遇要求不高,大大降低了企业的成本。而且,通过实习生,企业还可以树立担当形象,培养感情,在人才竞争中获得隐性优势,将具有热爱工作、有责任心的优秀人才吸纳到企业中。用人单位应结合单位情况,改善给实习生实习条件,对前来实习的学生进行严格的安全培训制度。安排专人以定期和不定期结合的方式,对实习单位安全制度进行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三)实习生提高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

实习中的意外有很多时候是因实习生的过错引起的,因此,作为实习生,要自觉学习操作规范和安全须知,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减少安全风险。同时,还要加强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自己维权能力,做到未雨绸缪,当工伤事故发生时,及时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实习生严格按照单位要求操作,虚心学习,认清自己学徒的身份,注意自己的行为举止,不要不懂装懂,随意处理问题。遇事及时联系学校和司法、劳动监督部门,通过协商、申诉、诉讼等途径依法维权。

(四)完善劳动立法,明确实习生劳动者身份

在身份上,实习生与正式员工比,区别在于还没有毕业,未与实习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也是排斥实习生劳动者身份者的最大理由。但笔者认为,劳动者最本质的意义在于劳动性,在这一角度上,实习生应当属于劳动者。劳动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的尊严不容亵渎。而从《宪法》中“鼓励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教育”这一规定来看,国家不仅没有限制劳动者拥有学生身份,还非常鼓励劳动者参与学习,其中就包括在职教育学习模式。显然,在职教育的学生既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也是学校的学生。

(五)政府积极引导,提供政策支持

国家的希望在于人才,我国当前对于人才的需求是很强烈的。国家领导人高瞻远瞩的实施了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而人才不是天生的,需要培育与呵护,学生实习不仅仅是个人、企业、学校的事情,还关系到我国和平崛起的目标能否实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的学生,应积极引导、监督,并提供政策支持。同时,应将对实习生的制度建设和实践情况纳入考核体系,培养政府人员对大学生实习的重视力度。政府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使不规范的实习现象大大减少。对把实习生变相视为廉价劳动力的行为坚决查处。此外,在增强监督力度的同时,应考虑利用财政的合理利用,改变以往的直接将政策扶持给付实习企业的做法,建立更加合理的实习财政扶持政策。并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执行,避免有些企业“钻空子”。

参考文献:

[1]彭秀英.在校实习生人身意外伤害的法律救济.西南政法大学.2013.

[2]王宇峰.实习学生人身伤害赔偿案例分析.黑龙江大学.2013.

[3]仕梦清.实习生工伤保障法律制度研究.云南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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