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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央苏区政府移植苏俄(联)宪法的表现和成因

2017-11-03张宇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9期
关键词:中央苏区宪法

摘 要 中央苏区是中国共产党最早的局部执政地区。中央苏区政府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形成了土地革命时期的无产阶级革命法律体系。宪法的法律层级是最高的。中央苏区宪法在中央苏区无产阶级革命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层级,是最为重要的。对于法学和马克思主义的研究而言,中央苏区法律体系的研究都是颇为重要并具有法律历史意义的,而中央苏区宪法是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范围内的根本法,更应是研究的重点。本文是以法律移植的视角来研究中央苏区宪法的,将从中央苏区政府移植苏俄(联)宪法的表现和成因两个方面加以分析论述。

关键词 中央苏区 法律移植 宪法

作者简介:张宇,陕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131

一、中央苏区政府移植苏俄(联)宪法的表现

法律移植是系统工程而并非一般指代名词。“移植”用在法学领域是对法的发展的某种现象的描述,或者说是某种形象的比喻。在漫长的人类法律历史长河之中,法律移植的现象不胜枚举,这也是我们观察分析一定社会法律发展的一种角度。法律移植强调的是一种现象和过程。法律移植并非都是成功的,而是否成功,则是法律移植的效果问题。法律移植的表现:有着法律思想联系的国家(或地区)之间,主动或被动、单向或双向、部分或全部的借鉴吸收既有法律,从而在法律上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中央苏区与苏俄(联)的宪法是非常相似的,有着法律移植的外在表现。

在描述中央苏区与苏俄(联)的宪法的相似处之前,需要说明的是中央蘇区与苏俄(联)在法律思想上的联系。法律思想上的联系就是作为思想主体的人的联系。在马恩思想的指导之下,俄国取得了无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世界上首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这对于世界其他国家无产阶级革命具有极其强烈的影响和示范作用。同时,马恩法律思想在苏俄(联)得到了实践发展和丰富。苏俄(联)时期,法 概念的形成经过了一个漫长的过程。“物质基础——阶级意志——国家意志——法”这个马恩法律思想的核心概念也构成了苏俄(联)社会主义法律思想的核心。苏俄(联)法律体系建设经验丰富,形成了较为丰富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知识,具有比较全面的法典,如宪法、刑法、民法和诉讼法等等,这为土地革命条件下的中央苏区政府法制建设提供了参照。土地革命时期,中央苏区政府负责法律工作的中共领导人多留学苏俄(联)。梁柏台、何叔衡、董必武、任弼时、王稼祥等中国共产党人留学苏俄(联),了解、接受和学习了苏俄(联)的社会主义法律思想,同时也熟悉了苏俄(联)的法律制度和法典,这使中央苏区与苏俄(联)产生了法律思想上的联系。

下面对中央苏区与苏俄(联)的宪法的相似处作以对比分析:

1918年《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 规定:“苏俄共和国,为一切劳动者的社会主义的团体。一切权力,属于代表全部劳动人民的城乡的苏维埃。” 中国工农兵会议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其中规定:“苏维埃国家根本法最大原则之一,就是实现代表广大民众正真的民权主义(德谟克拉西)”;“苏维埃国家根本法最大原则之二,在于真正实现劳动群众自己的政权,使政治的权力握在最大多数工农群众自己手里” 。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其中规定:“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根本法(宪法)底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达到它在全中国的胜利。……”;“二、中国苏维埃所建立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 中央苏区与苏俄(联)的立宪目的都是为了维护无产阶级和贫苦农民通过阶级革命所建立的政权。根据1918年《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的规定:全俄苏维埃大会,为苏俄共和国最高权所在的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是苏俄共和国最高的立法行政管辖机关。根据1924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的规定:全俄联盟苏维埃大会,是苏俄联盟的最高机关。在各议会闭会期间,由全俄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职务。全俄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法典命令议决案等。根据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和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名称为全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的大会(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和全国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下的人民委员会。1918年《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最高权力机关的职权,其中包括批准及改订宪法和民事刑事诉讼的立法。1931年和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下组织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发布一切法令和议决案。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规定:“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听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报告并讨论之,制定和修改宪法及其他法律,决定全国的大政方针,改选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会得颁布各种法律和法令,并施行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全境。” 中央苏区与苏俄(联)宪法对于国家政权性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立法机关)的名称和体系及其职权设置等规定是非常相似的,双方宪法的本质是相同的。

二、中央苏区政府移植苏俄(联)宪法的内在原因

第一,中苏具有相同阶级(无产阶级和贫苦农民)的法权 要求,这是中央苏区政府移植苏俄(联)宪法的内在的根本原因。法权本质上是体现在法中的社会整体权利,是特定时期和范围内的经济、文化和政治等社会因素作用下所产生的法与权的关系;体现在法律体系中的法权则是立法者对社会整体权利的主观把握或认定,通过对权利的确认、分配和规范而具体表现出来,是体现法权本质的外在形式。不同的历史时期或相同历史时期不同的阶级,法权的构成(由法所确定和维护的权利的构成)是不同的。法权的构成总是来回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在阶级社会中,法权要求是不同阶级以法律的形式来表达自身对于权利的要求。无产阶级和贫农的法权要求就是以法确定和维护自身的权利。总体上来看,这种法权要求是建立代表无产阶级和贫农意志的法律体系。endprint

中苏无产阶级和贫苦农民的法权要求是一致的。中苏无产阶级和贫苦农民的法权要求是在社会形态更替 的历史过程中产生的,是由其所处社会的物质基础和生产条件所决定的。中苏无产阶级和贫苦农民身处封建社会解体与形成新的社会形态之间的过渡阶段。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俄国经历产业革命后的工业发展与残余的农奴制相交织,中国则仍处于农业社会,中俄两国社会的主体仍以农民为主。在此历史时期和物质基础之上,无产阶级和贫苦农民内在的法权要求是需要一种法对于其整体利益的维护。但这样的法不会自己出现,所以无产阶级和贫苦农民内在的法权要求犹如一种蓄势待发的力量,在反映该群体法权要求的法律意识形态出现以前,这种力量未被激发。无产阶级和贫苦农民内在的法权要求是代表其意志的法律体系得以建立的根源,也是中央苏区政府移植苏俄(联)宪法的根本原因。

第二,马恩“法权”思想 的指引。相同的法律意识形态是中央苏区政府移植苏俄(联)宪法的思想条件。中国早期无产阶级革命者深受俄国十月革命的影响,通过苏俄(联)这个窗口认知并接受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思想,同时,也认知和接受了广义上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马恩“法权”思想的形成源自对于无产阶级和贫苦农民内在的法权要求的认知和把握,进行了理论抽象,上升为一种区别于“资产阶级法权”的“法权”思想,进而也“唤醒”了无产阶级和贫苦农民内在的法权要求。马克思指出,“无产阶级的第一批政党组织,以及他们的理论代表都是完全站在法学的‘权利基础之上的”。 马恩“法权”思想的核心是代表无产阶级意志的法所确定和维护的权利。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了“物质基础——阶级意志——国家意志——法”层层决定法本质的学说。马克思指出了法的统治阶级意志性,馬克思认为在阶级社会,“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 国家意志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法是“由社会上一部分人积极地按自己的意志规定下来并由另一部分人消极地接受下来的秩序。” 也就是说,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恩格斯在《法学家的社会主义》中指出:“每个正在进行斗争的阶级都必须在纲领中用法权要求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要求。” 那么,无产阶级及其政党“不提出这样的要求是不可能的” 。无产阶级所提出是这种要求是代表其共同利益的法权要求,并“由这一阶级夺取政权,并用法律的形式赋予这些要求以普遍的效力。” 来实现。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性和阶级斗争性的观点,与共产党人基于中国革命实际经验而对法律的理解相吻合。中央苏区政府移植苏俄(联)宪法是建立在其共同对马恩“法权”思想的认同的基础之上的。

三、中央苏区政府移植苏俄(联)宪法的外在影响因素

法律移植受到诸多外在因素影响,但就中国土地革命的历史阶段而言,也就是政治外在因素对中央苏区政府移植苏俄(联)宪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如果一国(或地区)特定时期的政治环境有利于法律移植,那么,该时期法律移植成功的可能性较大,当然,以维护政权为首要目的而进行的法律移植,更加可能会取得成功。土地革命时期,中央苏区政府移植苏俄(联)宪法的最为主要的目的就是维护无产阶级政权,这极大的促进了宪法的移植。“物质基础——阶级意志——国家意志——法”学说阐释的是“政”对于“法”的决定性,也说明了“政”和“法”两者间存在关系。法律与政治有天然的不可分割的联系,法律不可能脱离政治。从“政”和“法”两者间关系的角度来看,“政”与“法”是相互影响作用的关系,只是不同历史环境下的“政”、“法”间关系的“张力” 是不同的。稳态环境下政治与法律间张力关系会趋于均衡,二者之间互为作用。非稳态环境下,政治与法律间的张力关系是比较微弱的(一个方向的牵引力远大于其对应方向的牵引力),甚至为零。例如,战争环境是极端恶劣的非稳态环境,人们生存和生活的条件难以保证,没有一定的物质基础和稳定的社会生活环境,法律等上层建筑难以构建,因此也难以起到更为广泛的作用。战争环境下,政党在其军事领域范围内,拥有绝对的权力。为了取得战争的胜利,政党政策规定的作用远大于法律的作用,因此,在战争环境下,政党政治与法律间具有非常微弱的张力关系。这种非常微弱的张力关系是指政党政治几乎完全主导法律的发展,而法律对于政党政治的作用并不大,或者说只能起到辅助政党发展的作用。中国共产党作为革命党在中央苏区局部执政时,党的领导与法律工作之间的张力关系很小,张力可以忽略不计,党的领导完全主导法律工作。该时期,法律对于政党政治的作用是辅助性的,发挥了维护政权的功能。中苏两国革命性质和目的一致,苏俄(联)有成功的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经验,因而,中央苏区政府才会以苏俄(联)宪法为模板来制定其局部执政范围内的宪法,以维护无产阶级革命政权。

注释:

在汉语中对法和法律一般不作实质性区分。与汉语不同,在西方的语汇中,法与法律是有相当差别的,当然,表达二者的用词也不同,例如:拉丁文中的“ius”和“lex”, “ius”指抽象的法则和正义、权利;“lex”指由某种立法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颁布的具体的法律文件。法与法律在德语中的用词就有比较明显的区别。在德语中,表示法、权利和正义等含义的词汇是“Recht”,而表示国家制定的法律的词汇是“Gesetz”。有学者经过考察后指出:权利与法权,马克思用的是同一个德文词:Recht。“Recht”被译为法权和权利并不会引起太大的歧义。法、法权和权利,在德文中基本是处于同等序列的概念。(魏小萍.追寻马克思.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153-154.)恩格斯把法权要求和法律看作是两个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现象,法权要求必须借助法律形式才具有普遍效力,法律形式是掌握政权的那个阶级对一定的法权要求的确认,所以,恩格斯所称的“法权要求”,实际上就是指法。

1918年7月10日,第五次全俄罗斯苏维埃代表大会审定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的宪法。这部宪法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无产阶级专政的阶级实质、政治制度、过渡时期的基本任务、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组织、劳动人民的权利和自由等。第1篇《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是 . .列宁亲自起草的。endprint

1918年《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第十条。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第二条和第三条。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一条和第二条。

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

《法学大辞典》言:“法权,法或权利,多见于译文和中国五十年代法学著作中。1977年12月12日,中国中央编译局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了题为《“资产阶级法权”应改译为“资产阶级权利”》的短文。一段时期后,在许多学者的研究过程中,“法权”一词重新被提起。

社会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所特有范畴。笔者分析认为,社会形态的更替有两种方式,一是内在动力驱使为主的方式(内力主导);二是外在因素影响作用为主的方式(外力带动)。毛泽东曾指出:“在资本主义各国,在没有法西斯和没有战争的时期内,那里的条件是国家内部没有了封建制度,有的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外部没有民族压迫,有的是自己民族压迫别的民族。”他又进一步指出:“中国则不同。中国的特点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主的国家,而是一个半殖民地的半封建国家;在内部没有民主制度,而受封建制度压迫;在外部没有民族独立,而受帝国主义压迫。因此,无议会可以利用,无组织工人举行罢工的合法权利。”毛泽东所指内容实质上是对社会形态更替方式的探讨。内力主导社会形态更替的方式是社会内部的内在驱动力促使着整个社会形态发生质变,进行渐进式更替,内在的驱动力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当然也有外在因素的影响作用,但外在因素的影响作用是比较小的,尤其极少受到殖民侵略战争的影响。外力带动社会形态更替方式是在内在驱动力不足以使社会形态发生本质的改变——生产力并未发展到足以突破既有的生产关系,但是由于外在因素的影响作用,尤其是受到殖民侵略战争的影响,带动社会形态进行“突进式”更替,甚至是“断崖式”更替。内力主导社会形态更替带来社会法律体系的演進;外力带动社会形态更替带来社会法律体系的重置。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资产阶级法权的否定不是对于一般意义上法权的否定。马克思主义“法权”思想这样的提法是在用现代法权概念去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意识所反映的法与权利的关系,因此,这里使用法权一词是在符号的意义上对马克思主义所阐释的权利的本源及其法律表现形式的表达。

中共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546-547,567-568.

中共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378.

中共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515.

张力(tension),是物理学上的名词,指的是物体受到拉力作用时,物体内部任一截面两侧存在的相互牵引力。简单说,张力是引起物体向两边伸长的两个平衡力。如果两个力量相互牵引时力量不均衡,弹性物体拉长时产生的应力就不均匀,造成物体的扭曲、变形或者断裂。本文借用“张力”一词形容“政”与“法”之间产生的关系的强度。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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