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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人权法中的非歧视原则

2017-11-03崔翔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9期
关键词:国际法人权

摘 要 目前国际上主要的有关人权法律文件中几乎都包含了非歧视的规定,非歧视原则是国际人权法的核心内容与基本概念,也是每个国际人权条约不可或缺的内容。本文通过整理归纳非歧视在国际法中的规定,分析非歧视原则的理论依据及其与人权原则中的平等原则的联系,探究非歧视原则在国际与国家层面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出路。

关键词 非歧视原则 人权 国际法

作者简介:崔翔,国际关系学院法学专业学生。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129

一、非歧视原则的法律规定

从1948年的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到1965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再到1966年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都一再强调人类家庭所有成员人人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有所区别。

非歧视原则是国际人权法的核心内容与基本概念,也是每个国际人权条约不可或缺的内容。然而,国际法上并没有给歧视下定义,这也是国际人权法律文件的特色,即使用描述性文字,或者干脆不加以描述,使各机构得以做出顺应时代的解释,同时也给予缔约国自行认定的空间,以达到保障范围的最大化。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1条 中对“种族歧视”的定义以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条 中对“对妇女的歧视”的定义,对学术上一般认为,歧视指针对特定族群的成员,仅仅由于其身份或归类,而非个人品质,给予不同的对待。歧视常常是某项法律或某种做法的后果,基于种族、年龄、性别、宗教、性取向或健康状况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在歧视的情况中,个人仅仅因为属于某个群体或某个阶层,无法实现其基本权利,包括工作权、教育权、住房权或者获得医疗服务的权利。

判断是否存在歧视的一个重要之处在于是否出现了“区别对待”。“区别对待”的基础则包括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意见、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等。并不是所有形式的“区别对待”都是歧视性的。人权事务委员会第18号一般性意见曾表明,区别待遇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是允许的:一是为了达到合法的目的,二是该项区别的标准是合理的、客观的。因此,国际人权法所反对的是建立在不合理、不客观的的标准之上的“区别对待”。可接受的“区别对待”必须追求一个合理的目标,并且在区别待遇和寻求实现该合法目标之间应当符合比例关系 ,否则就很可能构成歧视。总的来说,这些不合理、不客观的标准涉及种族、民族、血统或宗教信仰等。绝大多数的国际人权法律文件都采用列举禁止区别对待的理由,但不窮尽所有理由,保留有兜底条款。比如《联合国宪章》第55条 只是例举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这四种最常见的应该被禁止的区别对待的理由或标准,但并没有完全穷尽应该被禁止的区别对待的理由,而是用“全体人类之人权”这一用语来作为兜底条款。非歧视也是公认的国际强行法,这意味着它不许损益,且不能被随便更改。 即使是在社会紧急状态时,一国采取的措施也应当遵循非歧视相关规定。 美洲人权法院甚至表示,国家和国际公共秩序的整个法律结构都是基于非歧视原则的。

二、非歧视原则的理论依据

非歧视原则的理论依据主要有平等理论与人权理论。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中发展起来的普遍意义上的人的平等,包括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这种平等理论中,平等是指人在尊严、价值和理性上的平等,是抽象的、形式上的平等,不能解决由于具体的个人之间的差别导致的不公正。于是,实质平等应运而生。“所谓实质的平等理论,主要指的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纠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招致的不平等,依据每个人的不同属性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对作为个人的人格发展所必须的前提条件进行实质意义的平等保障。” 不论是形式的平等理论还是实质的平等理论,都强调了人人平等,人人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歧视,而禁止歧视的最终目的则是要达到实质的平等。

人权理论在二战以后成为一个国际化的议题,人们逐渐意识到,在人权获得法律的平等保护的问题上,国家负有不歧视的义务以及积极采取行动使人们免受歧视的义务,比如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废止或修改带有歧视性内容的法律文件等。

非歧视原则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其来源是人权原则中的平等原则。所有人权都基于平等原则,而非歧视则是人权得以实现和享有的基础。首先,所有人生来平等,享有同样的基本权利。所有其他的人权都源自于这个最基本的理念。《世界人权宣言》第7条 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6条 都强调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歧视。其次,非歧视也与另一个重要的人权原则相联系,即权力不能由权力持有者任意使用。换句话说,掌握权力的人必须遵守权力使用的规则,而且这些规则必须同等应用于所有人,这些规则和标准必须以事实和证据为基础。

三、非歧视原则的实施问题与对策

国际人权法的非歧视原则,要求国家在履行各有关条文时,应尽力确保权利的平等享有。国际人权法本身建立了一些平等保障的方式,并赋予缔约国义务。按照国际人权条约,国家在国际人权条约下承担尊重、促进、保证和实现人权与基本自由的法律义务,即国家负有不歧视的义务,以及采取积极行动使人们免于歧视的义务。国家实施非歧视原则最主要的措施是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废除和修改带有歧视性内容的法律规定。另外,由于歧视有时候是由私人机构所造成的,比如在就业、住房、教育、医疗服务等方面,私人机构的行为有可能产生歧视,此时国家应当采取适当的积极行动,以杜绝歧视得以持续的社会条件。最行之有效的方法是国家在国内制定非歧视立法,比如台湾地区的“性别工作平等法”就规定无论公立还是私立机关,雇主不得因性别或性倾向而采取差别待遇。在国际公约明文规定国家义务之外,各缔约国也可以采取其他措施自行决定与执行平等保障的措施,这也是人权法所鼓励的。比如各国可以通过多元文化教育政策的执行,确保每个工人享有言论自由的同时,不会构成对他人的歧视。面对社会结构性因素所造成的对特定群体的区别对待,可以采取临时性的优惠性差别待遇。比如为了解决妇女及少数民族参与公共事务比例较少的情况下,给妇女与少数民族设置一定比例的席位。endprint

面对国际社会中存在的不同形式的歧视以及由歧视所带来的冲突,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事处做出了许多努力:一是支持各个国家的法官和检察官在法院诉讼和决策中更多地使用国际法,特别是反歧视和平等标准;二是支持成员国及民间社会的立法、政策和做法日益符合非歧视和平等标准;三是开发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的能力,创建和支持增强平等并抗击歧视的参与性机制。

非歧视是国际人权法的基本原则以及人类尊严的基本要素,国际人权框架是根据平等尊重所有人和免受任何理由的歧视的基本前提建立和运作的,消除所有形式的歧视已经成为联合国自成立以来最核心的目标之一。尽管国际和国家层面都做出了努力,受歧视群体仍然会面对不容忍和暴力。现有的国际法律文件和标准并不足以融入国内法律体系,国家政策和国家保护框架或机制也并未强大到能够打击所有形式的歧视,非歧视之路仍任重道远。

注释: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1条:本公约称“种族歧视”者,谓基于种族、肤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种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其目的或效果为取消或损害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或公共生活任何其他方面人权及基本自由在平等地位上的承认、享受或行使。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条:为本公约的目的,“对妇女的歧视”一词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識、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Report of the Special Rapporteur on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while Countering Terrorism”, Martin Scheinin, A/HRC/4/26 29 January 2007

《联合国宪章》第55条:(寅)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条第一款: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并经正式宣布时,本公约缔约国得采取措施克减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但克减的程度以紧急情势所严格需要者为限,此等措施并不得与它根据国际法所负有的其他义务相矛盾,且不得包含纯粹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出身的理由的歧视。

美国《独立宣言》及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

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学的一种前沿.法律出版社.2001.107.

《世界人权宣言》第7条: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6条: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并有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无所歧视。在这方面,法律应禁止任何歧视并保证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护,以免受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理由的歧视.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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